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战人员优抚政策

时间:2022-03-11 15:46:59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参战人员优抚政策

  对于参战人员,我们国家也是有相关的优抚政策的,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参战人员优抚政策,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解决当前参战人员优抚安置的十点建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24号(2016年10月23日),结合200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和2007年中联“6.21”会议,集中研究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当前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并制定印发了六个政策性文件,以及中央国家部委出台一些涉及参战人员和优抚对象的政策法规,不忘党中央出台政策的初心是“本着需要解决而又能够解决的原则”,同时体现民政部要求“普惠”加“优待”的原则和注重利用各项政策的叠加,用足政策,解决当前参战人员的优抚安置问题,为此提出建议。

  一、参战人员的现状情况

  由于体制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使部分参战人员下岗失业,或战后回乡无业,长期无生活来源,无养老保险、无住房和各种生活保障,靠微薄的补助无法生活,吃廉价食品,穿破旧衣服,有的因贫困妻离子散或未婚,有的身有战伤、弹片或耳聋等被歧视而失业;有的或多或少带有战争综合症,如脾气性格暴躁不合群,情绪波动大,经常半夜恶梦惊醒而失眠,记忆衰退,精神压抑;有的战时受伤不报,轻伤不下火线拼杀疆场,如今老伤时常复发或引发各种疾病,医疗保险却是最低标准,并承受着肉体和精神上的长期折磨和煎熬,导致体质虚弱力不从心,还要四处漂泊求生存,苦苦挣扎在生存线上几十年,一无所有;更令人辛酸和凄凉的是,有的沦落到沿街乞讨,贫穷绝望倒在地摊上,卖掉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闪耀着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的军功章,这等于是在贱卖和贬低至高无上的五千多年中华民族所形成的民族精神和气节,实在揪人心碎,催人泪下。

  参战人员沦落到极为悲惨的境地,伤的是参战人员的身心,冷的是当兵的热情,失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害的是国家的利益,直接动摇了为国家作贡献乃至付出生命是否值得,让各种反华势力高兴到极点,让英雄深感羞辱和痛心,战时流血,战后流泪,怎么去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呢?当代青年还会有多少真心愿意去当兵呢?

  参战人员以生命为代价为创造国家的和平与安全作出了特殊贡献,是今天国家富强、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根本,他们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战争给他们带来心理上、生理上和精神上的创伤,以及战争综合症,并影响今后一生的工作和生活,如今他们年龄大了,饱经沧桑,提前衰老,上有老下有小,家庭和精神负担沉重,文化大部分不高受排斥等,很难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生活的快速变化,现在他们急切的需要解决优抚安置问题,应该得到优待和抚慰。

  二、针对参战人员现状和中央有关政策法规提出“十点建议”要点:

  1、社保:参战人员社会保险断保的,由政府通过社会保险补贴、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和生活困难救助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按自由职业者从断保补缴到再次就业,或视同缴费。

  缴费标准和资金渠道可根据劳社部函[2007]168号《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和通知中提到的几个文件,建议充分利用各地大龄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的补贴年份和大龄失业人员就业岗位的补贴年份从现在往后叠加,测算这部分金额,把这部分资金从断保开始补缴到再次就业,费用不够,再通过社会保险补贴、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和生活困难救助等多种筹集资金,现在部分地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民政部门还能帮助缴几年的社会保险费,参战人员是为国家作出特殊贡献的有功人员,更要体现“普惠”加“优待”和政策的叠加,这也符合中发【2016】24号文件要求的。

  2、就业:参战人员下岗失业身体状况能坚持工作,原单位还存在的,由其召回上岗,原单位不存在的,由政府二次安排合适工作(公益性岗位),计划经济时期填过干部履历表,现下岗失业的,参照“军转干”享受两个平均保障,并应该立法保障所有参战人员不得下岗。综合劳社部函[2007]168号等各项政策精神,把参战人员就业问题优先优待解决得更好,也符合中发【2016】24号文件精神。

  3、收入:参战人员在职月工资最低要达到或略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待岗和内退等以此标准折算,参战人员是干部的,其退休养老金参照“

  离休干部退休待遇”,不是干部的参照“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

  这是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以及国办发(1998)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要求“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优抚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依法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对按中央统一标准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何况部分地方早就出台这样的政策。也符合中发【2016】24号文件中要求:“充分体现抚恤优待高于一般社会保障的特殊性质,按照贡献与待遇一致、公民普惠待遇与抚恤优待叠加共享的原则,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提升优抚安置对象社会地位和荣誉感自豪感”。

