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
什么是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有使用年限吗?据悉,农村宅基地使用有新标准,一起去看看吧!
农村宅基地使用有新标准
昨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就《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情况举行发布会。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唐仁健在会上指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不成功,要看供给体系是否优化、效率是否提高,更要看农民是否增收、是否得实惠。主攻方向是提高农业供给质量,根本途径是深化改革。要通过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激活资源要素潜力,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
唐仁健说,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利用中要注意两点:严禁违法违规开发房地产或建私人庄园会所;注意保护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防止集体资产被外来资本控制。
农业结构性体制性矛盾突出
唐仁健介绍说,2016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三农”工作,农业农村发展呈现出稳、进、新的良好态势,表现为稳中有进、稳中有新。
以稳为例,一是农业生产稳。2016年粮食总产12325亿斤,比2015年减少104亿斤,仍是历史上第二个高产年。二是农民增收稳。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63元,名义增长8.2%,实际增长6.2%,继续高于城镇居民收入增速。三是农村社会稳。农村民生继续改善,农村社会保持和谐稳定。
唐仁健同时坦言,“当前农业农村发展的内外环境发生了大的变化,出现许多新矛盾新问题。主要是农产品需求升级了,有效供给跟不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到了极限了,绿色生产跟不上;国外低价农产品进来了,国内竞争力跟不上;农民增收传统动力减弱了,新的动力跟不上”。
唐仁健认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供给侧,突出的是结构性、体制性矛盾。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要从供给侧入手、在体制机制创新上发力,从根子上解决这些矛盾问题。
农业改革核心是实现三大激活
据了解,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6个部分33条政策措施,紧紧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调整+改革”两大板块来谋篇布局。
唐仁健告诉记者,第一大板块是农业结构调整,推进三大调整,包括调优产品结构、调好生产方式、调顺产业体系。调优产品结构,突出一个“优”字。顺应市场需求变化,消除无效供给,增加有效供给,减少低端供给,拓展高端供给。调好生产方式,突出一个“绿”字。推行绿色生产方式,修复治理生态环境。调顺产业体系,突出一个“新”字。着力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促进三产深度融合,实现农业的全环节升级、全链条升值。
唐仁健介绍说,第二大板块是改革,核心是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实现三大激活:一是激活市场,深化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收储制度改革、完善农业补贴制度等重要举措。二是激活要素,改革财政支农投入机制、加快农村金融创新、深化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探索建立农业农村发展用地保障机制等重大政策举措。三是激活主体,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开发农村人力资源和吸引各类人才返乡回乡下乡创业创新等政策措施。
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当下,如何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唐仁健认为,一方面是确保增量,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确保农业农村投入适度增加。另一方面是下功夫用好用活存量,做好整合和撬动两篇大文章,对存量资金进行统筹整合,集中力量把最该办的事办好,把有限的财政资金作为“药引子”,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更多投向农业农村。
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宅基地
唐仁健对记者说,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要求,要认真总结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在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维护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占有和使用权,探索农村集体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这个规定非常重要,在宅基地的盘活利用上,有了一些新的考虑和推进措施。同时还提出了在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总量,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盘活农村存量的建设用地,主要是针对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刚才提到的采取入股联营等方式,可以用于这些产业的发展。”唐仁健说。
唐仁健提出,要用改革的办法来推动农业农村发展由过度依赖资源消耗、主要满足量的需求,向追求绿色生态可持续、更加注重满足质的需求转变,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绿。
他特别强调,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还可能会经历大的阵痛,付出一些代价,但在方向性问题上不能出大的偏差,不能犯颠覆性错误,必须守住三条底线,确保粮食生产能力不降低、农民增收势头不逆转、农村稳定不出问题。
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宅基地是指曾建筑过房屋,已建有房屋或将要用于建筑房屋的土地。而农村宅基地则是农村村民基于建造住宅而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归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依法只享有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也是农村村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
法律对宅基地有哪些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物权法》第154、155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一律不准转让或买卖。宅基地不属于村民的私有财产,因而不能继承。但村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之转移。
农村宅基地有使用年限吗?
相信很多人都想弄清楚这个问题。那么农村宅基地有使用年限吗?使用年限是多久?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
宅基地分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应当有年限,不超过七十年;一种是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无年限,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身体而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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