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9-10 23:49:01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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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自己在高温环境下上班的话,肯定就会有这个高补贴的,高温补贴是国家所要求发放的,而且不可以用西瓜之类的物品进行代替,那么关于广西企业的高温补贴标准是如何的?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广西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广西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广西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税务局,各市总工会,中直驻桂企业,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区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10月份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用人单位在岗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50元至30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1.5元至13.8元。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三、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停工留薪期、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四、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五、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是否属于高温场所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商定。

  六、防暑降温工作季节性强,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职工夏季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七、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时段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也不能因实施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八、用人单位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含35℃)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场所作业。

  九、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体负责高温津贴的政策解释工作。各级应急管理、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用人单位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做好高温期间职工的防暑降温工作。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

  十、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21年10月15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2021年10月15日

  广西企业高温津贴

  一、享受高温津贴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情况,享受高温津贴的具体条件主要综合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高温,即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二是高湿。因我区属低纬度地区,南濒热带海洋,北为南岭山地,境内河流纵横,热量丰富,气候湿润,且有雨季与热季重叠的特点,尽管年内气温达到35℃以上的日历天数不如一些高纬度地区,但由于雨、热同季,在太阳辐射、大气环流等因素综合作用下,高温季节期常有高湿现象伴随(即又闷又热),且持续的时间长。从劳动安全卫生角度看,此时人体汗液不易蒸发,同样易导致人体体温调节失衡。

  以上两个因素中,前者国家已经明确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而后者由于主要取决于劳动者的具体工作环境以及用人单位所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技术装备水平等,目前国家尚未对此做出统一规定。实践中建议各用人单位结合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依法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等形式予以明确为宜。

  二、使用农民工、聘用工特别是环卫一线工人的单位是否也要支付高温津贴?

  实施高温津贴政策是一项地方劳动标准,也是政府 “关注民生”的行政性举措。因此,我区境内各类企业无论采用何种用工方式,都有义务认真执行。

  环卫一线工人按劳动合同制度管理,绝大多数长期在室外露天作业,农民工也相对集中,他们的辛勤劳动已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因此,考虑到环卫一线工人的工作特殊性,我区早在2011年实施高温津贴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中明确规定:将环卫一线岗位纳入享受高温津贴的范围。

  三、机关事业单位是否纳入高温津贴的实施范围?

  由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在实施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时,已将防暑降温等福利性补贴纳入其中,因此,机关事业单位除环卫一线工人外,原则上不纳入高温津贴的实施范围。

  四、非全日制用工是否支付高温津贴?如何支付?

  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工的,也要依照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在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就业,因此其高温津贴应按小时折算支付。

  五、为什么我区高温津贴标准只规定一个数值区间,而不是一个绝对值?

  《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14号)规定: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间。

  高温津贴标准属地方劳动标准,应尽可能适应全区各类产业不同、规模不同、效益不同、劳动者工作强度不同以及所有制性质不同的企业实际情况。我区将高温津贴标准设定在“100元—200元之间”,一方面是考虑劳动者在高温条件下付出劳动消耗后所必须的最低补偿,另一方面还要综合考虑上述各类企业的资金承受能力,以确保高温津贴政策能够落实到位。所以,各类企业应在政策规定的区间范围内,依法通过内部规章制度或者专项集体合同等形式,对企业内部各岗位人员实施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予以明确。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们物质文明的进步,我区高温津贴标准的区间水平将适时调整。

  六、单位发放高温津贴后,还可以另外发放防暑降温费吗?

  高温津贴与按照我区相关规定,实施高温津贴后,企业不得另以货币形式在其他项下向劳动者支付防暑降温费,但企业可以继续安排好生产(工作)场地的清凉饮料供应(有关费用按现行规定在“劳动保护费” 列支),以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七、高温津贴是否计入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可计入加班工资基数?

  按照国家《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要求,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根据上述精神,在国家和自治区没有明确规定之前,高温季节加班可暂不将这部分津贴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必须按照加班时间折算另行支付高温津贴。

  八、高温、高湿环境下因工作中暑,是否算工伤?

  凡是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引起的高温中暑,都属于工伤,经申请工伤认定后,应享受工伤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二款规定支付费用。

  九、单位不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如何为自己维权?

  企业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属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高温津贴的详细规定,可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进行查询。

  广西夏季高温津贴标准

  广西本次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调整力度比较大,从原标准每月最低100元调整为每月250-300元,发放月份为6月-10月共5个月;同时新增按天计发标准:11.5-13.8元/天。新标准较原标准提高2.5-3倍,增幅与广西近10年职工工资增幅基本差不多。

  调整后的广西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不仅一改多年高温津贴标准全国倒数第一的尴尬局面,还实现了对大多省市的赶超,特别是最高300元的新标,还一举实现与上海、江苏、浙江、江西等四省市并驾齐驱共享全国第一的宝座。

  根据规定,广西各类企业(包括私营企业)、个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凡是在6-10月份安排职工在35℃及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者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都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职工支付高温津贴。

  当然,如果职工因事假、旷工、病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非工伤原因没有上班的,单位是可以按天扣除未出勤期间的高温津贴。

  而广西本次新增按天发放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主要也是这个原因,同时也是考虑单位灵活性用工的现实需要,体现按劳分配和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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