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劳动者夏季高温津贴的通知

时间:2020-09-05 13:10:28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关于企业支付劳动者夏季高温津贴的通知

  各省市在近年对企业支付劳动者夏季高温津贴都有了一定的调整,下面我们去看看具体的调整情况吧!

关于企业支付劳动者夏季高温津贴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辽宁省国税局 辽宁省地税局 辽宁省总工会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精神,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发放标准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高温津贴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在每年7月、8月、9月发放。

  (三)对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劳动者未能正常出勤的或者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及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实际天数进行发放。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

  三、资金来源

  用人单位支付高温津贴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调整津贴标准增加的工资在挂钩工资基数外单列。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四、其他要求

  (一)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应根据企业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降低或扣减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对从事室内高温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以本通知月支付标准为计算基数,按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实际天数发放高温津贴。

  (四)用人单位要加强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场所作业。

  (五)根据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已自行制定高温岗位补贴低于本规定标准的,应按本规定标准执行。高温津贴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

  (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高温津贴标准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它劳动保障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做好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的维权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

  五、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辽宁省国税局

  辽宁省地税 局

  辽宁省总工会

  2014年6月30日

  湖北省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3〕3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安监局、卫生局、总工会、国税局、地税局: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生命安全,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我省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结合我省气候特点,用人单位对在岗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由原来的每年7、8、9三个月,调整为6、7、8、9四个月。

  三、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四、各级人社、安监、卫生、工会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各类媒体广泛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受理群众投诉,确保高温津贴标准得到有效落实

  六、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 省 财 政 厅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北 省 卫 生 厅

  湖北 省 总 工 会

  湖北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湖北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2013年9月9日

  陕西省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暑降温费

  (一)执行范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岗工作人员。

  (二)发放标准: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

  (三)发放时间:每年 6月15日至9月15日,其中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6月15日至8月15日。

  (四)经费开支渠道: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防暑降温费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列支;企业的防暑降温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五)调整后的防暑降温费标准从2015年6月15日起执行。

  二、高温津贴

  (一)发放条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发放标准:每人每天25元。

  (三)发放时间: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四)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

  (五)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支付以及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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