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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2017医保新政策
青岛2017医保新政策出台,以下是《青海省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全部内容,欢迎阅览!
青海省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巩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维护政策的统一性,确保制度运行平稳,现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政策。严格执行全省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政策,门诊特殊病慢性病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年累计200元。
二、新生儿参保和待遇支付政策。对于出生后180天(含)内参保缴纳当年个人医疗保险费用的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对于出生后超过180天未参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新生儿,可在规定的年度参保缴费期内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用,享受下一年度医疗保险待遇。
三、大病保险医用耗材报付政策。参保城乡居民住院期间使用的医用耗材,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后,剩余部分,单价在5000元以内的,直接纳入大病医疗保险范围按政策报付;单价在5000元(含)以上,按50%纳入大病医疗保险范围按政策报付。
四、其他相关政策。
1.参保城乡居民在省内异地居住、务工、上学的,按照居住地分级诊疗制度规定进行转诊。
2.参保城乡居民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须在次年10月31日前报结。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5月12日
青海省省级职工医保实行按月征缴政策问答:
一问:省级职工医保为什么要实行按月征缴按月划账?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政[2016]37号)要求,为了进一步适应人员就业流动性强的新形势,保障广大参保职工医保关系按需正常转移接续,自2017年起,省级职工医保资金征缴将由原来的按年征收缴纳更改为按月征收缴纳,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也由原来的每年年初一次性划入,变更为按月划入。
二问:这样的缴费方式有什么优势?
答:相比以前,实行按月征缴后,在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方面可以实现这样几个政策设计的初衷。
其一、减轻参保单位尤其是企业的缴费负担。以前年初核定全年的应缴费用后单位一次性缴清难度大,且年度内转出、退休或死亡人员已在年初核定缴纳了全年的医疗保险费中途无法退回。实行按月征缴后,单位及时办理人员的转出、退休、封存注销业务后次月便不用再缴费。此外,如遇国家费率等政策变化时,可以及时调整。
其二、保证参保人员退休待遇享受的时效性。以前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变更仅在每年下半年集中办理,上半年退休的参保人员无法及时享受到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实行按月征缴后,当月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在次月就能享受医保退休待遇。
其三、提高医疗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前享受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人员,只有花完全部门诊个人账户资金后,才能享受到相应待遇。但是个人账户花完以后一但出现需要门诊购药的普通疾病(如感冒等)时,个人账户没有钱,只能自己负担或“小病大养”住院就医。实行按月缴费划账后,极大地提高了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既能解决享受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人员前几个月享受不到相应待遇,又能解决这部分人员后面月份个人账户没有资金无法看普通疾病的问题。
其四、促进和引导参保人员医疗消费的合理性。以前在年初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以后,有些人觉得卡上一下多了很多钱,加上有些医药机构的误导,极易进行一些没有必要或意义不大的医疗消费,从而出现下半年个人账户没有钱,只能自己负担的`问题。按月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就可以促进和引导参保人员形成有计划地就医购药。
三问: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每月何时划拨到位?
答:实行按月征缴后,省级经办机构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参保单位当月应缴医疗生育保险费计算完毕。单位领取缴费通知单后及时缴纳医疗生育保险费,所缴费用(指单位代扣代缴个人2%、单位、财政负担部分)足额到账后,省级经办机构完成个人账户划入工作。如单位缴费不及时或不足额,将会影响单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划入。
四问:省级医保享受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待遇参保职工个人账户资金未按时到位的,刷卡购药是否受到影响?
答:不受影响。参加省级医保享受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的职工,在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时,个人账户资金有结余的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资金无结余的可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省级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相关政策刷卡结算。
五问:按月征缴当月的个人账户资金会少吗?
答:不会少。按照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工资总额、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退休金总额为基数,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按月征缴只是基金征缴方式的一种改变,未改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和具体额度,只是单纯地将原来一次性划入当年全年的个人账户资金,改变为分12个月逐月划入,因此不会出现个人账户划入额减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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