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非莞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新规定
年后是跳槽高峰期,新的工作一时未能落实,社保能不能续缴,如何缴?东莞流动人口多,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问题备受关注。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东莞非莞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新规定,仅供参考!
符合条件的非莞籍人员可参保
此前,东莞市只有本市户籍人员才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外户籍人员只能在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通过所在企业参保。
东莞作为流动人口大市,存在大量非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此前,他们中一部分人只能在自己的户籍所在地参保,一部分人没有参保,还有一部分人“挂靠”在别的企业参保。周佩珠表示,严格说来,由于不存在劳动关系,“挂靠”参保这一方式并不合法。
周佩珠介绍,根据国家和省里下发的通知和东莞市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了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这一工作于去年5月份在全市全面铺开。新办法对于省内、省外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作了相应的放宽调整。
户籍属于广东省的灵活就业人员,目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且在东莞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东莞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外省户籍在莞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广东省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且在东莞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满5年的,可在东莞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个体户也属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总费率也有所降低,从21%降至20%。以前东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1%(其中13%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周佩珠介绍,现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调整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月缴费工资基数,在规定的范围内,由本人根据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申报。相应地减轻了参保人员的负担。
近年来,随着东莞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工商登记等门槛降低,很多人选择了自主创业,各类市场主体数量增长迅速,自雇型就业人员也大量存在。周佩珠表示,目前,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也可以参加灵活就业养老保险。
周佩珠提醒,目前非莞籍灵活就业人员在东莞仅能参加养老保险,尚不能参加医疗保险。但对已缴满养老保险年限且确认在我市退休的非莞籍参保人,可在办理退休时,选择一次性缴足医疗保险最低年限,享受我市医疗保险待遇。处于灵活就业参加养老保险期间,医疗保险属于暂停状态,按照东莞的医保政策,一旦连续2个月未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将被暂停相关医疗保险待遇;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足额缴纳的,补缴后的待遇也只能按新参保人计算。因此,她建议,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意跳槽的务工人员最好在3个月内找好新工作,或者落实了新工作后再辞工。
焦点1
门槛降低
非莞籍人员均可参保
以前,我市只有本市户籍人员,才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外户籍人员则需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才能在所工作的企业里参保。
现在,根据省里下发的通知,结合东莞实际情况,我市适当放宽了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门槛降低,但仍分两个类型。对省内、省外户籍人员作了相应的放宽调整。
省内户籍,户籍属于广东省的灵活就业人员,目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且在我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焦点2
缴费比例
总费率从21%降至20%
日前,结合人社部的试点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下发了《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总费率从21%降至20%。
以前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1%(其中13%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现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调整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相应地减轻了参保人员的负担。
焦点3
缴费新规
中断时段可一次性补缴
此外,市社保局结合上级政策,出台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缴政策,允许相关年龄段人员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
广东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中,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之月至2016年4月期间存在未参保缴费时段,且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可以一次性缴纳该时段的养老保险费,但一次性缴费的'最长年限为2006年7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办理补缴手续时,补缴的费用免收利息和滞纳金。
拓展: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鼓励城乡个体工商户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支持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 本市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城镇残疾人,为本规定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就业计划,采取措施,保障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人事、计划、财政、税务、工商、民政、统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市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央直属单位、外地驻渝单位以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用人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岗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或者1名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残疾人数不足1人而在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计算;不足0。5人的,可安排1人,也可按比例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如实填写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表,报主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用人单位在岗职工人数等资料,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30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八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向社会招聘,也可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残疾人中选聘。
第九条 残疾人被正式录用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适的工种和岗位,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十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年应按实际差额人数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所在地的市、区县(自治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单位在岗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一条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代收。
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取。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主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年终由残疾人联合会提供有关单位名称和应扣款金额,财政部门协助予以代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收取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制定。
第十二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应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用人单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从可预算经费或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确因亏损需缓缴或减缴保障金的,可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主管的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
残疾人联合会在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会同财政部门审查,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缴入同级国库,专款专用。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必须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使用计划报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计划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残疾人联合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范围:
(一)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的奖励;
(二)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和康复费用的补贴;
(三)扶持残疾人个体开业费用的补贴;
(四)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备、设施费用的补贴;
(五)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的补贴;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还应当扶持贫困区县(自治县、市)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六条 劳动、人事部门应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劳动监察和人事管理范围,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不按本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日加收欠缴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有关协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19日发布的《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同时废止。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办理资料
(一)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1、持单位盖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可以从残联和地税网上下载或从地税所、各街道、乡(镇)残联领取);
3、残疾人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人职工上年度6月份和12月份工资表;
6、残疾人职工与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
7、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原件;
8、单位职工总数统计证明。
(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1、持单位盖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单位职工总数统计证明。
缴费单位缴纳残保金,统一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该缴款书可在地税机关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领取。
《一般缴款书》中的预算科目按照每年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20xx年预算科目编码为“103014200”,名称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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