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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评职称取消职称英语考试
据工程类评职称取消职称英语考试最新消息:改革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工程人评职称取消了对英语、计算机、论文的要求:
1、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推动人才管理部门简政放权,消除对用人主体的过度干预,建立政府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清理和规范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
2、改革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3、全面落实国有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用人自主权。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逐步实行备案制管理。改进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模式,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探索高层次人才协议工资制等分配办法。
4、大力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鼓励发展高端人才猎头等专业化服务机构,放宽人才服务业准入限制。
5、完善外国人才来华工作、签证、居留和永久居留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人才工作条例。
6、创新人才教育培养模式,突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向,建立高校学科专业、类型、层次和区域布局动态调整机制。
7、更大力度实施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完善支持政策,创新支持方式。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鼓励人才自主选择科研方向、组建科研团队,开展原创性基础研究和面向需求的应用研发。
8、改革完善科研项目招投标制度,健全竞争性经费和稳定支持经费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提高科研项目立项、评审、验收科学化水平。下放科研项目部分经费预算调整审批权,推行有利于人才创新的经费审计方式。完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探索实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后期资助和事后奖励制。
9、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和创新收益,进一步营造尊重、关怀、宽容、支持企业家的社会文化环境。合理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化选聘比例,畅通各类企业人才流动渠道。
10、创新技术技能人才教育培训模式,促进企业和职业院校成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双主体”,开展校企联合培养试点。研究制定技术技能人才激励办法,探索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试行年薪制和股权制、期权制。
11、加大教育、科技和其他各类人才工程项目对青年人才培养支持力度,在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项目中设立青年专项。改革博士后制度,发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培养中的主体作用,有条件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可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12、不将论文等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建立符合中小学教师、全科医生等岗位特点的人才评价机制。
13、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强调社会评价。注重引入国际同行评价。应用型人才评价应根据职业特点突出能力和业绩导向。加强评审专家数据库建设,建立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评价考核周期。
14、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建立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先落户制度。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15、研究制定吸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优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政策措施,注重人选思想品德、职业素养、从业经验和专业技能综合考核。
16、提高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人才保障水平,重大人才工程项目适当向艰苦边远地区倾斜。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县以下单位招录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降低门槛。
17、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快出台职务发明条例。研究制定商业模式、文化创意等创新成果保护办法。建立创新人才维权援助机制。建立人才引进使用中的知识产权鉴定机制,防控知识产权风险。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机制,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支持。
18、赋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自主权,除事关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允许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转让转化。
19、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规定获得报酬。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
20、完善海外人才引进方式。支持地方、部门和用人单位设立引才项目,加强动态管理。扩大来华留学规模,优化外国留学生结构,提高政府奖学金资助标准,出台学位研究生毕业后在华工作的相关政策。
21、研究制定外籍科学家领衔国家科技项目办法。完善引才配套政策,解决引进人才任职、社会保障、户籍、子女教育等问题。
22、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海外建立办学机构、研发机构,吸引使用当地优秀人才。
23、促进人才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研究制定“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中国制造2025”、自贸区建设以及国家重大项目和重大科技工程等人才支持措施。围绕实施国家“十三五”规划,编制地区、行业系统以及重点领域人才发展规划。
24、发挥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政府投入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投入机制。
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围绕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目标,加快建设人才强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解放和增强人才活力,构建现代化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努力打造人才管理体制改革先行区、两岸人才交流合作示范区、海内外人才创新创造创业集聚区。
(二)主要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到2020年,在人才培养引进、评价使用、分配激励、服务保障、编制管理等重点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人才管理体制更加灵活高效,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机制更加科学合理,人才服务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完善,全社会识才爱才敬才用才氛围更加浓厚,各类人才的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充分释放,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政策法规体系和社会环境。
