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沧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根据《沧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2017年底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开始办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保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
(2)由本市公安机关签发《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本市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
二、参保缴费时间
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期限为2016年10月20日至2016年12月20日。
三、个人缴费标准
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
四、参保登记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户)为单位持户口薄、身份证到户籍地村(居)委会(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及交费手续。非本市户籍人员持《居住证》、身份证到居住地村(居)委会(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及交费手续。
同一户口薄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必须同时参保。
在校大学生和沧州市区中小学生及托幼机构儿童以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由所在学校或者托幼机构统一到所在地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及交费手续。
五、缴费方式
(1)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由村委会统一代收代缴。
(2)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持户口薄、身份证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费。
(3)在校大学生和沧州市区中小学生及托幼机构儿童参保缴费,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代收代缴。其中,已随家庭参保缴费的不再重复参保缴费。
(4)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只办理参保登记,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当地政府批准的享受参保补助的其他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缴费后,再到相关职能部门深领财政补助。
六、待遇享受时间
(1)城乡居民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参保交费手续后,自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参保缴费期截止后,年度中途参保的`居民(不包括新生儿),需全额缴纳包括政府补助在内的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到账之日起满90日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出生90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4)未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生为单位办理2017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从2016年9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居民医保待遇。
七、就医结算
参保居民凭社会保障卡(暂未领取社保卡的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可在全市范围内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联网即时结算,参保居民只承担个人负担部分,其余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转外地就医的,需按规定事先办理核准备按手续。
八、沧州市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地址好和联系电话
运河区医保中心: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F窗口 咨询电话:5297695
新华区医保中心:沧州市交通南大街36号 咨询电话:3513738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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