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户籍新政策全文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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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福建户籍新政策全文及解读

  为落实国家《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推动我省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根据《福建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闽政〔2015〕6号)和《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24号),特制定本方案。以下是2017年福建户籍新政策全文及解读,欢迎阅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7〕1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是全面小康社会惠及更多人口的内在要求,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首要任务,是扩大内需、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为落实国家《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推动我省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根据《福建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闽政〔2015〕6号)和《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24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围绕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为我省“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提供持久强劲动力。

  (二)基本原则

  统筹设计,协同推进。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优化政策组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存量优先,带动增量。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带动新增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赋予地方更多操作空间,鼓励地方创造典型经验。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落户”。

  省负总责,市县主体。省政府层面负责全省总体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考核。市县政府要负起主体责任,细化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

  (三)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左右,努力实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8%左右,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实现国家下达我省2013—2020年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528万人的预期目标。

  二、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

  (四)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取得就业地认证的初级工以上《岗位技能资质等级证书》的人员、职业院校毕业生、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且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留学归国人员,可以按照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的顺序,将本人户口迁入就业地。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市、县(区),可以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研究制定“先落户、后就业”的落户政策。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省内高校和职业院校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院校学生集体户,毕业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者迁入就(创)业地。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牵头

  (五)调整完善重点城市落户政策。要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的落户问题。除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采取积分制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以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依据,合理确定落户条件。福州、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在2017年3月底前制订出台具体户口迁移政策。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牵头

  三、制定实施配套政策

  (六)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在分配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等转移支付资金时,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保障范围,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缺口较大的困难县的财力保障。适时研究建立市、县(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向吸纳跨地区流动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市、县(区)倾斜。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

  (七)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等各类资金。支持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城镇发行城投债和公共停车场、配电网建设改造、绿色债券等专项债券。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财政厅、发改委牵头

  (八)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调整完善时,对进城落户人数净增的地区,适当增加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设区市应根据所辖县(市、区)上一年度进城落户净增人口数量,专项安排进城落户人口相应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优化城镇土地利用结构和产业布局。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加耕地面积。对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在满足农民安置、农村发展用地的前提下,可用于城镇建设。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牵头

  (九)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支持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发行债券、引入基金投资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引导相关债券承销主体和基金管理机构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金融办牵头

  (十)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探索建立进城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不得以退出农村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鼓励进城落户人员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国土厅牵头

  (十一)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已进城落户农民在住房保障准入条件、保障标准、保障方式等方面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同等权利。转变住房保障方式,采取实物与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加快推广租赁补贴制度,采取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补贴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的接入使用工作,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转移接续。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牵头

  (十二)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进城落户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稳定就业的进城落户农民或居住证持有人,可按规定参加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加快整合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和医疗救助职责和管理机构,推进医保基金市级统筹、垂直管理。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完善全省联网异地就医费用结算管理,积极推动医保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责任单位:省医保办牵头

  (十三)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为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办理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或转移接续手续;对符合条件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手续。进城落户的农民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权利。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民政厅牵头

  (十四)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制定并实施全省中小学布局规划,努力构建与常住人口分布相适应的中小学布局。将进城落户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足额拨付教育经费,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应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学籍变动提供方便快捷的便民服务。落实异地中考、高考政策。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牵头

  (十五)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至少每3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并将居住证制作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全省统一的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跨地区、跨部门、跨系统共享。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发改委、财政厅牵头

  四、强化监测检查

  (十六)健全落户统计体系。加快建立健全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准确快捷反映各地区两个指标变动状况,并列入各地区统计公报。

  责任单位:省统计局、公安厅牵头

  (十七)强化专项检查。对各地区非户籍人口特别是进城农民落户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2018年组织开展对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的中期评估,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发改委牵头

  (十八)强化政策效果。采取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完善政策,强化政策实施效果。

  责任单位: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强化审计监督。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省审计厅牵头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城镇化建设各项相关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力度,切实抓好本方案实施,确保如期完成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任务。

  2017年福建户籍新政策解读:

  福建省政府日前下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明确将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十三五”期间,实现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左右,到2020年力争达到48%左右。

  今年起四类重点人群落户限制将放宽

  1、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

  2、取得就业地认证的初级工以上《岗位技能资质等级证书》的人员

  3、职业院校毕业生

  4、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且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留学归国人员

