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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南通落户政策
南通落户政策具体如何?想必很多人很想了解吧,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原来的政策是要求必须在在市区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建筑面积达60平方米且房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员,且在市区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才允许落户。实行户籍新政之后,只要在户籍落入区域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就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而不受工作地域、参保关系等限制。
一、 市区落户条件
原来的政策对购房面积和就业年限都有规定,现行政策规定,购买60平米以上房子的,只要有合法稳定就业就行;而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把就业年限“满5年”调整为“满1年”,实质上就是取消了购房面积的限制。
二、县级市户口迁移
现行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只要有合法稳定住所,就可以落户;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满1年,可以落户。
三、取消投资类人员落户的投资资金限制。
四、实行本地居民户口通迁制度。
需提供材料:
(1)书面申请;
(2)房屋所有权证;
(3)户籍证明(户口登记机关出具)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随迁家庭成员的关系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多子女和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由县级计生部门出具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和县级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
(5)稳定职业(生活来源)证明(在我市工作的单位证明、纳税凭证、营业执照、劳动合同、领取养老金等证明);
(6)《购买商品房认证审核表》。
总的来说,现在南通落户不对购房面积进行限制了,外来人口比较容易落户,而南通范围之内的城镇户口迁移也便利了许多。
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有序实现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4〕138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南通实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强迫办理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放宽城市落户条件,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全市范围内本地居民户口通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两个率先”进程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覆盖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0%,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到5个百分点。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放开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户口迁移政策。外市居民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迁入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外市居民在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1年的,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迁入其他建制镇。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参照执行。
(五)放宽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户口迁移政策。外市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迁入市区:1.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1年的;2.在市区购买商品住房面积达6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产权证,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3.在本市投资兴办实业、自主创业并依法纳税,且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六)完善人才类落户政策。外市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户口迁入本市:1.符合本市人才政策引进的各类优秀、紧缺人才,以及经人社和组织部门调动的干部职工,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迁入;2.符合本市就业政策规定,被我市有关单位正式录用的应届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准予本人户口迁入;3.被我市有关单位正式录用的往届全日制高校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毕业生,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准予本人户口迁入;4.被我市大中专、技职院校录取的新生,准予本人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保留本市户口2年;5.被本市授予县级以上优秀农民工、“三八”红旗手、劳动模范、新长征突击手、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等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经相关部门认定,准予本人户口迁入单位或社区集体户。
(七)实行全市范围内户籍居民户口通迁制度。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范围内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住房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跨县(市)区迁移,不受工作地域的限制;户口迁入农村地区的,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关于农村地区的界定,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乡属性,自行设定农村地区范围。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操作办法,按照城乡一体的要求鼓励本地农村居民落户城镇,并分类提出外地居民落户本地城镇的具体政策。
(八)明确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范围。户籍迁移和准入,实行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的户籍迁移制度。本意见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申请迁移人在当地有本人独立拥有或与家庭成员(指夫妻之间或父母与子女之间)共同拥有的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产权住宅用房和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以外的建制镇还包括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合法稳定就业,指有合法职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
三、创新人口管理
(九)健全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本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本市户籍居民到市内其他县(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可自愿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就业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十)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制度,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大力推进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市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建立市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并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共享和综合利用,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十一)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要求,积极推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有效激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推进现代农业发展。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颁证成果,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做到符合发证条件的证书应发尽发。
(十二)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在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稳定积累、集体经济和社会事务发展的基础上,采取按人分配、按股分红等多种方式,增加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成员的直接利益分配。积极推进“政社互动”,探索村经济职能与自治职能分离、经济组织与自治组织分设。落实好集体组织经济成员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探索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继承等权利,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
(十三)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2017年年底前,在县(市、区)和乡镇全面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现阶段,不得将农民进城落户与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相挂钩。根据中央、省统一部署,探索建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自愿有偿退出办法。
(十四)推进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参加升学考试等方面享有的同城待遇。通过对人口流动趋势分析,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加大教育投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
(十五)增强农业转移人口就业能力。加快县城和重点中心镇产业发展,积极开发适合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岗位,拓展农民就近就地就业空间。完善城乡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整合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完善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与城镇户籍就业人员平等享有就业创业服务、培训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等服务。
(十六)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水平。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家属获得本市常住户口或居住证后,其在农村参加的新农合和大病保险等保障,与城镇医保体系无障碍对接。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家属进入城镇医保后,纳入城市社区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及计生服务体系,享受同等的居民建档、老年人保健、家庭责任医生签约服务以及看病就医和相对应的妇女儿童健康管理服务。
(十七)健全并不断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各类居民的.社会保险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市内联网运行和各类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无障碍转移接续。落实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推进进城务工人员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平等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加大帮扶救助和“爱心助保”力度,帮助参保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早参保、长缴费。
(十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发展。加强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扩大居家养老服务范围,增加服务内容,不断满足多样化、个性化养老需求。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三有三能六达标”改造建设,拓展功能、提档升级,在保障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础上,面向社会老年人开展养老服务。
(十九)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积极推进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按照《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实现低保制度在政策设计、操作流程、管理服务上的城乡一体统筹发展,稳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实现城乡居民在社会救助方面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二十)拓宽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渠道。推进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健全制度,完善政策,把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探索住房保障租、补分离新模式。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和住房供应体系建设,支持具有消费能力的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商品住房市场自主购买或租赁住房。
(二十一)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按照地方事权划分承担和分担相应的支出责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二)抓紧落实政策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敢于担当,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统筹考虑,因地制宜,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公安、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委、农办、卫生计生、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完善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落实经费保障。市公安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市公安局和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二十三)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全面阐释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管控网络有害信息,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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