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炎热的夏季到来了,对在高温条件下工作的劳动者来说,高温补贴显得人性化!以下是关于《上海市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以供参考!
上海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综发〔2016〕23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二、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1〕4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23日
上海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据小编了解,上海市人社局发布的《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3号)》中明确: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即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取决于工作场所是否为露天或室内温度是否降低到33℃以下,而与当月的气温高低没有关系。
《通知》明确: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此外,《通知》还强调了,夏季高温津贴应纳入职工的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工作。
夏季高温注意事项
日最高气温达到或超过35℃时称为高温,连续数天(3天以上)的高温天气过程称之为高温热浪(或称之为高温酷暑)。连续高温酷暑会使人体不适而影响生理、心理,甚至引发疾病或死亡。市政府应急办提醒广大市民:
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注意多喝水以补充身体水分,老、弱、病、幼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
室内外温差较大,空调不要直接对着头部吹,容易引起夏季感冒;
大汗淋漓时不能马上冲洗凉水,先擦干汗水,稍休息后再用温水洗澡;
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火灾;
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温度上升到一定高度时应停止作业;
注意作息时间,避免过度劳累,保证睡眠,必要时准备一些常用的防暑降温药品;
出现头晕、意识不清、恶心、胸闷症状时,应立即休息、喝凉水降温,如怀疑是中暑情况、应立即赶往医院治疗;
【上海市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相关文章:
高温津贴发放通知09-06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09-05
关于发放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06-22
重庆市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通知06-22
关于计取和发放建设工程高温津贴的通知09-05
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09-05
2017年高温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06-22
福建省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09-05
江苏省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