  4、退休:参战人员满30年工龄或50周岁准予自愿选择提前退休。

  这是参照解决国企下岗失业人员提前退休年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年龄和军队退休人员年龄的有关规定,参战人员是比其他任何特殊工作更特殊的军事劳动,战争给他们心理上、生理上和精神上留下了极大的伤害,以及战争综合症,并影响今后一生的工作和生活,现在都在五十岁以上,老弱病多,就业困难,应该人性化准予自愿提前退休,何况部分地区早有这样的政策,或变向这样做法。

  5、补助金:参战人员生活补助金要通过各种资金渠道保障,使其综合收入达到或略高于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建议将补助金改为优待金,提升荣誉感。目前的生活补助金连支付每月水电气等各种杂费还不够,各种生活支出很大,生活成本在不断提高,根本不能维持本人和赡养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与重点优抚对象不相符,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和国办发(1998)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要求甚远,亟须上调,同时改为优待金符合中发【2016】24号文件要求。

  6、医疗:对参战人员实行免费医疗,医疗费除医疗保险承担一部分后,剩余个人自付部分由政府的财政承担,各种医疗费应在其医疗终结时“一站式”同步结算,一、二、三级医院就医无限定,不设任何门槛。

  这是为以生命为代价为国家作贡献扫除后顾之忧,参战人员或多或少都有各种战伤或引发各种疾病,承受着几十年的折磨和煎熬,对身心健康的伤害是长远的,理应得到优待和免费医疗,何况部分地区已全部报销,可用足《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民政部民发〔2008〕1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政策,以财政预算为主,运用医疗补助和救助、福利彩票公益金提取等,同时,民政部要强化督促检查各地执行文件中要求“各种医疗费应在其医疗终结时一站式同步结算”。更多内容请关注老兵真敢说。

  7、住房:放宽参战人员住房困难标准,面积标准应分别达到或略高于当地城镇和当地农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对无住房和住房困难的,按不同情况把配建的保障房作为实物分配,可适当上浮建筑面积,或货币化补贴,并给予一定的装修费和安家费补贴,保障参战人员有房住,对住房添加设施和改造、征地、动拆迁等制定详细的优待政策。

  部分参战人员二十多年没有收入或极低的收入,也没有住房公积金,没有购房条件,生活极为贫困,年龄大,靠自己是没有经济能力改善住房条件,只有通过政府的政策调控,社会再分配来解决。可充分利用住房保障体系的现有各项政策和《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 2014年4月4日发布),以及国办发(1998)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体现“普惠”加“优待”的政策叠加,解决参战人员住房困难问题,并制定《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实施细则》,让优抚对象实实在在享受到高于一般社会保障的特殊性质,有更多的获得感。

  8、创业:对参战人员有意愿创业给予扶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涉及特殊行业前置审批,职能部门应放宽准入,优先批准,免征国家和地方部分税收,强化纳入到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提供无息贷款和融资担保等资助政策,免费提供基本经营场地等优待扶持政策。

  如今,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参战人员积极参与,但年龄偏大,文化偏低,思路没有年轻人活,精力退化,市场适应性差,是创业队伍中的弱势群体,又是对国家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生活极为困难,急需政策扶持。要用足劳社部函[2007]168号《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及通知中提到的有关文件,结合“普惠”加“优待”制定优待的扶持政策。

  9、优抚证:民政部门要统一颁发参战人员优抚证,免费享用部分公共服务,如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轨道和过江轮渡等交通工具,长途享受半价,免费享用文化、旅游、公园、体育(含游泳)、高速公路和机动车停车场等场所,享受公用事业收费减半,如水、电、气、煤、电话、有线电视及互联网费等,子女优先入托入学,教育资助到大学本科毕业、高考加分和就业优先等。

  这条部分省早已颁发参战人员优抚证,并享受以上部分减免费用,如今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完全有能力承受减免,把有特殊贡献群体列入免费享用部分基本公共服务是一种普遍的做法,如:现役军人、伤残军人和警察、离休干部等等,这也符合中发【2016】24号文件中所说的,要确保将优抚对象纳入国家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提升优抚安置对象社会地位和荣誉感自豪感等等,希望尽快统一颁发参战人员优抚证。

  10、慰问:对参战人员建立走访慰问制度,及时解决困难,遇重要节假日“五一”、“八一”、“十一”、“春节”要发放慰问金和慰问品,慰问金额最低为当地上年度月社平工资的20%以上,“元旦、端午、中秋、敬老”等节日,慰问金额最低为当地上年度月社平工资的10%以上。

