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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 社保缴费需要更多的“加法”
近日,各地陆续公布了2015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并以此为标准上调了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但人社部相关人员表示社保缴费需要更多的“加法”!
有媒体报道,有企业职工反映“本人工资没有涨,但缴费涨了许多”。对此,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解释:大多数职工是按本人工资作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只有少数收入偏低的职工和少数收入偏高的职工,缴费基数不是本人工资。
社保缴费历来是个热门议题,作为企业而言,过高的社保缴费基数会增添企业用工成本。而对于员工来说,同样也带有某种复杂情绪,社保缴费是为了明天能获得更好的保障,因此缴费是必须的,但如果社保缴费基数过高,又会造成眼下的可支配收入减少。
从新的社保缴费基数来看,解释就是“就低不就高”,工资偏低的职工,社保缴费基数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但是,农民工群体之所以对社保缴费基数比较敏感,最根本的原因不在于社保缴得多,而是他们的工资构成比较特殊,一般会分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大量在工厂打工的工人,企业还对其包食宿,因此这部分隐性福利其实也是算在总体工资里面。
部分企业为了减少社保负担,对于农民工群体的社保基本是按照最低基数来缴纳,因此报道中所提到的北京地区某职工月薪一直保持在2800元、按照新基数每月要多缴20多元的案例,对于民工群体而言,恐怕并非个案。
其实,不仅仅是农民工,目前许多职业领域的劳动者,看似账面工资不低,但在社保缴纳上,企业往往采取了这种“按最低基数缴费”的模式,导致职工既享受不到足额的法定社保应缴待遇,同时一旦社保缴费基数提高,自己的基本工资还要多扣缴。
更容易被忽视的另一个因素就在于,当下人们的流动性偏高,一旦出现异地流动情况,由于当下社保还远未实现一体化,目前许多地区只能实现社保个人账户资金的异地转移,而企业账户资金则“滞留”下来,对于就业者来说,最直观的感受就是社保缴费不划算,他们对于社保缴费的积极性自然不高,更情愿少缴社保、多拿现钱。
这才是决策者必须要考量的现实命题。社保缴费本来是为了保障民众的养老、医疗等公共福利,所设立的公共资金池。但长久以来,以上制度缺陷始终没有得以解决。之前过高的社保缴费负担,导致企业和员工缴费动力不足。随后,部分地区采取了社保缴费基点下调的试点,又造成了劳动者对于未来保障受损的担忧。
如今,按照社会平均工资上调社保缴费基数的做法,再次让部分企业职工觉得得不偿失,还是因为对于企业社保缴费从理论到现实存在的某种脱节,让企业员工只能拿着较低的社保缴费基数,还受到基数一旦调整,工资反而变少了的困扰。至于社保异地流转的巨大障碍,更是严重阻碍着劳动者自由流动,以及相关社保权益的随“迁”。
因此社保缴费需要更多的“加法”。不仅要在社保缴费基数上做“加法”,更要在员工的社保异地转移权益上做“加法”。同时,在减轻企业社保负担的同时,能否通过合理的财政补贴“加法”等方式,让员工社保待遇不会降低,也需要决策者在社保新政推出时,做好相应的配套举措。
关于社保缴费
步入2015年,全国已有天津、重庆、福建、江西等地执行新的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与2014年相比,用人单位和职工需要缴纳的社保费用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上涨。
各地普遍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社保缴费基数,工资平均数不到下限的按照下限算,超过上限的按照上限计算。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社会平均工资存在虚高成分,并不能完全反映出社会群体平均收入的真实情况”。因此,社保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联动机制本身就值得商榷。此外,社保缴费基数上浮势必加大企业和低收入群体的缴费负担,如何平衡好参保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还需要统筹考量,拿出相应的配套措施。
其一,降低社保缴费率。眼下,我国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5项社保的缴费比例,企业为36.6%,个人为11%左右,合计超过个人工资的40%,在国际上属于偏高水平。在社保缴费率一直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再来大幅提高社保缴费基数,无疑将进一步加重缴费负担,影响参保热情。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社保缴费基数和费率的调整必须同步进行,合理调整不同收入群体水平,减轻低收入者负担。
其二,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数据显示,目前社会保障支出占我国财政支出12%,远低于西方国家30%—50%的比例,即使是一些中等收入国家比例也在20%以上。从根本上解决养老金可能存在的缺口,必须调整我国的财政开支结构。各地不能只盯着公众的社保缴费基数,更应承担起政府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共同做大做强保障体系。
其三,提高保障水平。社保缴费基数上浮后,劳动者最关心的就是,交的钱多了,享受的收益有没有同步增加?2012年广州曾打算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但根据方案,广州居民缴纳的医保费用提高50%—108%,居民医保报销待遇却只增加5%。这引发公众强烈质疑,调整方案随即被叫停。如今,一些地方只是公布社保缴费基数上浮多少,对养老金替代率等社保待遇的提高语焉不详,自然难以赢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其四,实现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在提高社保缴费基数的同时,有关部门还需开动脑筋,通过多元化投资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防止公众的养老钱、救命钱白白缩水。
应该看到,社会保险不是社会福利,参保人必须先履行缴费义务,再享受待遇。无论从社保制度良性发展,还是从提升保障水平来说,适当调高缴费标准或是大势所趋。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制定一揽子方案,多项措施齐头并进,让公众缴得明白、缴得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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