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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温补贴发放通知
据悉,海南发高温补贴发放时间为7个月,是全国高温补贴发放时间最长的省份,下面整理了海南高温补贴发放通知,欢迎阅览!
海南省关于用人单位实行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3]39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总工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
关权益,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用人单位实行高温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温津贴适用范围: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二、高温津贴发放条件及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
三、发放时间: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四、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五、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六、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提高高温津贴而扣减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七、高温津贴计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所需资金按现行工资发放渠道解决。企业发放的.高温津贴,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个人按照省政府规定取得的高温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高温津贴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可适时调整。
九、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卫生厅
海南省总工会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2月1日
海南用人单位需严格执行发放高温津贴等规定
随着盛夏时节到来,连日来我省气温居高不下。为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防火工作,有效预防中暑事件及高温天气引发的火灾事故,省政府办公厅昨日下发关于做好当前高温天气防暑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防暑防火工作,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加强高温天气下交通运输和游客安全管理,避免旅游团队在高温天长时间进行室外活动。
通知明确,用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要对防暑防火工作担负起责任,对从事高温作业和户外露天作业的职工,合理安排工期和作息时间,严格执行发放高温津贴等相关规定,创造条件做好各项防暑防火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建筑、道路桥梁施工主管部门要积极督促施工企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健康安全。要在现场配置防暑降温药品及足够的饮用水、凉茶,做好作业人员的饮水、饮食卫生和防暑降温、防疫、防中毒等工作。要注意科学合理安排工期,不得盲目地抢工期、赶进度。要加强高温酷暑天气现场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通知强调,高温天气交通事故多发,公安交警、交通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安全检查,防止车辆高温发生自燃、爆燃等事故。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督促旅行社、景区景点采取措施避免旅游团队在高温酷热天气下长时间进行室外活动,各景区景点要增设消署饮品和防暑用品的销售点,导游人员要提醒游客注意防暑,并宣传中暑急救自救知识,切实做好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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