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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山东农村养老保险有哪些新政策呢?王先生是来自山东聊城的农民工,他从去年打工回来之后一直打算做点生意,但考虑到自己的年纪越来越大,想要了解一下关于山东农村养老保险的政策和规定,看是否可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为自己的未来做打算!
在山东和王先生有这也想法的人并不占少数,很多有农村户籍的朋友由于受到户籍的限制以及工作条件的不具备等,无法购买保险。所以针对这一种情况,山东省社保中心号召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政策,针对于山东农村养老保险在政策上做了一系列的调整,希望可以从中改善型新农村合作社的投保类型和范围。按照国家的规定,只要是有农村户籍的人口都是可以参加新农合来购买养老保险,同时对于一部分特殊的农村户籍的人们来说,也可以申请农转非来购买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来享受养老待遇。
对于山东当地的社保政策来说,对于一些子女在城镇工作的农村老人来说,是可以按照相关的规定来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的,办理成功之后可以申请购买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如果是个体经营的话,那么需要自己承担所有的缴纳费用。山东农村养老保险在政策上的规定与城镇职工的规定是不同的,在缴纳的比例和年限上都是差异的,例如对于城镇养老保险来说,在缴纳的比例上是需要15年交齐才能够享受到相关的待遇的。
山东农村养老保险在国家的调整政策上,对于参保人员来说,是划分为三类的,第一类是可以享受到每月领取600元的养老金,第二类是492元的养老保险,第三类就是383的养老保险。这与在退休之前缴纳的费用的比例差异是很大的。当然这种情况与城镇职工办理的养老保险一样,也需要划分等级的。按照山东省的养老保险调整来说,无论是城镇人口还是农村人口都是可享受到一次性缴齐的待遇的。
一、山东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二、山东城乡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全省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
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方式由当地政府确定。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省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及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二)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
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和省财政按照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40%、60%、80%的补助,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3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可以提高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
3、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补贴。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为了给农村居民日后的养老生活提供保障,近年来,山东省不断完善养老保险政策,并将山东省农村养老保险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中。政策指出,其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有所提高,目前为每人每月100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基础养老金水平。
三、养老金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
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省政府适时调整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缴费超过15年的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缴费补贴外,依法继承;缴费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500-1000元。具体数额和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承担。
四、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1、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3、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五、相关制度衔接
原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人员统一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经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继续领取养老金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保险关系转移
1、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
2、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提高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指出,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将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每人每月85元提高至100元。同时要求,此次提高标准不冲抵各县(市、区)现行发放标准,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基础养老金水平。
缴费年限不能低于15年
政策规定,45周岁(不含)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需要说明的是,凡不是按年缴费,在之后补缴的部分,政府按政策是不给予缴费补贴的,领取养老金标准与缴费年限和缴费档次挂钩,缴费多老来领取的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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