二、推进人才管理体制改革
(三)转变政府管理职能。按照政社分开、政事分开和管办分离要求,强化政府宏观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公共服务、监督保障等人才管理职能。推进人才管理部门简政放权,建立和完善政府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优化人才公共服务流程,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效率。在审批审核中,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没有规定的材料一律不再要求提供。
(四)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中的主导作用。研究制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实行一定数量高层次人才专用编制,专编专用、人退编收。在高校、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试行“人员控制数”等管理办法。科研院所可在核定机构编制限额内自主设置内设机构,调剂使用编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科学合理配置高校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备案制管理。改革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模式,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壮大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积极培育各类社会组织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支持建设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整合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构建统一、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鼓励发展中小型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构建人力资源服务集群。加大高端猎头机构引进培育力度,鼓励省内人力资源机构与国(境)外同类机构合资合作,到自贸试验区台资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受股权比例和注册资本金限制。大力培育科技服务组织。选派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赴省外高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训。探索建立公益性的人才科技资本综合运营平台。
三、促进人才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六)大力推进人才特区建设。充分发挥“多区叠加”政策联动优势,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改革平台,在人才管理、投资融资、税收、股权激励、成果转化等方面进行创新试点,推动福州、厦门、平潭人才特区建设。积极争取设立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立多层次的离岸创业服务支持系统,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离岸创业托管模式。打造一批产业人才聚集基地和企事业人才高地。
(七)统筹人才培养开发与产业发展。坚持人才引领创新发展,加快培育重点行业、重要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建立重点产业人才需求预测发布制度。对能实现重大产业突破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实行“一事一议”,从人才、科技、工业等专项经费中统筹给予最高1亿元的综合支持;对成长性好和业绩突出的团队项目,根据实际需求予以滚动支持或追加资助。组建产学研联盟,建设一批产业技术重大研发平台,推动一批“国字号”研发机构落地。组建军民融合创新研究平台,建立军地人才、技术、成果转化对接机制。建立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示范区。推动科技人才与高校、科研院所、大中小微企业线上线下创新创业活动有机结合,构建科学、技术、工程专家协同创新机制。搭建一批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推动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八)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计划。推荐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赴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参加企业高级经营管理培训。重点培养“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领军人物,提升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组织突出贡献企业家、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开展企业管理经验推广活动。研究制定省管国有企业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办法。开展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试点工作。逐步扩大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新增经理层人员市场化选聘比例。
(九)提升技能人才水平。完善校企联合培养模式,推行本科高校和职业院校教师和企业工程师共同指导培养学生的双导师制度。创新技术技能人才教育培训模式,推进现代学徒制、“二元制”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促进企业和职业院校成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双主体”。在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中推行“校企双制、工学一体”的办学模式。探索建立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学历毕业文凭加职业资格证书培养制度。加强产业技工培养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 等平台建设。建立企业“首席工程师”、“首席技师”制度。探索建立技能人才技术技能业绩与薪酬待遇挂钩制度。弘扬“工匠”精神,加强符合我省产业发展需求的相关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加快农村实用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依托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定向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研究制定职业农民评价认定标准。
(十)创新非公经济组织人才工作。非公经济组织与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纳入全省专业技术资格经常化评审范围,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对待。对具备条件的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可组建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自主发放证书。把非公经济组织人才教育培训纳入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培训的投入,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社会参与的培训机制。建立非公企业人才调查统计制度。探索建立非公企业人才特派员制度。非公企业人才同等享受政府表彰奖励、特殊津贴评定、各类人才遴选、项目(课题)评审、信息服务等各项人才政策。重视推荐符合条件的非公企业优秀人才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的人选。
四、改进人才培养支持
(十一)深入实施“海纳百川”高端人才集聚计划。。实施“文化名家”工程,培养和引进高水平人文社科专业人才,集聚一批哲学社会科学、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创意、影视、传媒人才。
(十二)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研究制定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实施意见,优化高校学科结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完善高校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围绕重点支持领域发展需求,与境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企业合作建设若干特色学院。推动高校加快培养和引进一批活跃在国际学术前沿、满足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一流科学家、学科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实施院士培育工程。