  目前,走访基本没有,有慰问,但标准过低,各地也不一致,“春节”和“八一”节慰问金各地从200元到几千元以上不等,有的另加几百元慰问品,有的地区甚至还没有慰问金,或只有一两百元慰问品,有的地区同样是重点优抚对象,参战人员没有慰问,其他人有慰问,有的地区有慰问的光荣纸或牌,有的没有,各地慰问和标准随意性较大,民政部要尽快制定最低标准,并允许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上调。

  总之,以上“十点建议”是与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合理性与合法性相兼顾,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解决突出矛盾与社会和谐稳定相促进,只要综合运用政策的叠加,用足政策,再适当调高一点政策力度,解决当前参战人员优抚安置问题是不难解决的。

  民政部关于认定参战部队及参战人员的界定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相关政策的完善落实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围绕民政部门牵头负责的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向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以及实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3个政策,民政部门的职责有四项:

  1、落实对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高抚恤补助标准工作。

  2、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

  3、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劳动保障、卫生部门制定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具体实施办法,落实有关医疗保障政策。

  (二)统筹研究,做好生活有特殊困难的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的救助工作。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等两项政策,以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复员退伍军人有关资料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

  二、参战退役人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入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一)有关对象及其范围的界定

  1、参战退役人员。 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推荐关注:微信查找"部队的往事道不完"。作战是指武装力量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具体界定为:我军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为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和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主要包括:自卫还击作战、防御作战、对逃离大陆的国民党军队的作战、出国支援作战、平息地区性武装叛乱作战,以及军委、总部认定的其他作战行动。参战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 1954年11月1日以来,我军的主要作战有:

  (1)解放-江山岛作战(1954年11月至1955年2月)

  (2)川、甘、青、藏、滇地区平叛作战(1955年12月至1982年12月),包括四川凉(山)茂(县)西(昌)地区平叛,西藏平叛(含甘肃、青海、新疆部分地区藏区)

  (3)炮击金门作战(第一阶段为1953年8月23日至1959年1月7日,第二阶段为1960年6月17日、19日)

  (4)中面边境勘界警卫作战(1960年11月22日至1961年2月9日)

  (5)中印边境自卫反击(1962年10月20日至11月21日)

  (6)“八?六”海战(1965年8月6日)

  (7)崇武以东海战(1985年11月13日至14日)

  (8)援越抗美作战(1965年6月至1973年8月)

  (9)援老抗美作战(1968年1月至1978年5月)

  (10)珍宝岛自卫反击作战(1969年3月)

  (11)西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74年1月)

  (12)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1979年2月17日至3月16日)

  (14)南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88年3月)

  (二)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8023部队是原国防科工委21试验基地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代号。现为总装备部21基地,驻地在新疆马兰。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包括参加过核试验效应试验的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爆炸条下军事演习的退役人员,与原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部队的退役人员、曾在核导弹、核潜艇部队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等。

  民政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二)申报登记和初审程序

  相关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向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调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和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有关资料复印件、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三)会审认定和建立档案

  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集体审核,逐一审定。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后有疑义的,应请示省级民政部门。对上述所有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库,并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推荐关注:微信查找"部队的往事道不完"。申报登记和核查审定工作在8月底前完成。申报登记和核查审定过程中需相关人员填写的表格,由各地根本心想事成地情况自行制作,但表格内容应包括民政部制发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采集表》(附件1)中的项目。审定工作结束后,省级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填入《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采集表》,待今年底明年初民政部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完成后,统一录入系统,并与其他重点优抚对象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

  三、数据统计和资金拨付:

  审批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相关数据,逐级汇总,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省级民政部门应于2007年9月15日前将本地区参战退役人员、原6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统计结果分别填入《部分军队参战退役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部分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3),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报民政部。民政部根据审定的实际人数编制资金预算,及时向财政部报送有关情况,商请财政部下达有关补助经费。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在认真审核基础上,及时安排应由地方负担的抚恤补助资金,统筹拨付使用上级补助资金,按时足额把抚恤补助费发到个人手中,同时逐级建立数据统计审核的长效机制,定期汇总上报。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切实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推荐关注:微信查找"部队的往事道不完"。要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提上即力日程,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主动提供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开展检查监督。

  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要把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员的关心爱护宣传到位,把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同时,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和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教育引导他们继续保持革命军人的优良品质,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增强大局意识,以实际行动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拓展

