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考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市本级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赣州市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1 、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偿起付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二次补偿起付标准由原来的5000元降低至2000元,门诊特殊慢性病和特殊检查费用二次补偿起付标准由原来2000元降至1000元。
2 、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偿报销比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二次补偿报销比例由原来5000元至10000元部分报销50%、10000以上部分报销60%,统一提高到报销80%;门诊特殊慢性病和特殊检查费用二次补偿报销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至80%。
3 、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由原来的20种增加到30种,新增地中海贫血(含输血)、慢性心功能衰竭(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慢性房颤、心肌病(原发性)、肝硬化、慢性肾病、癫痫、重症肌无力、类风湿性关节炎、血吸虫病等10种门诊特殊慢性病。
4 、进一步加强监管,减轻个人住院负担
通过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完善年度考核奖惩办法,将参保人员个人住院负担水平控制在20%以内,即参保人实际支付的住院医药费(包括医保目录内和目录外费用)要低于住院总费用的20%。每年6月底前,由市人社部门牵头,市卫生计生、财政部门配合,共同对市本级各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进行年度考核,对参保人员个人住院负担水平控制在20%以内的给予适当奖励,超标的给予相应处罚,具体奖惩办法由市人社、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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