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低温津贴政策

时间:2020-10-21 14:33:11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吉林省低温津贴政策

  关于低温津贴政策其实国家是有相关的规定的,吉林省低温津贴政策是怎样的?下面一起去看看吧!

  明确提到低温津贴的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目前解决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顶层设计这一关,有关部门可以把低温津贴的温度、工作时长等因素分级具体化,以便于基层进行操作。这些指标具体而量化了,下级政府和部门才好落实与执行。

  时间进入十二月,一波又一波的冷空气来袭,天气也变得越来越寒冷。您可能听说过,炎炎夏日有“高温津贴”,那么寒冬腊月是否有与它相对应的“低温津贴”呢?其实,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开始正式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中,曾明确提到过“低温津贴”;个别省份也制定了相关标准。但记者调查发现,别说享受到这个待遇的了,就连听说过这个词的都寥寥无几。

  当经过公众、媒体多年的呼吁,“高温津贴”终于得到从中央到地方越来越多的重视,劳动者的“高温权益”也逐渐得到兑现之后,“低温津贴”和其背后的“低温权利”,却仍旧受尽冷遇。别说是鲜有劳动者能够享受“低温津贴”,即便对于一些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只能无奈地表示:目前只有针对某些低温作业的特殊工种有零散的相关标准,但也都散落在各个部门规章之中,所以还没有类似《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这样的系统性、全国性规定。

  同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劳动保障,“高温津贴”逐渐得到解决,但“低温津贴”却仍旧遥不可及,这样的“寒暑有别”,确实应该引起从政府到社会的更多重视才行。客观上我们承认,相对于低温对人体的伤害,高温天气导致的中暑等症状更显而易见一些。但在低温之下从事较长时间的露天活动,劳动者也会被冻僵冻伤,从而诱发心脑血管、免疫系统疾病,甚至可能危及生命。这说明低温严寒下的劳动者权益,同样应该得到有效的保障,“低温津贴”应该摆脱现在备受冷落的状态,得到应有的重视。

  其实对于“低温津贴”,只要我们愿意有所作为,完全可以明确拟出一套低温津贴的发放办法,保障一线劳动者的“低温权利”。由此可见,目前解决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顶层设计这一关,有关部门可以把低温津贴的温度、工作时长等因素分级具体化,以便于基层进行操作。比如制定极限天气情况下的补贴政策,冬季一个月有多少天达到零下多少度,具体的天气和度数等。这些指标具体而量化了,下级政府和部门才好落实与执行。

  拓展阅读:

  什么是“低温作业”?90年代质监 部门颁布的《低温作业分级》规定里也有界定:在生产劳动地点平均的温度不高于5度,就是低于或等于5度的时候,是属于低温。这个概念本身是有法律依据、或 者说法律所承认的,如果说制定相关政策,应该是有法律基础的。

  但关于谁来发放低温费、发多少,我国始终没有一个法律或条文来明确。邱晨鹤律师认为,和夏天户外作业容易脱水、中暑一样,长期在低温下工作,也容易诱发冻伤、糖尿病、心血管疾病等,既然有高温费,应该相应也有低温费,两者应该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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