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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休人员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医疗保险是我国基础的社会保障政策之一,为我国居民的健康提供基本的保障,接下来就由小编带来军休人员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017年军休人员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离休干部、六级以上伤残的退休干部(含士官)医疗费符合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实报实销。
2、师职(含技术7级别并有高级职称)及师职以上的退休干部个人负担属于公费报销的全部医疗费用的5%(单项自费金额除外)。
3、团职(含技术7级以下并有中、初级职称)及团职以下退休干部(含士官)个人负担属于公费报销的全部医疗费用的10%(单项自费金额除外)。
军休人员门诊、住院、转诊、急诊的规定
(一)门诊。须持医疗证(医疗卡)、专用病历及门诊联单到本军休所(中心)选定的定点医院门诊。每次门诊药费限额在150元以内(含150元),超出部分自费。检查费、药费可合开一张门诊联单(多项检查费在综合计价后一并列支)。自行到非定点医院就诊的所有费用一律不予报销(按规定办理急、转诊手续的除外)。在手头没有门诊联单时需看急诊,可由个人先行垫付,诊疗结束后持医院处方单、有效费用收据及时送军休所(中心)审核,再报市军休办报销。
(二)住院。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患者先报告军休所(中心),并由军休所(中心)协助办理入院手续。入院后军休干部应将个人《医疗证》、住院押金及住院联单交门诊住院处。出院结账时,军休干部按照规定结清个人应该负担的医疗费用,并在每日结账清单上签名,持出院证明和个人负担医药费收据到门诊住院处换取本人《医疗证》。
(三)转诊。由定点医院出具转诊单,送军休所(中心)审核签章,再报市军休办审批,通过后方可转诊。退休师职干部患疑难重症需转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等省、部属医院就医,可以不通过定点医院开具转诊单,经本人向军休所(中心)提出申请,报市军休办审批后即可前往就医。多次转诊需要多次审批,转一次报审一次。转诊医院必须是公办医院。转诊治疗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转诊治疗结束后,将出院小结、住院清单、有效费用收据送交军休所(中心),由其报市军休办审核报销。
确诊为精神病、结核病、传染病的患者,凭其定点医院病情诊断证明,报所在军休所(中心)并报市军休办备案,可转到市级专科医院就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由军休干部所在军休所(中心)持其出院小结、住院每日清单、有效费用收据到市军休办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四)急诊。因紧急抢救就近在非本人定点医院就医的,其所在军休所(中心)应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市军休办。病情稳定后需继续治疗的,应转回本人定点医院。在非本人定点医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由军休干部所在军休所(中心)持其出院小结、住院清单和有效费用收据到市军休办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军休干部经军休所(中心)批准临时赴外地探亲期间,在外地因紧急抢救入院治疗的,其所在军休所(中心)应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市军休办。待病情稳定后,应转回本人定点医院治疗。在外地发生的医药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由军休干部所在军休所(中心)持其门诊病历、住院证明、住院每日清单和有效费用收据送市军休办审核,按规定办理医药费报销手续。除因公和探亲原因临时外出,可按规定报销医药费外,其它在武汉市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军休人员异地就医的规定
长期居住异地一年以上(限国内),需异地就医的军休干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要写明事由,就近选定当地的哪一所公办医院),并与军休所(中心)签订异地医疗协议(一式四份),报市军休办备案,异地医疗协议一年一签。异地定点医院选定后,军休所(中心)只认定该医院为报销单位,其它医院的票据不予报销。
在异地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先由个人垫付。费用报销时,必须提供就诊病历、诊疗和用药详细清单、有效费用收据等资料经军休所(中心)审核后再送市军休办办理审核报销手续。报销范围和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报销时间为一年一次(每年1月份报销上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
异地医疗协议签订后,军休所(中心)将本人的医疗卡、病历本收回保管。异地医疗协议停止后,再将医疗卡、病历本发还本人。
军休人员药品使用范围的规定
军休干部药品使用范围执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简称“药品目录”)的规定。对使用未列入“药品目录”的药品,不得列入军休干部医药费报销范围。如使用“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医院必须事先得到使用者同意并在处方上注明“自费”,发票或费用收据也要注明“自费”。
军休所(中心)医务室严格按照“药品目录”规定范围制订并上报购药计划。“药品目录”规定范围以外的药品,医务室不予购买。军休干部个人确需使用规定用药范围以外的药品,由个人自费购买。
因紧急抢救必须使用“药品目录”以外药品,由就诊医院提出申请,通过军休所(中心)报市军休办审批。
由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经费的诊疗项目
由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经费的诊疗项目
(一)立体定向放射装置(χ一刀、γ一刀)、射频治疗和高压氧治疗费用,个人负担25%;安装心脏起搏器、支架、导管、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口喉、人工心脏瓣膜等置换人工器官或体内置换人工材料,属国产材料的,由个人负担10%;属进口材料(含中外合资材料)的,个人负担20%。
(二)经市军休办批准同意进行器官移植所需的医药费用(不包括器官源的费用)个人负担5%。
(三)体外震波碎石治疗的费用,由个人负担15%。
(四)单项收费在120元(含120元)以上的各种检查费用,退休干部个人负担10%,离休干部个人负担5%。
(五)心脏搭桥术、心脏修补术、心脏激光打孔、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等诊疗项目,退休干部个人负担5%,离休干部个人不负担。
(六)师职退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最高标准为50元/天(不含污物处理费),团职及以下退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最高标准为32元/天(不含污物处理费),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ICU、CCU病房住院床位费最高报销标准为所在医院普通病房二人间床位费的3倍,超出部分个人负担。
(七)军休干部住院空调费和取暖费纳入公费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
上列单项项目的自费比例不包含在有关规定的军休干部医疗报销范围内的自费比例之中,应在进行上述检查或治疗后,先按上述规定比例单独自付,再执行有关规定的门诊或住院费用的自费标准(不含个人自费部分)。
完全由个人自费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及设施
