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
导语:广西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是怎样的呢?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广西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
非婚生育孩子如何上户口?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如何上户口?
日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8类无户口人员可进行户口登记。
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户口的中国公民(不含华侨和港澳台居民),统称无户口人员。而《通知》中提出的8类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的具体办法如下——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根据《通知》规定,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1996年1月1日后出生】
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所提供父母的身份信息无正当理由与助产机构记录不相符的,需提供书面说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对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更改新生儿父亲信息的,除提供书面声明外,还须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对无法核实母亲身份信息,在1个月内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由新生儿父亲提供书面说明,经产科医护人员核实后,给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超过1个月后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还须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母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亲子关系声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区)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对父亲或母亲身份信息无法核实的,还须提供书面说明,《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母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1996年1月1日前出生】
1996年1月1日前出生及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有效亲子鉴定证明而未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亲子关系声明和接生人员的接生情况说明(附接生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的,可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未办理收养手续被事实收养的无户口人员
【1999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期间被事实收养】
在1999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期间被事实收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目前未满14周岁的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被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系弃婴的,捡拾地公安机关经确认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后,按规定为当事人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
当事人可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2009年4月1日后被事实收养】
在2009年4月1日后被事实收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目前未满 14 周岁的无户口人员系弃婴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捡拾地公安机关报案。捡拾地公安机关经确认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后,按规定为当事人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当事人应凭《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将被事实收养人送到弃婴捡拾地社会福利机构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弃婴捡拾地没有社会福利机构的,可到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后,当事人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当地民政部门及社会福利机构不应强制要求被事实收养人留院生活并向当事人收取办证工本费以外的费用。
当事人可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2年4月1日前发生的收养】
1992年4月1日前发生的`收养,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办理抚养事实或抚养事实声明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的,可以凭抚养事实或抚养事实声明公证书、抚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因收养人失踪、死亡等原因未办理收养(抚养)公证和未办理收养登记已满 14 周岁的无户口人员,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的,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4.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5.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因特殊情况当事人返回原籍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确有困难的,可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根据原籍公安机关提供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材料,经核实身份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6.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经公安机关核实户口迁移证件真实且符合现行落户政策的,凭旧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7.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其中,我国公民一方为男性,申请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无户口人员母亲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其本人在中国出生但父亲身份不详或已故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母子(女)亲子鉴定证明。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有效亲子鉴定证明的,由本人或与其共同生活的中国公民或现居住地居(村)委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的,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8.其他无户口人员
社会福利(抚养)机构或救助机构接收无人认领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凭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经公安机关核实后办理集体户口登记。无户口人员属弃婴(儿童)的,需一并提供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民长期收留患精神等疾病身份不明已成年的无户口人员,由收留一方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退伍转业及刑满释放安置证明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可以向原签发机关申请补发,凭补发的证明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补发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以上无户口人员因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等材料,需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以及确认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由公安机关采集无户口人员生物检材,检测DNA并将DNA数据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进行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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