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农村宅基地

时间:2022-12-08 01:30:33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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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什么意思?也许很多人都不太清楚,下面就来为大家带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参考!

  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什么意思?

  这个是指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结合国家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范围,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标是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前提下,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基本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这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也是建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

  农村宅基地如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农村宅基地可抵押贷款消息落地,不少市民拍手点赞,义乌依据宅基地改革试点批复和法律授权,系统设计了《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暂行办法》和《义乌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规定在不改变土地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切实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盘活农民资产。

  农村宅基地如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根据管理制度,市民必须拥有不动产权证书才能申请贷款,那么,如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呢?记者昨日从市国土部门获悉,目前我市不动产登记共有4处办理地点,具体分布为:义乌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窗口,地址在望道路300号;义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义南分中心,地址在佛堂大成路308号(佛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义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义西分中心,地址在上溪镇兴华路13号;义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义北分中心,地址在苏溪镇工业区103省道边。

  宅基地登记发证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权籍调查成果;

  3、不动产权证或合法来源依据:

  (1)土改房屋的提交土地房产所有证或存根、土地房产清册;

  (2)土改之后至1986年12月31日之间建成的提交宅基地证或批准文件;

  (3)1987年1月1日之后建成的,提交建房(用地)审批表;

  (4)1999年12月31日前涉及处罚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土管局的处罚发票或处罚决定书。

  4、房屋合法建造的材料:

  (1)1993年1月1日之后建成的,还须提交建设工程规划可证或建房许可证;

  (2)1997年6月12日之后建成的,还须提交规划验收合格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单或规划核实确认书)。

  5、《征询异议公告》;

  6、询问事项记录;

  7、房屋质量安全责任自负具结保证书(整体七层以上房屋须提交竣工验收确认书(确认书)或历史遗留工程补办备案材料);

  8、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9、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

  10、其他必要材料。

  审核有几项要点:

  1、有不动权证(土地所有权证)的按1.2审核要点审核;如无产权证书的还需按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审核要点进行审核。

  2、涉及旧村改造审查要点:

  (1)不论原来有无旧房,旧村改造新批建房屋的产权人均为《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中列明的家庭人员。

  (2)旧房已发证的要先办理注销登记;权证遗失的公告作废。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

  (3)下傅、龚大塘等江滨绿化带拆迁中结合旧村改造的安置户,安置面积中大部分面积是原旧房的拆迁面积,但少部分安置面积是按“旧村改造中予以扣回或补足限额”形式安置的,该类情况的产权人按拆迁用地审批表中“家庭人口”一栏中的人数认定(以村委会或居委会及江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二级证明为准),并经公告无异议后确认权利人。

  (4)福田市场项目拆迁结合旧村改造安置后新建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按旧村改造相关规定操作:对采用《农村私人建房建设用地审批呈报表》的,权利申请人确定为《农村私人建房建设用地审批呈报表》中“现有在册人口”的具体家庭成员;对采用《城镇房屋拆迁用地审批呈报表》,其中家庭人口栏写明共几人(含一人),权利申请人根据由股份经济合社和社区出具的二级证明确定,经公告无异议后予以办理。确定权利申请人的证明经国土局确认的不必再办理权属征询异议公告。

  拓展知识:怎么申请办理不动产证?办理流程是什么?

  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一)以下为东莞不动产权证办理流程,供参考:

  1、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权籍调查

  2、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3、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初审后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

  4、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5、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二)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3、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4、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等。

  若无权属来源材料则先按照国土资发〔2011〕178号规定进行确权,以经批准的确权结果文件作为权属来源材料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另该不动产若在拆迁范围内,则不能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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