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社保扣除标准
社保扣税的相关问题,向来是大家关注的焦点,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个人所得税社保扣除标准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个人所得税社保扣除标准,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个人所得税社保扣除标准1
对于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九条曾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五条规定:
(一)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国税发〔2006〕56号文件下发前,各地对社会保障性缴款税前扣除政策掌握不一,有的规定提取未缴部分可在税前扣除,有的则不准扣除。综合上述文件,我们看出此次政策调整很显然对社会保障性缴款税前扣除作了限定。也就是说,纳税人当期提取未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虽然财务上计入了当期费用,但在缴纳所得税时不得在提取当期予以扣除,而可以在实际缴纳时扣除。同时,新文件还明确了纳税人在“应付福利费”中实际列支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超过税收规定标准部分不得纳税调减)可作纳税调减处理。当然,对于提取未缴纳的部分,要按照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第六条第十八项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延伸阅读:多地公布平均工资已包括社保个税公积金
近期,各地平均工资数据陆续出炉。中新网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北京、重庆、河北、浙江、湖南、四川等多地公布了2016年平均工资。针对很多人觉得自己工资“拖后腿”的吐槽,多地统计局也进行了释疑。
多地2016年平均工资出炉
——非私营单位工资明显高于私营
国家统计局5月27日公布了2016年全国平均工资数据, 2016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7569元,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2833元。
在全国平均工资出炉后,各省份也陆续公布了本地的2016年平均工资。据中新网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至少已有北京、重庆、河北、浙江、湖南、四川等地公布了2016年平均工资。
记者注意到,同全国一样,上述已公布平均工资的地区中,其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都明显高于私营单位。以北京为例,2016年北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19928元,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5881元,前者是后者的1.82倍。
对于两者工资水平差距较大的原因,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此前对中新网记者分析,非私营单位包括国企、外企等,大中型企业居多,效益比较好,而私营企业多数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劳动生产率低于非私营企业,劳动者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又大都没有完全建立健全,劳动者议价能力也不强,导致工资水平明显低于前者。
哪些行业平均工资最高?
——最高行业多为金融业或IT业
从全国范围看,IT业平均工资水平首次超过金融业,排名各行业门类首位。数据显示,2016年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年平均工资为122478元,而金融业年平均工资为117418元。
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首席统计师孟灿文解读称,随着信息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平均工资得以快速增长。而金融业工资水平退居次席,主要受银行业高管限薪以及股市低迷等因素影响。
在地方层面,记者注意到,各地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并不一致,但多数为金融业或者IT业。
如,北京年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是金融业239085元;河北年平均工资最高的是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09196元;重庆年平均工资最高行业为金融业126739元。
为何总觉得自己工资拖后腿?
——官方释疑:平均工资非实发工资
面对平均工资数据,很多网友评论称 “自己又拖了后腿”。对于网友吐槽的“个人感受与数据不一致”的情况,北京市统计局在解读中指出,平均工资包括了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但是对劳动者而言,工资的概念往往是税后工资、实发工资,因此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与个人感受存在差异。
北京市统计局还表示,平均工资数据反映的是全市城镇非私营、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水平,由于行业、隶属关系、单位性质、经济效益及个人所在的岗位不同等诸多因素,工资水平客观上存在差异。所以,每个人对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的感受也不尽相同。
重庆市统计局解读称,各类平均工资数据反映的是全市或某一类单位、某个行业的平均水平。由于工资分布是典型的偏态分布,即少数人工资水平较高,多数人工资水平较低,所以多数人的工资水平会低于平均工资。对单个人员而言,工资水平及增长速度会因所属单位的行业、地区、性质、企业效益及个人所在岗位的不同而感受不同。
“平均数难以全面反映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工资水平情况。”苏海南建议,在公布平均工资数据的`同时,可以公布工资的中位数、低位数、高位数,这样能更全面反映实际情况,大家也能准确找到自己的位置。
个人所得税社保扣除标准2
企业社保税前扣除标准
税事1: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各地标准不一,存在差异。其判断标准是,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北京市为例,养老保险缴费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 ),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 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公积金缴费比例,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
税事2: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其具体范围和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
税事3:仅为部分员工缴纳的补充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为全体员工缴纳的社保费才可税前扣除,而企业只为部分管理层员工缴纳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计入当期的费用中,并且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也没有进行纳税调整,违反相关税收政策法规。企业如果不是为全体员工缴纳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那么,因此多列支的保险费用应该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
税事4:补缴以前年度社保费5年内可以追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税事5:外企为境内员工支付的境外社保费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有关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或者作为企业内部福利或奖励制度,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含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雇员)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商业人身保险费和境外社会保险费,如向境外社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支付的失业保险费、退休金、储蓄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该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税事6:补充保险不得变相用于职工其他开支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税事7:未实际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不能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企业在汇算清缴时仍未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事8:社会保险费滞纳金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分险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即补缴日期为2011年7月(包含)之后的保险费时,按照补缴金额分险种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养老保险不再加收放大系数。补交社保费滞纳金计算公式为:
(一)应补交社保费滞纳金=每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欠缴天数×0.05%
(二)滞纳金天数计算方法:滞纳金计算止日期-滞纳金计算起日期+1.
(三)滞纳金计算起日期:按照结算日期的第二个月1日开始计算。
(四)滞纳金计算止日期:按照生成申报表补缴生成日期的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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