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目前全国有27个省区市已出台“高温津贴”标准,但多地标准数年未涨。如下为吉林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欢迎阅读!
吉林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财审)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理顺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关系,提高企业艰苦岗位和一线职工工资收入水平,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稳定艰苦岗位职工队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委、省政府决定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煤矿井下津贴标准
1.将井下采掘工津贴标准提高到25元/工以上;
2.将井下辅助工津贴标准提高到20元/工以上;
3.将安检人员及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提高到20元/工以上。
煤矿井下津贴适用于各类煤炭企业的井下作业职工,不包括露天煤矿职工。具体发放范围为: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下井工作且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其它矿山井下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参照煤矿井下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执行。
二、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
1.将前夜班津贴标准提高到10元/班以上;
2.将后夜班津贴标准提高到12元/班以上。
三、建立高温津贴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每日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10元以上。
四、资金来源
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所需资金,均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xx年七月二十日
2017吉林省高温津贴标准
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高温补贴具体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长,各省的标准不一。全国其他省市的高温费大致分月补、日补两种发放标准。
按月发放的地区中,如发放高温津贴排名靠前的浙江、山西、江西等省份,津贴金额最高的`为山西和江西,为240元每月,浙江省为225元;最低的为山东省,为120元每人每月。
按天发放的地区中,标准最高的为天津,24元每天,最低的为贵州,8元每人每天,与天津相差2倍。
高温津贴发放标准高的多数为东部地区。与此相反,西部地区的一些省份发放高温津贴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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