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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医保政策2017年
从甘肃省民政厅获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省扶贫办、甘肃保监局等6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
甘肃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计生委、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6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工作,充分发挥制度效能,有效缓解困难群众医疗费用压力,根据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健全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坚持托住底线、保主保重、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的基本原则,切实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措施,推进制度衔接,形成工作合力,通过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在政策、对象、服务、监管等方面的有效衔接,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二、重点任务
(一)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确保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范围。其中,低保对象中的全额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中的差额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具体资助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以及个人承担能力等因素确定。对按规定纳入定额资助范围的人员,要做好参保政策宣传和动员工作,加大保费征缴力度,提高参保意愿,可由其先行全额缴纳参保费用,相关部门再根据缴费凭证及有关信息资料等将资助资金支付本人。民政、扶贫、城乡居民医保管理等部门要加强救助对象信息传递,及时提供救助对象花名册、未参保人员名单等信息资料,做好排查比对,确保人费对应、足额缴纳、及时参保。
(二)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各地要积极探索做好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救助工作。市(州)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情况等因素,完善低收入家庭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认定办法,指导县级民政部门依托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准确认定救助对象,及时落实救助政策。
(三)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水平。各地要合理调整医疗救助资金支出结构,稳步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支出占比。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政策范围内单病种诊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按不低于4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中低保对象不低于80%,特困人员不低于90%。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应当全面取消救助门槛;对其他救助对象可设置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起付线的设置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研究确定。省级确定的单病种年度最高救助指导限额标准为6万元。积极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费用报销范围,原则上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均计入救助基数。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应参照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确定,并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改革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筹资情况和工作实际,对重点救助对象合规医疗费用以外的自负费用按照设置起付线、封顶线和救助比例的方式给予救助,进一步提高大病保障水平。
(四)落实大病保险倾斜性政策。从2017年4月1日起,全省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30元提高到55元,实行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患者的高额医疗费用再报销政策。在执行现有政策的基础上,经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对城乡居民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部分(不含3万元),大病保险再次给予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报销比例为:0-1万元(含1万元)报销8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90%;2-5万元(含5万元)报销95%;超过5万元报销98%,报销金额上不封顶。同时,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由5000元降低至3000元。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确保将困难群众各项倾斜照顾政策落到实处。
(五)全面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各地要针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全面实施县级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改革,依托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窗口,优化审核审批流程,加快结算进度,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享受到各项医疗保障服务,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出院时只需支付自负医疗费用。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各地要结合医保异地就医工作的推进,积极探索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异地就医管理机制。
(六)规范医疗费用结算程序。各地要按照精准测算、无缝对接的工作原则和“保险在先、救助在后”的结算程序,准确核定结算基数,按规定结算相关费用,避免重复报销、超费用报销等情况。对于年度内单次或多次就医,费用均未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要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按次及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对于单次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应即时启动大病保险报销,并按规定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的剩余合规费用给予医疗救助。对于年度内多次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费用累计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要分别核算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费用报销基数,其中大病保险应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出大病保险起付线的费用作为报销基数;原则上,医疗救助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的剩余多次累计个人自负合规总费用作为救助基数,对照医疗救助起付线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分类分档核算救助额度,并扣减已按次支付的医疗救助费用。
(七)加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各地要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费用结算信息平台建设,努力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积极提升“一站式”信息平台管理服务水平,为困难群众跨地域看病就医费用结算提供便利。各地民政、扶贫等部门要加强与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协作,及时、全面、准确提供救助对象信息,省民政厅年内将低保信息系统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大病保险信息系统和医疗监管系统进行对接,初步实现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内信息化身份识别,为“一站式”信息平台建设提供数据支撑。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备开展“一站式”结算条件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参与医疗救助经办服务。
三、实施步骤
(一)开展调查摸底(2017年5月底前)。县级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扶贫等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掌握政策落实情况,为做好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奠定基础。
(二)制定实施办法(2017年7月底前)。各市(州)、县(市、区)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扶贫等部门要以提高制度可及性、精准性以及群众满意度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共同研究制订本地区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细化衔接内容,实化保障措施,明晰操作步骤,确保制度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各市州要于2017年7月底前,将实施办法报省上各相关部门备案。
(三)推进工作落实。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依照实施办法,按工作计划及任务分工,抓好政策落实,加快推进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的有效衔接,切实缓解困难群众医疗费用压力。每年12月底前,各市(州)、县(市、区)要对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有效衔接情况进行总结,并将工作成效、存在问题、整改措施、亮点工作等报送省上各相关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明确进度安排。各级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扶贫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协同推进衔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确保衔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医疗服务行为的质量监督和规范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要定期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经办(承办)机构的资金使用、管理服务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保险监管部门要做好商业保险承办机构从业资格审查。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要实行单独核算,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偿付、高效服务。
(三)做好绩效评价。各地要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开展情况纳入社会救助绩效评价体系,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分配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对于工作推进缓慢、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要进行重点督导,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省民政厅将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两随机、一公开”、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四)强化舆论引导。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医疗机构、村(社区)公示栏等公众场所,通过制作宣传画、发放政策宣传册、“明白纸”、“一本通”、开展现场咨询、现场办公等形式,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活动,努力营造浓厚氛围,确保广大群众知晓政策、理解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
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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