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高考不应将社保年限作为必要条件

时间:2020-12-10 19:35:18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异地高考不应将社保年限作为必要条件

  10月8日,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北大法学院教授张千帆以快递的方式向国务院、教育部以及北上广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了异地高考建议方案。该方案由30名专家学者联合签名,提出随迁子女高考应以3年或4年连续学籍为主要条件,不应该在社保年限等问题上设置高门槛。

异地高考不应将社保年限作为必要条件

  建议书指出,8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对随迁子女的认定条件、父母条件等方面的规定都比较笼统,为各地落实相关政策留下了诸多空间和不确定性,所以才催生了这一份建议书。

  学籍年限建议

  有关资格认定应该紧紧围绕随迁子女在当地考试和录取的需要,而不是其父母的工作性质、收入、住房等非直接相关条件。

  京沪可需4年连续学籍

  建议的第一条就提出,要以随迁子女就学年限作为认定升学考试资格的主要条件。制订方案的首要目标应当是为了保护随迁子女的平等受教育权,有关资格认定也应该紧紧围绕随迁子女在当地考试和录取的需要,而不是其父母的工作性质、收入、住房等非直接相关条件,因而不应依据这些不相关条件对随迁子女的升学考试资格采用打分等评价方式。

  建议书中提出,对于一般省市,随迁子女在父母经常居住地接受完整的高中教育,至高中毕业有3年以上连续就学记录的,即可以在当地参加高考和录取。对于京沪等外来人口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考虑增加一年与义务教育的衔接;随迁子女至高中毕业有连续4年以上就学记录的,即可在经常居住地参加高考和录取。

  建议书还建议,初中毕业在中考前有连续一年就学记录的,即可在当地参加中考和录取。据我们了解,一般有了义务教育就读的要求,很可能就整个义务教育都是在流入地接受的。张千帆介绍。

  家长条件建议

  对父母资格认定应当和随迁子女就学年限基本接轨,而不应显著高于随迁子女的就学年限要求。

  社保不应作为必要条件

  为了保证异地高考政策不被高考移民钻了空子,在国务院出台的通知中要求各地出台办法,对进城务工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建议书指出,对父母资格认定应当和随迁子女就学年限基本接轨,而不应显著高于随迁子女的就学年限要求。进城务工人员夫妇一方在流入地有常住证明的,其子女即应当被认定为随迁子女并允许在当地入学。常住证明包括工作证明(劳动合同附工资证明、单位出具证明附工资证明、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任何一项)和居住证明(租房合同、房产证、暂住证、水电费收据等任何一项)。

  社保年限要求成为了很多随迁子女家长担忧的因素。建议书提出,社会保险证明不应独立作为随迁子女升学考试资格认定的'必要条件,因为全民社保只是近年来才在全国逐步推行,各地社保普遍存在不能相互衔接的现象,京沪等地则长年不允许众多进城务工人员在当地参加社保。在这种情况下,将社保年限设定为随迁子女升学考试资格条件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要求提供社保证明的目的是体现进城务工人员对当地的贡献,那么纳税记录是更适当的证明;如果这一要求的目的是体现进城务工人员长期在当地工作和居住的意向,那么可以要求他们在当地参加社保并提供证明,但不应要求参保年限。

  不要对务工人员分等级

  对于《意见》中提到的城市功能定位、产业结构调整等考虑,学者们认为仅适用于未来城市发展规划的制定,而不能适用于现有的随迁人口认定。各地制定的高考方案应当统一解决现已存在的随迁子女升学问题,而不能根据城市功能定位等极其模糊的标准将现有进城务工人员分为三六九等,否则必然在现有随迁子女当中人为制造新的歧视。只要进城务工人员符合工作年限和居住年限要求,就应当允许其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考试和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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