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从5月26日召开的`省政府常务会议上获悉,山东将调整2017年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
5月26日,省委副书记、省长龚正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了2017年山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和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等工作。
5天后,也就是6月1日起,全省月最低工资新标准按地区分为三档:1810元、1640元、1470元,这三档去年分别是1710元、1550元和13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1元、16.4元和14.7元,平均增幅5.8%。
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也将作出调整
综合山东省经济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及企业盈利能力下降等因素,有关部门建议,以去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估算数57714元为基数,将2017年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指导线拟定为:基准线7.5%,上线12%,下线3%。基准线、上线比上年分别下调0.5和1个百分点,下线与上年持平。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17〕8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1640元、14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1元、16.4元、14.7元(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7年6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16〕117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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