  参战军人优抚政策

  一、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对象

  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来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参战人员包括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参试退役人员是指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等国家有

  关部门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分别规定:对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

  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身份认定所需材料

  1、参战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

  2、身份证、户口薄、退伍证复印件;

  3、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

  三、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身份认定的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上报乡(镇)民政办;乡(镇)民政办向档案管理部门调阅当事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表、个人有关资料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县民政局优抚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2、材料审查。县民政局优抚股依据军队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享受生活补助条件的,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党组研究。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所在乡镇民政办,并说明理由。

  3、公示。县民政局党组研究同意后,公示7个工作日。

  4、上报审批。公示无异议的,优抚股填报《湖南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连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怀化市民政局优抚科审批。

  5、颁发证件。根据怀化市优抚科的批准时间,县民政局优抚股书面通知乡(镇)民政办,并向当事人颁发湖南省民政厅印制的《优抚对象定期生活补助金领取证》。申请人从被怀化市优抚科批准后的第二个月起享受相关待遇。

  四、发放标准:依照当时政策规定标准发放。

  全国参战参试落实情况

  江西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赣府厅发【2007】17号文

  对所有企业已退休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在个人现有养老金基础上,上浮10%比例,增长,然后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生活补助。(2008、2009、2010年)未报告,对所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和在企业下岗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发放230元生活补助,对所有农村和城镇无业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发放175元生活补助。

  安徽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民优字【2009】126号文

  一、给予在企业退休“两参”退役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在企业退休的1953年底以后入伍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月每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150元,所需要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2010年未报告)。

  二、在乡和城镇无工作“两参”退役人员由130元增到170元。(2010年未报告)。2009年元月份起执行。

  湖南

  对所有“两参”人员发给350元的生活补助。

  浙江

  优【2007】143号文件精神,对所有未领取定期补助的参战人员给予生活补助(数额多少未报告)。

  云南

  在企业参战参试人员未领取定期补助的人员给予发参战补贴(金额多少也未报告)

  贵州

  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黔民发[2007]48号文,优抚标准随经济发展在不断变化,其中2008年标准如下:

  1、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持有复员或退伍军人证件的人员。这部分人员按照现行国家政策,可以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每人2540元每季度。

  2、退伍军人:指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这部分人员必须持有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带病回乡证明,并且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的,方可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每人1200元每季度。

  3、参战退役人员: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对这部分人员的认定主要以本人档案记载为依据,也可以通过二名参战战友证明认定。从2007年8月1日起国家对这部分人员实施了定期生活补助,每人1200元每季度。

  佛山市

  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全市统一调整提高参战、参核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从2008年10月起,参战、参核退役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50元提高到280元。

  宁波

  参战参试退役军人,从2009年7月起,每人每月400元,加过年费900元,8月1日发100元的东西。

  深圳

  深圳市参战、参试人员,每月每人发360元的生活补助。

  青岛市

  1、青岛市人民政府改变对那场已经发生的中越战争看法,改革对参战人员不合理待遇,同时提高参战人员的政治待遇。

  2、农村籍和企业下岗以及待遇低的企业在职参战人员,30年工龄无条件的办理退休,其退休、在岗工资不得低于青岛市社会平均工资,每年按照社会平均工资递增而递增。

  3、提高参战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市级劳动模范或正处级公务员标准。参战人员是用生命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功臣。对参战人员的待遇按照低保户或最低收入标准处置,是对国家功臣的功绩贬低亵渎。

  4、对参战人员应发放优抚证书,参战人员各种福利待遇应形成文本规范化、制度化、永久化。

  5、及时传达、落实国家有关对参战人员的待遇文件,不得以任何借口扣押参战人员的文件。尤其是烈士家属的待遇及去广西、云南扫墓的待遇文件予以落实。

  6、所有参战人员含行政事业、企业在职人员一律永久享受国家财政参战优抚补助。及时提高上调优抚补助标准。

  7、安抚作战有功人员,视功绩大小,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医疗保险待遇。

  8、允许参战人员集体去广西、云南或在本地烈士陵园举行的悼念活动,今后每年的2月17日作为对越自卫还击战老兵纪念日。以此方式教育后人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9、决不能把参战人员视为社会不安定因素,更不能推向敌对分子一面。政府不解决参战人员应得到的待遇,允许我们保留国家赋予的权利继续上访各级部门领导。

