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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年检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具体是怎样的?为了让各大企业了解相关情况,下面搜集了详细的内容,欢迎阅览!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国务院 2014年8月23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九条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六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不得非法获取企业信息。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第十九条 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企业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信息,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示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示企业信息适用本条例关于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拓展阅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32问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企业 (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下同)信息将向全社会公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将要报送年度报告。为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认真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和年度报告工作,就大家关心的若干问题,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起草了宣传手册,作出解答。
一、为什么制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公布和实施,是国务院就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宽进严管”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创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条例》的核心内容就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企业年度报告制度。
企业信息公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将其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与企业 (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下同)有关的信息,以及企业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企业年度报告,是指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企业情况,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报告不再进行事前审查,而是开展事后抽查。
三、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哪些配套规章?
为了配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施,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五个部门规章,分别对《条例》规定的相关内容和要求作了更加明确和细化的规定。
四、2013年度和2014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什么时候开始?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2013年度企业年报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4年度企业年报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需要报送2013、2014两个年度报告的企业,应当在成功报送2013年度报告后,才能报送2014年度企业报告。
五、企业通过什么途径报送年度报告?
企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必须登录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zjaic.gov.cn)或登录省工商局门户网站(http://www.zjaic.gov.cn)点击进入“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提示内容填报年度报告即可。与以往年检不同的是,企业无需提交纸质的年度报告材料,也无需到工商部门加盖年度报告戳记。
六、如何办理企业联络员确认手续?
企业联络员确认,是非数字证书用户进行身份认证的惟一方式,是进行网上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必要环节。否则,企业无法登录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网上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其他企业信息。
已有CA数字证书的用户,可将数字证书为网上身份认证的载体,直接登录年度报告系统,点击数字证书登录页面进行年度报告填报。对于未使用数字证书的企业,需要事先到登记机关办理工商联络员及其手机号码的确认手续,公示系统向企业指定的人员的手机发送密码,企业凭该密码登录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信息。
办理企业联络员确认手续的流程如下:(1)登陆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zjaic.gov.cn),进入“企业联络员确认”窗口,在线填写《企业联络员确认通知书》。(2)保存后打印《通知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相应栏目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分支机构无公章的,可加盖隶属企业公章),并提供企业联络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企业直接提交或以挂号(含快递)邮寄方式向其登记机关寄交《企业联络员确认通知书》。(4)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收到企业直接提交 《企业联络员确认通知书》的,经与网上资料核对无误的,当场予以确认。(5)采取邮寄方式的,登记机关收到邮寄《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并网上确认操作,操作后系统自动向联络员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确认情况。
七、企业年度报告需要报送哪些内容?
《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会向企业采集其他信息:包括经营状况、投资善状况、知识产权、企业党建、商标注册、发布广告以及部分财务指标等信息。以上信息只作为政府决策分析,不向社会公示。
八、企业报送年度报告时还需要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吗?
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后,企业在报送年度报告时无需提交财务审计报告。但其他法律(如公司法)规定,企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公司)应当自觉遵守履行该项义务。
九、除年度报告信息外企业还需要公示哪些信息?
《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除报送、公示年报信息外,还应该公示下列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上述信息企业应当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十、企业发现公示信息不准确时怎么办?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企业发现工商行政管理等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十一、发现企业公示信息虚假或有疑问时该如何办?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十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工作何时开展?
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4年度报告。
十三、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报送哪些内容?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十四、个体工商户如何报送年报信息?
2013年度、2014年度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采取纸质报告方式,由个体工商户到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机关 (下称登记机关)领取年度报告表或从工商部门网站下载年度报告表,填写并签字盖章后,直接提交或以挂号邮寄方式送达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接收到纸质报告后,在公示平台中录入公示其是否已年度报告情况,不公示具体年报内容。
十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工作何时开展?
根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2014年度报告报送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根据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3〕199号】的规定,我省已经开展2013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工作,还没有报送的,可登录省工商局网站“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备案”系统,及时申报。
十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内容有那些?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资产状况信息;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联系方式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十七、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进行年度报告?
2014年度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报送方式与企业年度报告报送方式相同,参见第五问。
十八、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还与往常一样进行吗?
2013年度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工作仍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执行,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年度报告时提交的纸质报告及其它材料的要求与往年相同,提交审计报告的要求不变。
十九、哪些情形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根据《条例》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是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是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三是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二十、哪些情形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录?
按照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二十一、上市公司完成公示信息后还需要披露上市公司信息吗?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信息,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示信息的义务。
二十二、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报送年度报告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条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6月30日前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十三、个体户不报送年度报告会有什么后果?
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二十四、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后,如何消除这一状态?
根据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除经营异常名录。因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除经营异常名录。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未年报、未公示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二十五、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如何消除这一状态?
个体工商户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可以在更正违法行为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可以在更正违法行为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除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二十六、如何确定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对象?
根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抽查企业名单,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除了随机抽查之外,工商部门通过监管发现或经群众举报,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和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检查。
二十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信息可以采取的方式有哪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二十八、抽查企业公示信息时,被抽查企业应如何配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二十九、企业未如期申报年度报告会有什么后果?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三十、企业未及时公示其他信息会如何处理?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三十一、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会如何处理?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如查实企业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的,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以提示风险,同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方面将被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三十二、企业应如何适应信息公示的要求?
实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后,企业要勇于公开、积极公示年报信息和其他信息,积极投身到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滚滚洪流,把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企业诚信的宣传平台,强化信用约束,促进诚信自律。相信广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都能做一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经营主体,并分享到诚信社会所带来的巨大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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