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个税社保扣除标准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可以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缴纳个税社保扣除标准吧!
“三险一金”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付,因此对于单位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实际缴付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规定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简而言之,个人在取得单位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时,其收入额中就不需包含单位缴付的部分,而个人从当月工资中缴付的个人缴费部分,则允许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如某人单位和个人各按规定缴付基本养老保险560元、320元,11月实发工资4000元(不含单位缴付的基本养老560元),则扣除后的收入为3680元。
值得注意的是,允许免税和税前扣除的“三险一金”是有规定标准的,对于超过标准缴付的部分,需并入职工的当月工资薪金中合并纳税。一方面,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纳税申报时,对单位缴存的“三险一金”,如果计入了工资单发放总额,就可以在规定比例和标准范围内扣除;但企业通常的简便做法是,直接不将该部分计入工资单发放总额,因此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也不能再次重复扣除。
另一方面,对于扣除标准,“三险”的规定是其缴费基数为员工上月工资总额,缴费比率为“基本养老保险”单位14%(非深户13%)、个人8%,“基本医疗保险”单位6.2%、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1%、个人1%。而住房公积金的扣除标准则相对复杂,其缴费基数为员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且该平均工资不能超过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费比例则为该基数的12%,即上述3倍、12%的两个标准都不能超过。如我市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为15654.8元,某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20000元,缴存比例为15%,则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20000×15%=3000元,缴存基数与扣缴比例均超过标准,则准予扣除的住房公积金为15654.8×12%=1878.6元。而若缴存比例为10%,则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20000×10%=2000元,但其缴存基数超过了规定标准,故可准予扣除的住房公积金为15654.8×10%=1565.5元。
延伸阅读:社保与个税缴纳标准都需要摆脱“挤低”思维
国务院近期印发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提出,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
众所周知,我国的社保费缴纳基数,是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如果职工平均工资核算方法科学,能够全面反映职工工资状况,自然没有什么问题。关键是,职工平均工资又是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确定的。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工资明显高于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2029元,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9589元,两者相差22000多元。显然,按照城镇非私营单位测算出来的平均工资,对私营单位是明显不公的。私营单位员工和企业缴纳的社保费,负担也要明显高于非私营单位的。特别是垄断企业,一旦平衡工资高出平均工资的300%,超出部分还可以免缴,更对私营单位及其员工不公。毫无疑问,这也是为什么一些私营单位及其员工,宁可“联手”不缴,也要“对抗”社保政策的主要原因之一。
不缴纳社保费,带来的不只是社保缴费范围的缩小,社保基金征收难度的加大,最终只能不断地通过提高缴费基数标准来满足不断增加的社保费压力,而且,损害了私营单位员工的利益,使很多员工不能获得应有的社会保障,导致很多在私营单位工作的.员工没有“养老”的本钱。实体上,这样的结果对未来的稳定是相当不利的。
新的政策将私营单位也纳入到社保费缴费基数,从而使社保缴费基数能够比较准确、客观地反映企业员工的工资水平,从而使社保缴费基数标准降低,对于扩大缴费范围、提高企业和员工的缴费积极性是非常有利的。特别是私营单位工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的企业,缴费的负担会相对降低,缴费的动力也会增强,从而为低收入群体增加了一道保障。
也许有人会说,缴费基数的下降,对于社保费的征缴会带来新的压力。因为,目前的社保费原本就已经收不抵支,如果再降低缴费基数,可能会进一步加大社保基金的缺口。从表面看,确实如此,但是,如果换个思维想一下,社保费缴纳基数下调了,企业和员工缴纳社保旨贩积极性提高了,缴费的企业和员工增加了,不仅可以有效弥补缴费基数标准下降的缺口,还可以形成社保覆盖范围的扩大,让社保基金的稳定性更强。退一步讲,就算眼前的社保基金收支矛盾扩大了,可企业的负担降低了,发展的动力增强了,效益提高了,员工的收入也会增强,从而带动缴费基数的提升,岂不一举多得。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低收入企业和人群参与社保的积极性增强了,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性也会同步增强,社会的稳定性和和谐度就会提高,整个社会的发展环境也会得到改善。这样的结果,对经济发展是相当有利的。提低,原本就应当成为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的最重要着力点之一。不然,会越来越对低收入群体形成挤出效应,最终,使社会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
事实上,类似现象,在个税的征收方面,同样存在对低收入人群的挤出效应。因为,个税起征点的确定,也主要是根据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的。所不同的是,个税的起征点,主要看到的是私营单位等低收入单位和群体,而不是全社会平均工资,更不是非私营单位的平均工资。相反,如果两者换个角度,可能才对低收入群体形成真正的保护,使社会财富的分配更加合理。
也正因为如此,按照新的政策目标,社保费缴费基数,应当更多的考虑非私营单位及其员工的利益,个税起征点的确定,则可以更多的从非私营单位考虑,从而使收入水平较低的私营单位员工能够稍稍得益,而不是让个税沦落为“工薪税”。
所以,如何按照新的政策要求,尽快地将社保缴费基数与个税起征点实行相向调整,让政策的合理性更强一些,让低收入人群更受益一些,是对现行分配制度最合理的调整与优化。
个人社保缴费标准
我国各地缴纳五险一金的比例,虽不完全一致,但绝大部分省市的缴纳比例都在工资总额的40%以上。国务院副总理马凯表示,目前养老保险缴费水平偏高,五险一金已占到工资总额的40%至50%。以下为某城市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0%,个人缴费费率为8%;
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0%,个人缴费比例为2%;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2-1.9%,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不缴费;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缴费比例为0.5%;
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各为7%。
五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在发放时有基本工资,有相关一些补贴,但有的企业在缴纳时,只是基本工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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