(十三)促进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积极为青年优秀人才在岗位聘任、工作条件、考核评价和生活待遇等方面创造灵活便利的条件。加大教育、科技和其他各类人才工程项目对青年人才的培养和支持力度,在科技类科研项目、社科类科研项目和科研奖项中设立青年专项。省自然科学基金和省社科规划项目设立“青年科技人才创新项目”和“杰出青年项目”专项,用于支持博士后和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的科研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青年人才来闽从事博士后研究。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支持有条件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不断加大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培养力度。实施青年人才举荐培养工程。
五、改革人才评价制度
(十四)健全人才评价考核体系。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注重凭品德、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人才,克服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等倾向。不将论文等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探索建立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等各类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对科技创新人才,按照其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开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等不同类别,分类制定评价标准。对哲学社会科学人才,按照其学术成果价值和对社会发展的贡献,科学制定评价体系。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评价考核周期。高校、科研院所按照教学岗位、教学科研岗位、科研岗位、管理岗位等分类设计实施考核评价机制。完善卫生计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价制度。探索政府授权学会、行业学会、行业领军企业和新型科研机构自主开展人才评价工作。探索在高层次人才评价中引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市场化评价要素。加强评审专家数据库建设,建立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
(十五)改革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制定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教师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试点改革。合理界定和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自主发放证书。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根据职业属性、岗位需求自主确定。完善评价标准,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发明专利、标准制定以及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因素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改革,完善“个人自主申报、行业统一评价、单位择优聘任”的职称评价机制。人事档案关系不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管理的科技人员,与用人单位签有正式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可通过现工作单位,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清理减少准入类职业资格并严格管理,推行水平类职业资格评价市场化、社会化,放宽急需紧缺人才职业资格准入。
(十六)完善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研究制定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职称直聘办法。对回国工作、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其国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年限限制。对业绩突出、成果显著的优秀中青年人才,可打破学历、任职资历要求,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高校、科研院所可设置部分科技成果转化岗位,优秀团队可增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改革国有企业技术人员主要依靠职务提升的单一晋升模式,拓宽技术人员晋升渠道。
六、促进人才顺畅流动
(十七)畅通人才流动渠道。建立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先落户制度。制定实施机关事业单位从非公有制单位和临时工中录(聘)用的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办法,实行工龄连续计算。继续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办法,为人才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流动提供便利。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科研项目和成果(技术),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探索吸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优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办法。
(十八)引导人才向山区和基层一线流动。进一步落实加强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人才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招录招聘人才适当放宽条件。人才强县试点和重大人才项目向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倾斜。加大省级财政用于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资收入转移支付力度。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选派科技特派员到农村基层创新创业,开展农业技术服务,抓好精准扶贫科技示范。根据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中央苏区、革命老区产业现状,组织专家开展技术、项目帮扶活动,支持建设一批专家服务基地。实行“本土化、直通车”方式培养基层急需紧缺人才,实施定向培养农村人才计划,省内高校、职业院校要设置相关专业课程,招收当年报考普通院校的农村户籍应届高中毕业生。支持设区市办好医学高等院校,加快培养基层紧缺急需医学专业人才。对在农村工作满25年且仍在农村工作的中小学教师、医疗卫计人员、农技人员、国有林场技术人员,已取得职称资格的,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直接聘任。试行将山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经历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七、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十九)完善引才方式。突出“高精尖缺”,更大力度实施省引才“百人计划”。完善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对具有成长潜力但未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的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允许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内资企业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可全部以技术出资。落实留学福建计划,逐年增加奖学金总额,吸引更多外国留学生来闽留学。发挥闽籍华人华侨优势,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引才。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要利用自身优势团结人才、引荐人才。留学生同学会、院士专家交流协会、高层次人才联谊会、企业家协会等各类协会要发挥对各类人才的联系服务和桥梁纽带作用。加大柔性引进省外高层次人才力度,发挥院士专家八闽行、院士专家工作站、海外科技专家顾问团聚集培养人才作用。
