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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高温津贴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精选11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我们都可能会用到通知,通告是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时,使用的下行公文。你知道通知怎样写才规范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企业高温津贴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企业高温津贴支付问题的通知 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行办、公司(集团),中央驻疆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精神,切实做好自治区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现就我区企业高温津贴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气温以自治区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天6—12元。各地可在上述标准区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三、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根据本地区和本单位实际,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合理安排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每年夏季高温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根据卫监督发〔2007〕186号文件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劳动者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管,积极引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贯彻落实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的各项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依法严肃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本通知下发前今年已有的高温日,用人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xx年xx月xx日
企业高温津贴支付问题的通知 2
公司各部门:
高温季节即将来临,为扎实做好20xx年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完成好工作任务,经公司研究,决定发放20xx年度高温补贴,具体发放办法及标准如下:
一、发放范围
20xx年6月1日—9月30日间在册在岗正式员工发放高温补贴;因各种原因暑期不在岗人员(包括长期病休人员)、非正式员工不予发放。
二、发放标准
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发放,共4个月(6—9月),每人总计600元。
三、发放方式
根据当月实际考勤情况,按月随同工资发放到帐。
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企业高温津贴支付问题的通知 3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职工在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保证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了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标准的,可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在下浮20%的范围内确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高温津贴标准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列支。
用人单位在其他时间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工作的,除应按行业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外,也应不低于上述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用人单位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三、每年6月至10月期间,用人单位应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四、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适当增加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避开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各级劳动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引导和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和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等情况,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
20xx年xx月xx日
企业高温津贴支付问题的通知 4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商活动有序进行,根据卫生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发放高温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从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夏季高温中暑问题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严重危害性,切实重视和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
二、各地特别是夏季高温天气发生频率较高、持续时间较长的地区,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夏季防暑降温的有关规定,并主动引导和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
三、各类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符合高温工作人员每人每天10元。
四、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五、企业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六、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并与本单位工会或工会代表通过平等协商,建立高温津贴制度,执行高温津贴标准。
七、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高温津贴从成本费用中列支,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
八、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每年的6月至9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它劳动保障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九、高温津贴标准自20xx年6月1日起执行。
xxx
20xx年xx月xx日
企业高温津贴支付问题的通知 5
公司各部门:
高温季节即将来临,为扎实做好20xx年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完成好工作任务,经公司研究,决定发放20xx年度高温补贴,具体发放办法及标准如下:
一、发放范围
20xx年6月1日—9月30日间在册在岗正式员工发放高温补贴;因各种原因暑期不在岗人员(包括长期病休人员)、非正式员工不予发放。
二、发放标准
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发放,共4个月(6—9月),每人总计600元。
三、发放方式
根据当月实际考勤情况,按月随同工资发放到帐。
xx有限公司
20xx年五月x日
企业高温津贴支付问题的通知 6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安全监督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中直驻桂企业,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炎热夏季高温条件下各用人单位生产(工作)活动的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实施企业高温津贴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间。
二、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劳动环境下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所给予的额外的必要补偿,应在企业“应付工资”项下列支,做单列工资统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实施高温津贴后,企业不得另以货币形式在其他项下向劳动者支付防暑降温费。
三、实施高温津贴后,用人单位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积极采取其他防暑降温措施,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同时,要继续安排好生产(工作)场地的清凉饮料供应(有关费用按现行规定在“劳动保护费”列支),以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也不能因实施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五、用人单位要加强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场所作业。
六、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高温津贴的政策解释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津贴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按规定支付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纠正。
七、本通知自20xx年6月1日起执行。
xxx
20xx年xx月xx日
企业高温津贴支付问题的通知 7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卫生局、安全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市场安全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横琴新区地税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要求,现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7〕103号)及《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粤人社发〔2010〕19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xx年xx月xx日
企业高温津贴支付问题的通知 8
公司各厂、部、办: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发布的《关于20xx年高温补贴发放政策》,20xx年湖南省高温补贴发放时间为7月份到9月份,高温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最低150元/月。为了符合湖南省最新高温补贴政策要求,湘潭公司20xx年的高温补贴标准调整为150元/月,发放的时间:7月、8月、9月共三个月,具体根据员工出勤率进行核算。
另外,在高温期间,请各厂部做好员工高温防护工作:
一、请各厂部将防暑降温药品发放到位,必须为室外作业员工配备足够的防暑降温药品,作业前先服用;
二、请后勤管理科安排防暑降温饮料以及绿豆汤配送;
三、高温条件下作业以及白天需要长时间进行户外露天作业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注意作业期间的避暑和休息;
四、请各厂部合理安排室外作业人员作业时间;
五、请各厂部健全应急预案,加强突发事件的处置、合理安排好高温酷暑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人力资源部
20xx年7月14日
企业高温津贴支付问题的通知 9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陕单位: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暑降温费
(一)执行范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岗工作人员。
(二)发放标准: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
(三)发放时间: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其中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6月15日至8月15日。
(四)经费开支渠道: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防暑降温费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列支;企业的防暑降温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五)调整后的`防暑降温费标准从2015年6月15日起执行。
二、高温津贴
(一)发放条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发放标准:每人每天25元。
(三)发放时间: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四)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
(五)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支付以及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5年7月30日
企业高温津贴支付问题的通知 10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类用人单位: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要求,经政府研究同意,现对我省高温津贴计算方式和发放标准进行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从2013年起,高温津贴发放由省人社厅、财政厅(晋人社厅发〔2010〕99号)规定的按天计算改为按月计算。结合我省气象特点,每年6、7、8三个月,由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在岗职工每人每月发放高温津贴240元。
三、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四、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
20xx年xx月xx日
企业高温津贴支付问题的通知 11
目前上海高温费的发放标准是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xx)43号执行。该《通知》主要内容规定如下:
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xx]186号)要求,现就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二、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注意:冷饮不能替代高温费
一些企业把夏季向职工发放绿豆汤、矿泉水和必须使用的防护用品也充作高温费,这是不合理的,高温工作现场的清凉饮料费用不能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也不能折合现金抵消应发的高温费。
各企业发放高温费的具体标准,将由企业工会等通过民主协商确定,但若企业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员工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高温补贴简介:
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而为职工发放的补偿费用。
高温津贴属于特殊工资性津贴。特殊工资性津贴是对员工在特殊劳动条件下工作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以及身体健康损害所给予的物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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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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