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温补贴政策

时间:2020-09-05 13:53:04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2017福建省高温补贴政策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下面我们来看看福建省目前沿用的高温补贴政策吧!

 

  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3〕239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商务局、商贸局、经贸局)、卫生局、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经发局、卫生局、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省直属各单位,有关企业: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标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三、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四、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五、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六、防暑降温工作季节性强,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职工夏季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做好高温期间职工的防暑降温工作。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

  八、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总工会

  2013年7月10日

  问题:怎样解决高温津贴落实难?

  专家观点:

  ◇很多劳动者往往将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相混淆,认为高温津贴属于单位福利,如果不发也无所谓。然而,根据相关规定,高温津贴属于工资范畴,属于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

  ◇修订劳动法时,应完善和细化工资、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将高温津贴和高温天气下的工作时间纳入其中,从根本上解决高温津贴“落地难”。

  ◇对现有《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作出调整,兼顾各地区气温和经济水平差异,明确制定和上调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

  ◇高温津贴发放标准还应与劳动者从事的岗位内容相挂钩,体现出不同岗位劳动者的差别待遇。



【2017福建省高温补贴政策】相关文章:

2017武汉高温补贴政策06-28

2017江西高温补贴政策06-28

2017四川高温补贴政策06-28

福建省高温补贴标准09-09

2017年山东省高温补贴政策06-28

2017年西安高温补贴06-28

2017年杭州高温补贴06-28

2017广东高温补贴标准06-28

2017高温补贴标准通知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