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0-09-03 09:19:06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随着气温的升高,不少地方也开始发放高温补贴,以下是yjbys社保网为大家准备的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一)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以及四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健[2015]63号)精神,我省于2015年印发了《关于发布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的通告》(冀人社发【2015】46号),试行有效期限为两年。根据近两年来试行及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从今年开始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做如下调整:

  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下同)增加0.5元,即由1.5元调整为2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增加0.5元,即由1元调整为1.5元。

  其它事项仍按冀人社发【2015】46号执行。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本通告有效期至2019年5月20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总工会

  2017年5月17日

 

  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二)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经贸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直属各单位: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二、企业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按8—10元标准发放。企业的高温津贴可按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职工福利费的规定计算扣除。

  三、防暑降温工作季节性强,企业应合理安排职工夏季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四、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做好高温期间职工的防暑降温工作。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企业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

  五、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三)

  各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地区各局、委、办:

  我地区夏季高温津贴制度自2011年5月建立,认真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能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为确保企业在高温条件下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69号)精神,结合吐鲁番每年长期高温的气候特点,在综合考虑我地区经济发展、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基础上,决定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职职工高温津贴发放标准由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标准发放调整为每人每天20元标准发放。

  二、企业高温津贴支付等有关问题仍按《关于吐鲁番地区企业高温津贴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吐地劳社字([2011]122号)要求执行。

  三、各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做好高温期间职工的防暑降温工作。工会组织依法对企业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

  四、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吐鲁番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吐鲁番地区卫生局

  吐鲁番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吐鲁番地区工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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