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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沛县落实阶段性社保费率下调
据悉,江苏省沛县落实阶段性社保费率下调,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阶段性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
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率是是适应当前新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发挥社会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阀”,“稳定器”的重大举措。沛县人社局按照省市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有步骤推进落实。
沛县根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率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03号)文件精神,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阶段性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截至2016年8月,沛县已调整到位,企业可按新费率缴纳养老保险。并有序准确抓好2016年5月至该文件下发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结算工作。
根椐《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61号)文件精神,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费率暂由2%降至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缴费比例为0.5%。沛县已于2016年5月调整到位,2016年5月起企业可按新费率缴纳失业保险,参保单位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已按规定予以核减。
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文件精神,于2014年10月将生育保险费率由0.6%下调至0.5%。工伤保险费率根椐《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徐政办发〔2016〕57号)文件精神,根椐不同的行业工伤风险程度,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三类:0.5%、1%、2.2%细分为八类:0.2%、0.4%、0.7%、0.9%、1.2%、1.5%、1.8%、2.2%,截至2016年6月,沛县正常参加工伤保险的811家单位,根椐新的行业类别逐个划分、调整到位,企业已按新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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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2016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7月1日讯: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16年度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5600元,计算当年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67200元。
二、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6800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按3089元执行。
考虑到部分地区私营企业占比较大,低收入人群数量较多,允许执行上述标准有困难的地区作适当调整。其中,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缴费工资下限可按2900元确定;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缴费工资下限可按2550元确定。基金收支缺口较大的上述地区可分别在2900元、2550元的基础上适当上调。
省农垦企业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下限按2870元执行,其他省直管单位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下限按3089元执行。
三、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和计发待遇基数是否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数确定有关政策,对突破省规定的缴费工资上下限的将扣减省级调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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