(二十)打造引才平台。发挥驻外机构引才引智作用。依托省政府驻海内外机构建立引才工作联络平台,建立一批海外引才联络站。完善引才联络站管理机制、激励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依托国家海外工作网络体系、海外人力资源战略伙伴、境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机构,建设引进高层次人才目标库及留学回国人员意向信息库,征集发布企事业单位人才需求信息和海内外人才项目信息。
(二十一)调动企业引才积极性。鼓励企业面向全球广泛吸纳人才。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海外建立研发机构,吸引使用当地优秀人才。建立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新机制,吸引优秀人才开展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省属国有企业引进特殊人才产生的工资总额增加,根据市场同类人员工资水平,由企业据实单列,不计入当年企业工资总额幅度调增控制范围,可列入增加次年预算基数。采取“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企业引才奖励。
八、深化闽台人才交流合作
(二十二)促进闽台人才交流合作。打造一批在闽台资企业人才高地。实施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鼓励台湾企业、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来闽投资创办科技型企业、研发机构、高新技术园区。发挥海峡两岸科技合作联合基金导向作用,解决闽台两岸共同关注的重大科学和关键技术问题。深化台湾专才选聘工作。探索设立海峡博士后交流资助计划。落实台湾青年人才来闽就业创业政策。实施对台引智项目。实施闽台联合培养高校师资和大学生项目,吸引台湾优秀师资来闽任教,引进台湾职业培训优质资源,鼓励台湾优质职业教育机构在闽联合开办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加强闽台科技社团的交流合作。建设两岸人才交流合作基地和新型农民交流培训基地。支持闽台两地互设人力资源机构。
(二十三)做好台湾人才在闽服务。实行来闽台湾人才及其家属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政策。鼓励在闽台湾人才参加福建社会保险。推动闽台职业教育培训合作。推进台湾人才在闽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业资格考试、专业执照采认等各项政策创新。依法任命符合条件的台湾人才担任涉台案件人民陪审员,或聘请其担任特邀调解员、有关仲裁机构仲裁 员。探索建设台湾社区,鼓励台湾居民参与社区管理事务。
九、提升人才服务水平
(二十四)健全人才服务体系。制定加强人才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省、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建立人才服务机构,配足配强工作人员。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原则做好人才跟踪服务,实现“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快“海纳百川”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强高层次人才资源开发。加大政府购买人才服务力度。优化人才及家属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社保、人才安居、居留和出入境证件申请、自用物品入境免税证明、创业扶持等服务。为外籍人才申请停居留提供特别便利服务。为外籍人才提供代转口岸签证便捷服务。对企业招收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可办理落户手续。
(二十五)强化人才住房保障。分层分类向人才提供安家补贴、购(租)房补贴,鼓励以货币化、市场化方式解决人才住房问题。适时公布调整人才住房补贴标准,用人单位可为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周转房或安家补贴、购(租)房补贴。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优先购买或租赁我省同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的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实行相应的货币化补贴。对省属事业单位引进的符合人才引进指导目录条件的人才,在闽工作期间由省财政厅给予每月2000元生活津贴,连续发放5年,给予正高职称人员每人18万元住房补贴、副高级职称人员或博士每人14万元住房补贴;省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补贴费用由所在企业列支。引进人才可按规定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各地可在贷款最高额度上予以一定优惠。支持人才聚集的产业园区、开发区、高校新区等,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等的前提下,申请利用自有土地以公共租赁房的形式建设人才公寓。对符合条件列入保障性住房项目清单的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建设,在用地、资金、税费上按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的优惠政策。
(二十六)便利人才子女就学。完善高层次人才子女来闽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优惠政策。已安排入学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小学升初中、初中升高中,按当地“小升初”方案和中考中招有关规定执行,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待遇。普通高中学生因家庭居住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需要转学的,按“同级互转”原则妥善安排。持有《福建省人才居住证》的海外人才和持有《外国专家证》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并在国内初中学校就读未满3年,报名参加中考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可以适当照顾。推进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有条件的设区市建设国际学校,试点外国语学校、民办学校开设专门招收外籍人才子女、持国外永久居留证人才子女的国际部,各级教育、国土资源、财政、外国专家管理等部门予以政策支持。
(二十七)加强人才医疗保健服务。两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等杰出人才享受一级医疗保健待遇。对不愿享受保健待遇的高层次人才,可通过支持其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方式提供相应医疗保障。为外籍人才医疗提供便利,在三甲医院特需门诊为外籍人才提供预约诊疗和外语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医院、诊疗中心与国内外保险公司合作,加入国际医疗保险直付网络系统。
(二十八)完善人才出入境及居留办法。对国有企业单位人员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实行区别管理。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单位和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及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不列入本单位和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试点建立市场认定机制,降低永久居留申请门槛。对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企业已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的外籍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对经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自贸试验区外籍高层次人才可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申请5年内有效期的外国专家证和工作类居留许可,逐步推行工作满3年后,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按程序报公安部批准后,将支持自贸试验区外籍人才出入境政策推广至全省适用。完善永久居留证申办途径,探索从居留向永久居留转化衔接的机制。对入选国家高端外国专家项目计划、中国政府“友谊奖”等外籍高层次人才,经本人提出申请,可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经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或其他按照规定提交有关人才主管部门出具的人才证明的,并提供邀请单位出具的说明紧急入境事由的邀请函,允许其在抵达口岸后申请R字签证。
