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落户政策

时间:2024-09-01 05:07:46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苏州落户政策

  苏州落户政策颇受苏州务工人员的关注,具体情况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就去看看吧!

  【1】苏州落户政策

  第一类:由苏州公安机关受理的

  1、在市区个人投资实收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并合法经营3年以上,或近3年累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2、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用3年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购房入户所需要的材料见文末的图片。

  3、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4、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子女;

  5、结婚后需投靠的外市无业城镇或农村配偶;

  6、需投靠子女的城镇退休(无业)父母或农村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父母;7符合准入迁移后的人员申请父母投靠的,需自迁入后满5年以上方可提出投靠子女申请迁移,且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和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市最低标准;

  第二类:通过苏州市或县级市人事局受理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2、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

  3、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4、被单位合法聘用(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办理特聘工作证),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交纳社保、医保、公积金,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5、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苏州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

  6、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第三类:苏州市或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1、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2、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的技术、管理人员;

  3、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毕业的苏州市生源技(职)校毕业生;

  4、往届技(职)校毕业生被单位合法录用,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年龄在30周岁以下,工作满2年,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第四类:由苏州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受理

  除吴江地区,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流动人口,经本人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2】苏州落户政策

  积分落户可享受哪些福利

  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户籍准入、子女入学、子女参加苏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公共服务待遇。

  适用地区

  本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

  适用人群

  在市区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流动人口,经本人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苏州县级市及吴江区户籍人员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以公安机关流动人口信息登记时间为居住依据,无需居住证。

  计分标准

  积分管理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

  一基础分: 个人基本情况、 参加社会保障情况、居住情况

  个人基本情况积分

  1. 年龄。

  得分标准: 18 周岁以上至 40 周岁以下人员为 10 分。

  2. 文化程度得分。

  大专(高职)30分

  大学本科60分

  硕士研究生200分

  博士研究生400分

  按最高学历计分, 不累加计分。

  3.职称 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资格得分。

  职业技能等级五级(初级工)10分

  职业技能等级四级(中级工)、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30分

  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50分

  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技师)100分

  职业技能等级一级(高级技师)、专业技术资格副高及以上300分

  按最高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计分, 不累加计分。

  参加社会保障情况得分

  得分标准: 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 1 个月, 加 5 分; 累计总分不超过 500 分。

  缴纳住房公积金每满一年加 5 分, 累计总分不超过 50 分。

  居住情况积分

  1. 房产情况。

  拥有且居住房产面积>=75㎡60分

  超过75㎡的

  每增加25 ㎡加20分

  2. 办理居住证年限。

  得分标准: 在苏州市区连续居住时间每满 1 年加 30 分, 最高分限 300 分。

  二附加分:计划生育情况、发明创造、表彰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公共卫生

  计划生育情况

  得分标准: 申请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出具有效证明的, 加100 分。

  发明创造

  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并计入苏州市授权数据内的第一发明人30分/件(可累计计分)

  申请积分管理当年度获得授权并计入我市授权数据内的实用新型专利(以证书授权公告日为准)的第一发明人

  10分/件,累计最高不超过60分表彰奖励

  获得区党委、政府及区部、委、办、局表彰奖励10分/次

  获得市委、市政府及市部、委、办、局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20分/次

  获得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40分/次

  在苏州市有见义勇为行为

  奖励每满200元,加5分

  获得国家级比赛前3名奖励加100分

  获得全国前8名、江苏省级比赛前3名奖励40分/次

  全国前16名和江苏省级前8名30分/次

  获得苏州市级比赛前3名奖励20分/次

  获得苏州市区级比赛前3名奖励10分

  社会贡献

  得分标准: 近五年内从事社会服务的, 按以下标准计分:

  在苏州市区参加志愿服务组织成为注册志愿者,且服务时间满24小时

  5分(一星级10分,二星级20分,三星级30分,四星级40分,五星级50分)

  个人在苏州市区捐赠每满2000元5分

  在苏州市参加无偿献血,每捐献全血200毫升5分

  在苏州市实现造血干细胞采样10分

  在苏州市实现捐献遗体(或器官、角膜),由其直系亲属申请(仅限一人)80分

  在苏州市区从事环境卫生等特殊公益性岗位30分

  在苏州市区参加义警10分

  投资纳税

  在苏州市区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20分

  投资设立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30分

  个人在苏州市区累计缴纳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款每满1000元5分

  在苏州市区承租合法出租房屋的租赁户,按年提供承租房承租合同和全年发票每年度加10分

  公共卫生

  学龄前随迁子女持有儿童预防接种证,并纳入苏州市区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儿童预防接种管理10分

  ~6岁儿童及其母亲在苏州市区接受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保健服务,并持有苏州市母婴保健卡10分

  在苏州市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5分

  按申请积分管理时岗位要求办理从业健康证5分

  三扣减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法犯罪、失信行为

  办理条件:

  1、已纳入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2、在苏州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且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最低标准,人均住房面积大于或等于18平方米;

  3、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每年1月1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前向其居住地区、街道(镇)积分管理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2、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分两次统一向社会公布上半年“入户指标数”和下半年“入户指标数;

  3、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于每年6月上旬和12月上旬根据入户指标数,按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经市公安部门确认后,在苏州市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注:公示前,居住地公安机关将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复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取消本次积分资格。

  4、经公示无异议的.,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户籍准入卡。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提出,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应于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5、获得户籍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于3个月内携带积分户籍准入卡和相关资料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准入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6、获得户籍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于60日内携带积分户籍准入卡、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准入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注:申请人迁入本市户籍后,其积分管理自动终止。

  办理地点:

  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

  办理的重要时间点:

  申请时间点:每年1月1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

  指标数量公布时间点: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

  入户名额公示:每年6月上旬和12月上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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