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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流程
【网络综合-浙江舟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设立依据
1.《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第十条:社会(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指定窗口或专人,办理流动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登记和关系接续等业务。
2.《浙江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浙人社发〔2010〕184号)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经办机构是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
受理条件
参加舟山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或参保职工
申请材料
1、《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分转入和转出两种情况
转入:
1、单位或个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如单位提交申请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2、由参保地经办人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资料齐全的,由经办人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并于15个工作日内邮寄至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
4、收到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凭证》及《参保人员医疗保障类型变更情况表》,于15个工作日内录入个账金额及参保年限。
转出:
1、接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联系函》后审核数据;
2、由参保地经办人出具《参保凭证》及《参保人员医疗保障类型变更情况表》;3、由参保地复核人复核;
4、15个工作日内将《参保凭证》邮寄至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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