  拓展阅读:参战老兵上访的根源在于国家优抚政策的模糊不清

  参战老兵到各级地方政府上访诉求争取权益的情况,据我调查了解从上世纪的80年代初,也就是对越自卫还击战以后不久就已经开始,有一部分参战老兵还因此蒙冤入狱。不过当时信息闭塞,涉及的地方和规模都还是可控的。2004年开始,互联网逐渐普及,烈属生活现状和参战老兵上访诉求争取权益的信息也随着网络的普及而传到全国各地。

  2004年,人民网的强国论坛出现了一组由云南省麻栗坡县摄影爱好者“老山之眸”拍摄的赵占英烈士母亲,在儿子牺牲20年后借钱到陵园为儿子扫墓,抚摸着儿子墓碑痛哭,令看者伤心痛苦的照片和视频。后来被网友配上了题为《妈妈,我等了你20年!》的诗,从而揭开了参战老兵和烈属生活状况的面纱,呈现在网络之中。不仅让社会知道了在我们国家中还有这么一个可亲可敬的英雄群体,也引起了党和国家高层的高度重视,在2007年把生活困难的两参老兵纳入国家重点优抚对象进行抚恤优待。

  国家有了政策并有了法律规定,但绝大多数地方政府只是把中央财政拨款下发到被认定身份的两参老兵手中,却没有认真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之规定。于是,两参老兵到各级地方政府、国家各相关部门,直至中央军委的上访诉求次数一年多过一年,规模一次比一次大。问题还是得不到解决,又有一部分两参老兵因此蒙冤入狱。但是,镇压、入狱并不能吓倒、阻止这些曾经为国而战不怕流血牺牲,曾经冒着核辐射危险参加核试验的两参老兵上访诉求。

  以来,各地两参老兵集体到各级地方政府上访诉求的情况,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愈演愈烈。从2月到8月,全国性大规模到北京上访诉求的情况就发生了三次,可以说比往年都多。8月11日的第三次,因各地方的阻止到京人数不多,甚至还拘捕了部分各地的进京代表,湖南岳阳的刘兴耀就是其中的一个。据说,警方在给刘兴耀找犯罪证据,要定他的罪,把他收监以达到杀鸡儆猴,不再有两参老兵集体到北京上访诉求的结局。如果刘兴耀这次真的被定罪入狱,会不会达到某些人想要的结局呢?我想,是不会的。我认为,判了刘兴耀,还会有罗兴耀、马兴耀站出来。这不是我空口说瞎话,而是我多年调查得出来的预判。

  2012年4月,广东省3000多名参战老兵到广西靖西烈士陵园举行公祭活动时,有战友介绍我采访了两位湛江市被多次关押、入狱的战友。我问他们:为何被关押、入狱?他们说:因为带领战友去上访。我问他们:那以后还敢不敢带领战友上访?他们坚定地答:打仗时死不怕,命都是捡回来的了,跟死去的战友相比,已经多活了几十年,还有什么可怕的?我们上访是在争取法律规定给我们的权益,只要一天没有实现,我们就会上访不止。

  同年8月,广东发生了震惊全国的“8.23”事件,有多名参战老兵代表以莫须有罪名定罪入狱。但这些蒙冤入狱的代表出来后,并没有因此而消沉离开两参老兵群体,而是更加激发了他们的斗志,要与那些把法律当成自家工具的贪官污吏抗争到底。

  参战老兵向政府争取权益的事,不仅中国大陆有,美国和中国台湾都曾有过,都是以老兵们争取到权益而告终。

  90年前的1924年,美国国会通过一项法案,参加过第一次世界大战的老兵们每人有一笔退役金,大约平均每人1000美元。但议员们因考虑到预算成本,规定“荣民奖金券”要到1945年才能兑换。但在1930年代初爆发了严重的经济危机,使这些退伍老兵生活极为困苦,许多人一文不名、家庭破落、生活毫无保障。

  为了改变这一状况,他们要求提前领取退役金,前陆军士官WALTER WATERS便号召各地老兵集合起来,并发起了一场向华盛顿进军的请愿运动。但当时的胡佛总统,派兵镇压,结果演变成为“美国镇压老兵事件”,也导致胡佛连任总统失败。

  1934 年6月,继任总统罗斯福让老兵拿到了第一笔战争奖金。罗斯福总统还在1944年6月22日签署生效的美国军人权益法案,是美国历史上影响最大的,对美国退伍军人提供补贴最优厚的一项法案。根据这项法案,军人在退役后可以得到丰厚的报酬,从而促使几百万退伍军人成为中产阶级,使美国受过教育的中产阶级人数大大增加,在经济上,政治上和社会上,改变了美国的社会结构,导致美国社会更加稳定。

  不仅如此,美国国会还立法规定每年11月11日为退伍军人节。这是美国全国性节日(全国放假),以向历次战争的退伍军人表示敬意。

  美国老兵通过流血的事件争取到了权益,最后还立法保护,可以说是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台湾老兵同样因生活贫困潦倒,而走向维权之路,包围了台湾的行政院,其过程和结果却没有像美国一样发生流血的事件,而是令人感动和感到温暖!