十、健全人才发展保障机制
(二十九)建立多元投入机制。鼓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财政设立人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风险投资进入人才科技创新领域,形成的项目增值收益等可按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基金管理团队和天使投资其他参与人。实施重大建设工程和项目时,统筹安排人才开发经费。对人才发展的补助和奖励可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机制,优化补偿比例和条件设定机制,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机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创业担保贷款额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创业融资给予无需担保抵押的平价贷款。支持创新创业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或到新三板、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三十)改进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调整优化各类人才工程(计划、项目),建立跨部门统筹决策的联动管理机制。简化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下放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权。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对科研人员绩效激励力度,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2年内项目结余经费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强化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经费使用中的法人主体责任。受行业、企业等委托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技术攻关、提供科技服务的科技项目,高校、科研院所可以按照委托合同自主支配经费。实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后期资助和事后奖励制度。
(三十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构建全省知识产权大维权平台,提高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能力,为创新人才提供公益性、专业性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落实《福建省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开展专利权质押助保贷业务,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机制,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支持。建立人才引进使用中的知识产权鉴定机制,防控知识产权风险。建设知识产权专家智库,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培育发展和引进知识产权评价交易等各类服务机构。
(三十二)加大人才激励力度。研究制定全省城镇职工薪酬水平增长机制。合理划分创新团队、个人、单位间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成,转化收益中归属成果完成人及团队的比例不低于70%,并鼓励成果优先在省内转化。企事业单位可实行高层次人才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分配办法。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总额基数。支持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按照规定以及本人在研发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和实际贡献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探索实施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制度,试点国有科技创新型企业对重要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期权激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的高校、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权、出资比例分红或股权转让、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切实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
(三十三)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发挥党委(党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统一领导,切实履行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职责。改进党管人才方式方法,完善党委(党组)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人才工作新格局。进一步明确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任务和工作规则,健全领导机构。落实执行好《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2〕10号)规定要求,配强领导和工作力量。理顺党委和政府人才工作职能部门职责,将行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列入相关职能部门“三定”方案。加强人才工作者培训交流。
(三十四)实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细化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将考核结果纳入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年度绩效考评,作为领导班子评优、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将人才工作列为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的重要内容。
(三十五)坚持对人才的团结教育引导服务。研究制定党政领导联系专家办法。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直接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加强各类人才教育培训、国情省情研修,增强认同感和向心力。充分发挥“百人计划”入选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在重大决策中的智库作用。发挥省专家联谊会、省人才研究会等平台作用,组织开展各类专家咨询论证,畅通专家建言献策渠道。搭建在闽外籍专家沟通交流平台。加强创新创业优秀人才和工作典型宣传,打造突出人才主题的新型媒介传播平台。建立健全人才荣誉制度,加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对有卓越贡献和重大贡献的杰出人才,提请授予各级政府荣誉称号。
(三十六)制定地方性人才法规。研究制定福建省人才工作条例、福建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等法规。强化人才工作法规与教育、科技、文化等立法的衔接。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因地制宜,开展差别化改革探索,研究解决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省直各相关部门要根据任务分工,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定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建立协调落实机制、督办机制和成效评估机制,理清责任链条,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中央驻闽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和主管部门规定,参照实行本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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