1。挂号费、医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洗理费、洗澡费、门诊煎药费、点名手术附加费、陪护费、特别护理费;
3。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含120急救费用)、电视费、电话费、微波炉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4。膳食费(包括营养餐和药膳)、文娱活动费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费用;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健康教育、医疗鉴定等项目;
6。各种保健性质的推拿按摩项目。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和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胶囊镜检查、人体信息诊断器等医疗设备的检查项目。
(四)治疗项目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近视眼矫形术;
3。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心理治疗、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4。各种热疗、水疗等治疗项目;
5。洁牙、镶牙、种植牙、牙列正畸、色斑牙治疗以及呼吸骤停综合症、包皮环切等疾病的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由于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以及各种违规行为造成伤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4。出国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5。由于本人或他人行为过失造成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未经物价部门核价,医疗机构自行定价的医疗服务、诊疗项目费用或医院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差价部分。
军休干部医疗保障的基本政策
军队离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离休干部同等医疗待遇,医疗费按照规定实报实销。实行离休干部医疗费单独统筹的地区,医疗费按照当地标准统一筹集、统一管理;未实行统筹的地区,按照当地国家机关离休干部保障办法由安置管理单位管理。军队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纳入军队离休干部医疗管理体系统一管理,医疗费按照有关规定报销。
6级以上伤残的军队退休干部医疗待遇不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退休干部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安置地上年度退休公务员平均医疗费开支水平筹集,统一管理。军队退休干部在部队参加退役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资金,转入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军队退休干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拓展内容】
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一、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 “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二、哪些医保能报销哪些不能报?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内的药品,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甲类药物是指全国基本统一的、能保证临床治疗基本需要的药物。这类药物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乙类药物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身情况调整,这类药物先由职工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以下药品不在基本医保报销范围:(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6)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2、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临床诊疗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确定。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报销涵盖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所必须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4)膳食费;(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现如今,大多数人都参与了医疗保险,了解医疗保险报销比例都大家来说是很有必要的,根据报销的比例,可以了解自己的基本的医疗费用的支出,可以选择性的就医,同时也能够缓解自己的就医压力。医疗保险涉及到的内容比较多,如果还想了解更多,可以继续浏览延伸的内容。
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一、企业职工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一)按一档缴费的,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80%支付(基本药物按90%支付),在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院住院的按60%支付;二级医院按58%支付;三级医院按45%支付。
(二)按二档缴费的,一级医院按85%支付(基本药物按90%支付),二级医院按70%支付,三级医院按60%支付。
(三)未成年居民、特殊群体享受二档缴费的医疗保险待遇。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起付标准: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因放、化疗多次住院的,只扣一次起付线。
二、 企业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报销比例
参保职工在指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参保职工在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其待遇支付不设起付线;在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线标准由原来的40元降低为每次30元。一档普通门诊费用报销限额由原来的60元提高到80元;二档缴费的仍为200元。
三、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根据参保人的治疗费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我国医疗保险的缴纳可以分为几个档,各档医疗保险的缴纳费用不同,职工在生病后所报销的费用也就会不同,档位越高,缴纳的费用越多,可以报销的比例也就越高,所以,在办理职工医疗保险时,参保人可选择高档位的医疗保险,在生病时才会得到更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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