  据《文史参考》2010第21期介绍,台湾亲民党主席宋楚瑜跟蒋经国作秘书十余年,他回忆当年蒋经国解决“老兵闹事问题”这样说:

  因为军中待遇不高,早期坚持提早退伍、自谋生活者,只能领取一次少得可怜的退伍金,后来很多不是经商失败、就是找不到像样的工作,生活不好还得政府补助,于是有一批自谋生活的老兵,因为退役官兵的生活补助多年没有调整,跟物价上涨相比实在太低,于是包围了行政院“闹了三天”,俞国华院长只能从后门进出上班。我衔经国先生之命,半夜十时走到他们扎营地去沟通,转达经国先生的话:“我有饭吃,老兵就有饭吃;如果只有一口饭吃,我也会先给老兵们吃。”结果老兵们潸然泪下,开始撤退,一个不留。一早,这边经国先生也撤了“退辅会”主委的职务,并调整了老兵的生活补助金额。

  如果这还不能令人信服台湾老兵地位高的话,那么军魂网会员、参战老兵“芥菜种”撰文讲述他老舅仙逝后的待遇,就不由你不信服了。据“芥菜种”文中介绍,他老舅是大陆解放前被抓丁去了台湾,是一名普普通通的老兵,8月20日仙逝,享年91岁。台湾领导人为这位老兵送了挽联表示哀悼。

  美国的“老兵事件”,导致胡佛连任总统失败,老兵争取到了权益。中国台湾的“老兵事件”,导致“退辅会”主委被撤,老兵争取到了权益。而我们大陆的“老兵事件”一波又一波,却不见有哪级地方党、政官员或民政部领导因此被追究渎职责任,反而是一批批老兵代表因此而蒙冤入狱。造成了两参老兵上访者、入狱者前仆后继,而地方党、政官员、民政部领导不用追责的极不正常现象。

  从全国各地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造成这极不正常现象的根源在于民政部,没有制定可操作性强的政策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规定衔接。

  两参老兵身份认定前的2005年6月,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文件民发[2005]84号,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解释的通知中是这样解释的:

  ……

  确定“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应以当地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这两项货币性指标为基础,适当考虑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以及就业、教育、卫生等社会福利因素确定。

  ……

  “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由各地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资料测算,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整个解释就没有说清楚应该怎样计算出各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具体数据,各级地方政府更加不敢公布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具体数据。各地民政就以民政部的解释没有可操作性,涉军问题地方不敢越雷池半步为由一直在推拖,就是不予解决,致使问题就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推给了国务院和中央军委。

  例如,深圳市两参老兵从2010年开始就多次要求民政局公开深圳市平均生活水平的具体数据,但民政局不敢公开。深圳市民政局领导也多次说,不是他们不想提高两参老兵的生活水平,而是民政部的解释没有可操作性,又不能越雷池半步。

  后来,还是罗湖区民政局开创性的用公益性岗位来帮助两参老兵提高生活水平,并在全市推广,化解了两参老兵和政府之间有可能愈演愈烈的矛盾。这本是好事来的,是值得推广的经验,但民政局领导既怕省民政厅责怪,又怕国家民政部批评,要求两参老兵自己心里清楚就行了,千万不要进行宣传,以免给他们带来麻烦。

  当然,比深圳做得好的地方有不少,他们都是想尽千方百计让两参老兵的生活水平向平均生活水平靠拢,比如安排公益性工作岗位后,还可以吃低保,有的还可以申请临时救助、住房补贴等。但那些地方的领导都跟深圳领导的心态一样,都怕出名后给自己带来麻烦,出台政策也不敢形成文件,要求两参老兵心知肚明就行,不要宣传。

  由于民政部领导没有把两参老兵的优抚工作,从国防的建设和国家安全的高度去考虑,而是当成一般的社会救济来看待,两参老兵优抚工作做得好的经验又不去推广,让想学者没有榜样,不知该如何去解决。因此,两参老兵为争取权益上访的事件就越来越多,给党和国家及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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