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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优抚政策
义务兵优待金相关政策也是颇有关注,详情如何,敬请继续关注!
义务兵优抚政策:
(一)服役期间待遇
一是提干政策,士兵入伍1年半以上,表现好的可直接提干;二是考学政策,参加全军统一的招生考试,录入军校学习培训,毕业后成为军官;三是保送入学政策,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入军校学习,毕业后成为军官;四是选取士官政策,服役2年,经本人申请、营连推荐、旅团审批,选取为初级士官。
(二)退役后的待遇
一是经济补助政策。陕西省规定全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义务兵学历实行统一优待政策。即:按照本科以上(不含本科)3500元/月,本科3000元/月,大专、高职2500元/月,高中2000元/月,初中1500元/月标准发放。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全省统一标准的县(市、区),按照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发放。“高原条件兵”在发给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每人再给予一次性奖励金2万元。
二是培训优待政策。义务兵退役1年内可以免试进入中高等职业学校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免收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
三是就业优待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还可以享受财政贴息,3年内可以免交管理费、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陕西省大学生退役士兵和立功受奖退役士兵就业优待按照“四个一批”的原则就业,即在有编制的前提下政法干警招一批、专武干部招一批、村(社区)干部招一批和其他公益性岗位招一批。
四是大学生优待政策。教育部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考研加分,普通高校在校生和新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后,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可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本科;大学生士兵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并且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国家资助学费,对应征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含新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免修军事技能,高校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20问
1、退役士兵安置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这两部法规前不久分别进行了新修订、新制定。其中最主要的变化,中国军网读者频道在11月12日编发了解读文章:《权威解读:退役士兵安置改革》。
除了这两部主要法规,我们还应特别关注民政部等八部门的《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国务院最新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与这些文件配套的有关政策文件,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等。
2、请问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一是实行了士兵退役金制度。由中央财政按规定标准发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并建立增发和适时调整机制,地方政府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二是调整了退役士兵安排工作范围。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获个人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的五级至八级残疾士兵,烈士子女士兵退出现役后,可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也可选择领取退役金后自主就业。
三是完善了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将原来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扶持创业就业优惠政策,扩大到所有自主创业就业的退役士兵。
四是完善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高等教育院校的享受加分优惠;对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免收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对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培训的享受一定优惠,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享受学费、生活费等教育资助。
五是调整了伤病残士兵退休和供养范围。将原来因战、因公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所有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调整为因战、因公一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作供养安置。
六是完善了退役士兵继续完成学业政策。将原来的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役后保留1年学籍,扩展为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并享受调整专业、减免学费、代偿助学贷款、免修公共体育和军事课程等优惠,参加国防生、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以及军官人选选拔时优先录取。
七是调整了安置经费保障办法。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由原来的地方财政承担为主,调整为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3、国家采取哪些方式安置退役士兵?
答: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4、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能否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答:可以。新修订的兵役法,第60条明确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5、退役士兵安置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目前,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级民政部门。
6、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7、退役士兵符合哪些条件可以易地安置?
答:(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8、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退役士兵可以随配偶易地安置吗?
答:按规定符合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中级士官、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以及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9、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在安置上有什么变化?
答:没有变化。与安置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安置待遇。
10、退役士兵易地安置还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1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报到?
答:不可以。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12、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怎样到地方报到?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时间,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13、退役士兵的档案如何移交管理?
答: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14、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谁负责?
答:由退役士兵原部队负责处理。
15、退役士兵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谁负责?
答: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16、退役士兵超过多长时间不报到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答: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17、哪些退役士兵应当自主就业安置?
答:不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士官。
18、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
答:享受一次性退役金、免费教育培训、就业优惠政策等待遇。
19、退役金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答:退役金标准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20、2011年退役金标准是多少?
答:士兵服现役每满一年,发给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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