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市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保费缴费比例解析
根据规定,此次下浮将采取集中减征的方式,统一在2015年12月操作,减征对象为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依法参保缴费的部分工业企业(不包括烟草制品、电力生产和供应、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纸浆制造及造纸、石油化工、采矿6个行业)。
集中减征月份,企业仍需及时、足额申报,申报征缴流程不变,由《税友龙版》自动判断并完成减征。企业参保职工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各项社保待遇不受影响。据测算,此项政策将为企业减负约4亿元。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3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3%调整为2%。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0.5%共同缴纳失业保险。
二、缴费工资基数为2225的,单位缴纳数额按照2225×1.5%=33.38元/月,个人缴纳数额按照2225×0.5%=11.13元/月缴纳。
三、失业保险费率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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