  以上四类人员可以按照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的顺序,将本人户口迁入就业地。

  同时,全省还计划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的落户问题。

  中小城市不得以积分形式设限落户

  除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福建其他城市不得采取积分制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以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依据,合理确定落户条件。并要求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在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此外,我省将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厦门户口迁移政策将于3月底前全新出台

  省内厦门、福州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由于城市承载能力等原因,在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落户等问题上也比较特殊,《方案》要求三地在今年3月底前专门针对这些人群制订出台具体户口迁移政策。

  于2016年3月出台的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2016~2020年)规划纲要指出,厦门将实行落户积分政策。

  厦门现行落户政策

  取消以下五种落户政策

  1、2016年1月1日起,厦门取消购房落户政策。

  2、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3、祖父母(外祖父母)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落户;

  4、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

  5、儿媳投靠公婆、女婿投靠岳父母落户。

  限制以下四种落户政策

  1、夫妻投靠增加结婚和来厦落户年限要求。(岛内5年,岛外3年)

  2、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增加结婚和来厦落户年限要求。(岛内5年,岛外3年)

  3、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增加年龄、住房、计生审核、结婚和来厦落户年限要求。(岛内5年,岛外3年)

  4、岛外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移入岛内思明区或湖里区的,与市外迁入的年龄、住房、计生审核、结婚和来厦落户年限要求一致。

  可落户厦门的以下六种情形

  NO.1 —— 针对外来人口

  1、持有厦门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至少满5年(岛内需满8年,岛外需满5年)

  2、参加厦门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5年;

  3、有固定职业并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4、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所(租房不算);

  5、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注意:在办证满5年或8年期间有间断办证的`,间断时间累计不能超过3个月。这个年限由厦门市公安局户政处认定并出具证明。岛外的由岛外各公安分局户政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

  NO.2 —— 针对表彰性落户

  在厦门获得“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见义勇为英雄”的荣誉称号、“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在厦门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

  注意:这些市级荣誉必须是在厦门获得的,或者是全国性的荣誉,在其它城市获得的荣誉称号不能落户厦门;获得上述荣誉称号,除本人外,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能一起落户。

  NO.3 —— 针对毕业生落户

  应届毕业生必须在厦已落实接收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毕业生。

  2、专业对口,且所学专业属厦门市急需。紧缺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专科毕业生(当年度6月10日前报批)。

  3、厦门岛外企业接收的,专业与厦门市产业发展方向相对应且与单位主营业务对口,并与用人单位签订有三年以上就业合同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专科毕业生(当年度9月30日前报批)。

  4、具有省、市级有关技术、专利部门认定的有创造发明、技术改革、产品专利等成果或者获得省、部级综合性奖励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5、父母一方或双方由厦门支边或支援山区建设的。

  6、厦门知青的子女。

  注意:厦门市每年都会制定《长短线专业对照表》,短线专业即为急需、紧缺专业,详情可登陆“厦门人事网”查看。

  NO.4 —— 针对人才落户

  骨干型人才可通过企业申请落户。

  个人要求:

  1、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具有中级职称(含技师)或文化程度为大学(大专),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2、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租的房子也算) 企业要求: 在思明区、湖里区投资兴办企业,从2003年度起年实际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年实际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2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投资兴办企业,从2003年度起年实际纳税额在15万元以上,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年实际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1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注意:合法固定住所指的是:1、居民依法拥有所有权的房屋;2、居民按规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直管公房;3、居民使用的所在单位自管公房、自建住房或所在单位拥有产权的住房。

  NO.5 —— 针对集体户落户

  集体户挂靠:从2010年8月1日起,厦门市人才中心集体户已停止进人。符合原先人才落户政策的毕业生,有4种落户渠道:

  1、自己在厦有房子,可以直接落在房子里;

  2、单位有集体户,可落在集体户里;

  3、在厦有亲友,可挂靠亲友户口;

  4、如果上述条件都不满足,就可落户在单位所在社区的“社区集体户”。

  NO.6 —— 针对积分落户

  积分落户制指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核准分值达到一定值后即可申请落户,利于增强农民工的归属感。

  积分落户制度已经在北京、天津、广东、上海等诸多省市实行。落户者的分值计算分别包括其文化程度、技术能力、职业工种、服务年限、纳税额度等诸多指标。

  目前厦门积分落户政策尚未出台,参照已施行城市的积分政策,请大家办好居住证,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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