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社保扣除标准
职工社保扣除标准是怎样的?据悉,准予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仅限于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超过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的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职工社保扣除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据此,各项社会基本保险的扣除标准和范围一般是由各省级人民政策规定,请查询当地的规定。补充保险的扣除范围也是由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通常补充养老保险费适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补充医疗保险适用当地的政策规定,但税前扣除的比例均为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
不给员工交社保,工资就不能税前扣除?
纳税疑问:
近来,好多企业的财务人员纠结同一个税务问题:
公司由于各种原因,尚未给部分员工缴纳五险一金,请问这部分员工的工资薪金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回复:
回答这个问题必须明确一个概念,五险一金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支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此推断企业所得税扣除的未给部分职工缴纳五险一金的工资薪金支出,属于本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允许税前扣除。
但对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如果没有按月足额缴纳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不能享受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政策解析:
1.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解析:企业需健全工资薪金制度,并在制度中规定好岗位工资标准、绩效考核制度、薪金发放流程、薪金调整依据等。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解析:工资报酬总额不但是在数量上要合理,而且还要考虑对比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解析:制定的基本工资应与岗位相对应,同时奖励都要与相关的考核相结合,工资薪金若有调整,需公司内部会议通过,并对工资调整的原因与调整幅度有合理解释。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解析: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条件之一是应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但不是所有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都能税前扣除;如返聘不与企业签署用工合同的留退休职工或者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的临聘人员,其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再税前扣除,但需按规定课征个人所得税等。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解析:该条款是一个兜底条款,比如有的企业人为地将工资拆解成为基本工资和年终奖金,达到少缴个税的非法目的,这种工资总额就不能作为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
备注:参见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6)预提工资薪金支出可按规定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2.对残疾职工享受加计扣除财税〔2009〕70号特别规定了4个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体现了为更好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及保障残疾人权益的。但注意现行税收政策中只对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给予了缴纳社会保险费予以限制,而没有对未足额支付社保费不得进行税前扣除进行明确。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也仅明确可对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允许加计扣除,但并未像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时设定支付保险费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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