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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高温补贴发放通知
从海南省总工会获悉,海南天气炎热,因此发放高温补贴的月份也较多。2017年海南省高温补贴在4月至10月发放,共7个月,以工作时间为标准每天发10元,共计2100元。下面搜集了亚市高温补贴发放通知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海南省关于用人单位实行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3]39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总工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用人单位实行高温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温津贴适用范围: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二、高温津贴发放条件及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
三、发放时间: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四、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五、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六、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提高高温津贴而扣减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七、高温津贴计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所需资金按现行工资发放渠道解决。企业发放的高温津贴,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个人按照省政府规定取得的高温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高温津贴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可适时调整。
九、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卫生厅
海南省总工会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2月1日
拓展阅读:三亚露天作业人员称没享受过津贴 维权怕被开除
近日,海南省三亚市高温天气频频,日前一位在户外作业的市民向媒体反映,说每天要顶着热辣的太阳工作8小时,室外温度高达35℃,但单位却没有给他们发放“高温津贴”。连日来,记者走访发现,一些户外作业人员并不知道有“高温津贴”这回事,有的知道但单位不给发放,他们也没办法。对此,三亚人社局表示,劳动者可以向该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举报或拨打举报投诉电话88275979,一经查实将要求用人单位立即发放津贴,如不执行将依法依规处理。
市民反映 户外作业无补贴 欲讨要又怕被开除
前几天,三亚亚龙湾一小区绿化工盛先生向媒体反映,他说这几天天气非常炎热,有时可达35℃,每天要在户外工作8个小时,没见单位给他发过高温津贴,也从来没有领到过类似补贴。
盛先生是三亚本地人,今年30多岁,在该小区干了好几年,每天的工作就是修剪小区花草以及浇水,即使天气再炎热工作还是一如既往,身上保护措施就是一顶帽子和一条长外套,累了就坐在大树下休息。
盛先生告诉记者,和他一块工作的几个同事都没有补贴,一般在户外工作的人员都会得到这个补贴,但单位不发给他们,而且当作没有这回事,“我要是跟领导说这个事,怕就被他们开除了”。
记者走访 部分露天作业工人对高温津贴不知情
凤凰路的一家建筑工地,几座庞大建筑拔地而起,记者看到有一座建筑物第9层楼的阳台上,有几个装修工人在粉刷墙体,头顶烈日,流出的汗水用毛巾擦了又擦。
在工地门口,刚下班的工人陆续走出,其中一名工人告诉记者,他是江苏人,来三亚这家工地干了一年多,他说虽然天气很炎热,但都是这么一直干活的,不知道有高温补贴这一回事。在一旁的几名工人纷纷向记者说:“我们有听说过这个补贴,但都没有领到过。”
22日上午,记者在迎宾路看到几个市政维修工人在维修路面,其中有一名工人撑着一把伞,另外几名用机器在作业,他们告诉记者,天气很热,路面温度较高,“所以我们只好自己找了一把伞遮一遮。”当记者谈到,这么热的天气在外边干活,单位有没有给发高温津贴,他们表示没有享受过,也不敢跟领导提这个事。
部门回应 用人单位应发放高温津贴
对此,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7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用人单位实行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每年4月1日到10月31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
该负责人表示,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这样的高温天气以及不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33℃以下的情况下作业,没有给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到该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举报投诉受理中心或拨打举报投诉电话88275979进行举报,如调查发现用人单位有拒发高温津贴的行为,他们将要求用人单位立即给予劳动者发放津贴,如不执行将依法依规对用人单位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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