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府限贷政策

时间:2022-11-26 03:15:38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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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天府限贷政策2017

  为了坚决贯彻落实中央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定位,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房地产调控工作要求。成都市昨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及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何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及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成房发〔2017〕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37号)、《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45号)、《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10号)等文件要求,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防范住房信贷业务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合规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房地产经营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购地不建、建而不售等捂盘惜售行为,不得以虚假装修、虚高装修价格等变相提高房价。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未在30日内申请预售许可或不接受预售申报价格指导的,房管部门可在1年内不受理其预售许可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与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假按揭、赎楼贷、尾款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进行或协助进行虚假房屋交易,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协助伪造收入证明,不得挪用或协助挪用商品房预售款、存量房交易资金,不得违背房地产真实价值进行评估协助进行高估骗贷。

  各银行业机构要切实规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的合作行为,健全合作退出机制,通过成都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公开选聘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机构开展合作,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等合作方的约束和考核,避免信贷及道德风险。对于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前述违法违规问题的,各银行业机构应立即终止与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纠正前不得拨付后续信贷资金或增加新的授信。各银行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与2年内受到有关部门和司法机构处理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合作。

  二、严格落实各项房地产信贷调控措施

  经人行成都分行会同四川银监局,指导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对成都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出调整,各银行业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严格落实差别化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配合做好成都市房地产调控工作,促进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金融监管部门适时对成都市住房限购区域内的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将严肃问责。

  三、严格住房贷款合法性审查

  各银行业机构在进行购房贷款资格审查前,应通过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核查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状态,甄别房屋交易的真实性,对未在网上签约的,暂不予受理,从严防控信贷风险。

  四、严格执行房贷认定标准

  各银行业机构在审核住房信贷业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查询成都市房产档案信息系统、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于购房贷款申请人的住房记录、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等查询情况要留档备查。

  五、严格审核首付款资金来源

  各银行业机构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政策管理的通知》(成银发〔2016〕188号)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首付资金真实性检查要求,严禁购房者通过首付贷、个人消费贷、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支付首付款等加大购房杠杆、变相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行为,严禁加大购房杠杆行为。

  六、严格审核还款能力

  各银行业机构要严格落实月供收入比不超过50%等政策要求,强化购房人收入证明材料审核,防范投资投机信贷风险。对于购房人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不符合月供收入比要求的,不得放贷。对于已成年、未就业且没有固定收入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应进一步严格住房贷款条件,可相应提高借款人首付款比例。

  七、严格防范投机炒房

  自即日起,在我市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的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各银行业机构要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督促支行网点严格遵守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及自律机制确定的自律要求,不得为投机炒房行为提供贷款支持,不得违规为不具有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发放住房贷款,不得违反住房贷款条件、贷款比例发放贷款,不得违反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划付商品住房预售款,对支行网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3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市房管局市金融办

  四川银监局

  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

  延伸阅读:成都限购政策解读

  4月12日,对于正在打造“国家中心城市”的成都来说,房地产市场有些不同寻常:一天之内连出两条新政,令外界瞩目。当天,成都针对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明确规定“十条”认定办法。不久,成都市房管局、成都市金融办、四川省银监局、人民银行成都营管部“四部门”又联合发布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及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及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涉及严格规范房企经营、严格落实房贷调控政策、严格房贷合法性审查、严格房贷认定标准、严审首付款资金来源与还款能力及严防投机炒房等“七严”措施。针对投机炒房,上述新政明确在限购区内新购的新房、二手房,须取得产权证满3年才能转让。近来,包括东莞、珠海、惠州等约10个城市曾出台“限卖”新政。

  防范“三大”风险

  据悉,上述新政第一条直指房企的预售管理。新政明确规定,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未在30日内申请预售许可或不接受预售申报价格指导的,房管部门可在1年内不受理其预售许可申请。

  从全国房地产经理人联盟四川分会秘书长、成都中睿地产营销总经理何良栩 处了解到,房企以前都是一批次一批次申请预售的,预售价会逐步调整,但新政执行后,意味着预售证要集中申请、消化,这很考验房企对市场的把控,影响楼盘去化与资金回笼。

  上述新政的第2条到第4条均指向了购房的房贷合规性等核心问题。比如,严格房贷合法性审查,要求各金融机构在审查房贷资格时须通过网签系统核查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状态,甄别房屋交易的真实性,对未在网上签约的,暂不予受理。

  上述新政明确强调,严格审核购房首付款资金来源,严禁购房者通过首付贷、个人消费贷、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支付首付款等加大购房杠杆、变相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行为,严禁加大购房杠杆行为。

  除严审首付款之外,新政对购房者还款能力也格外重视,要求各银行严格落实月供收入比不超过50%等政策要求。对于购房人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不符合月供收入比要求的,不得放贷。对于已成年、未就业且没有固定收入的借款人,银行应进一步严格住房贷款条件,提高首付比例。

  费宇表示,从新政出台的逻辑看,跟随国家调控楼市的主基调,一个是打击“炒房”,另一个是对房企来说,这个政策让其很难受,关键要看后面政策的执行力度。

  从“限购”到“限卖”

  除了上述严防三大风险之外,新政规定,自即日(4月13日)起,在成都市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的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针对此项新规,各银行机构需要做的是督促各支行网点严格遵守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及自律机制确定的自律要求,不得为投机炒房行为提供贷款支持,不得违规为不具有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发放住房贷款,不得违反住房贷款条件、贷款比例发放贷款,不得违反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划付商品住房预售款。

  4月10日,东莞夜间出台楼市新政,除了限购措施之外,还规定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以网签时间为准),须取得产权证满2年后才能转让。

  如此来看,成都上述“限卖”措施与之比较类似,差异就在时间长短。当前,包括东莞、惠州、珠海、广州、厦门、青岛、福州、成都等约10个热点城市曾先后出台了限卖政策。

  何良栩透露,当前成都库存周期大约仅剩8个月,其称之前供地节奏有所放缓,加上市场升温,需求旺盛,才导致供不应求,认为应该加大土地供应。

  按照易居研究院的统计数据,截至2月,广州库存周期仅5.83个月,南京库存周期仅3.8个月,杭州库存周期仅6.05个月。据其研究,全国70个重点城市中,至少有45个城市库存周期在12个月以下(含12个月)。

  4月6日,住建部和国土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通知》,要求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城市应合理增加住宅用地,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

  该两部委的《通知》要求各地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对消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应停止供地;消化周期为36-18个月的,应减少供地;消化周期为12-6个月的,应增加供地;消化周期在6个月以下的,应加快供地节奏。

  何良栩表示,各地限购新政主要是从需求端进行抑制,暂时会降温楼市,但从供给端更应该发力,那就是加大土地供应。

  从公开资料来看,北京已明确未来7年要供给土地6000公顷(一公顷15亩),其中国有建设用地5000公顷。据《中国国土资源报》报道,成都于4月10日明确未来3年供地1800公顷,年均600公顷,可建约40万套普通商品住房,满足约130万人住房需求。其中,2017年计划供应商品住宅用地587公顷,同比实际供应量增长约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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