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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医疗保险的费用交纳
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人属于新参保人员,工作人员说要缴纳2010前至今全部费用,数额较大;查看了相关政策资料,对周边城市做了了解,其它城市都在积极的为广大城镇居民和农村人民宣传国家医疗保险事业,该政策的落实确实是:利国利民;但是,本人认为应该同等的享受国家的权益,南康市医疗保险局的做法,我们市区的很多人都无法理解,虽然说南康市医疗保险局每年都能按时的完成上级交代的任务和指标,但是对还没有缴纳和新参保的家庭人员,要求补交政策实施时的费用,是非常不合理的,也是不利于国家医疗保险的事业发展的,严重影响利国利民的政策。新参保人员有的常年在外,留守人员文化水平相对的低等因素,以及生活水平的差距和能力的有限,直接导致和影响广大群众在参加医疗保险事业的有效步伐发展。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为了国家的医疗保险事业能健康有序发展,希望群众在缴纳医疗保险能享受到同等的权利,特别是新参保的家庭人员,应该按照新加入人员对待,不应该交纳此前多年的费用,充其量就补交纳前一年的相关费用是较为合理和合法的。希望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接受和纠正;谢谢为盼!
一、政策依据
按照《赣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赣市府办发[2010]149号)文件规定,2011年3月1日以后办理新参保手续或中断参保的,按照办理新参保时所在年度公布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标准自2011年起补缴全额医保费。
二、补缴金额
成年居民在2013年2月28日之前补缴的按每人每年400元补缴2011年和2012年保费800元,加上2013年度保费120元,共计920元;在2013年3月1日后补缴的,成年居民按每人每年400元补缴2011年、2012年和2013年医保费,共计1200元。
未成年居民在2013年2月28日之前补缴的按每人每年330元补缴2011年和2012年保费660元,加上2013年度保费50元,共计710元;在2013年3月1日后补缴的,未成年居民按每人每年330元补缴2011年、2012年和2013年医保费,共计990元。
若您还有疑问,可到南康市民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医保局城镇居民医保服务窗口或电话咨询(0797-662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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