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时间:2024-10-22 03:27:22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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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17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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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17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上海2017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缴费基数上限为17817元,下限为3563元

  上海社保新规的变化

  一、上海医疗保险有哪些优惠政策

  医保卡有三个作用:

  一是看门诊用来刷卡付费;

  二是药店买药;

  三是住院时出示有医保,然后住院费用自动划走

  (除去自付的部分,报销80%)。

  ① 门急诊:

  参保居民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60周岁及以上人员、城镇重残人员为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1000元。

  一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65%;二级医疗机构55%;三级医疗机构50%。

  ② 住院:

  参保居民每次住院超过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

  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城镇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90%; 二级医疗机构80%; 三级医疗机构70%。

  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

  二、养老保险缴费和补贴各是多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2800元、3300元12个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集体补助

  1、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会议民主确定。

  2、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

  3、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区县政府对本辖区户籍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标准如下:

  三、生育保险能报销什么?

  生育保险包括两项待遇,一为生育生活津贴,二为生育医疗费补贴。

  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产假计算: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晚育的增加15天。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男职工假期津贴

  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看护假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1、不符合国家和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的费用。

  2、因为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3、分娩期外治疗生育并发症的费用。

  四、今年住房公积金有哪些新规定?

  (一)提高实际贷款额度

  2015年8月末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要综合考虑当地房价水平、贷款需求和借款人还款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际额度。

  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

  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推行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本息业务。

  (二)设区城市统筹使用资金

  同一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分中心应当统一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统筹使用贷款资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贷款资金不足时,应允许缴存职工向同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

  (三)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

  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缴存地和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相互配合,及时出具、确认缴存证明等材料,办理贷款手续。

  具体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另行制定。

  (四)简化业务审批要件

  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

  缴存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外,不需提供其它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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