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时间:2020-09-10 11:27:03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2017江苏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截至目前,全国多省市已上调今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是为大家分享的2017江苏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最新内容,供大家参考借鉴,欢迎浏览!

  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新标准7月1日起实施,省总工会6日发出今年第3号维权预警,提醒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是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到手工资”, 不能随意打折克扣。

  小李与某化妆品销售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为:月工资2200元+销售提成。虽然约定的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但由于销售不稳定,每个月在扣除社保、公积金后,小李到手工资经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何应洋表示,最低工资是在剔除加班费、夜班费、高温费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交通、住房等补贴,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及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其他福利待遇后,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到手“最低工资”(含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小李每个月的工资在扣除其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就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单位的做法明显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老赵在一建筑工地做木工,每个月应发工资8000元左右,但实际上每个月用人单位只发1000元的生活费,剩余工资每半年集中发一次。

  何应洋表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建筑施工企业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第二年一月份上旬前结算并付清上年度全年工资余额;因用人单位实行预付部分工资、分批支付工资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老赵所在的建筑施工企业每月发的“生活费”,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7〕204号)

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7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890元;二类地区1720元;三类地区15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7元;二类地区15.5元;三类地区13.5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请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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