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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基金监管的问题现状与建议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社保基金监管的问题现状与建议,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社保基金监管的问题现状与建议 篇1
摘要:对社会基金进行必要的监管能够实现我国社会基本保障问题,虽然我国政府对于社保基金监管方面颁布了一些法律条文,但是在实际监管中还是存在不足。本文从我国社会基金监管现状进行分析,对我国社保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结合我国现有的监管法律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建议分析,望可以为我国社保基金监管现状进行改善。
关键词:社保基金;监管;问题建议
第一章 社保基金监管现状分析
我国目前所行使的社保基金监管主要是将行政监督作为监管主要内容,然后将审计和社会作为补充监督,通常称为三位一体的社保基金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中主要监管部门还是政府,制定相应的监管条例以及相对应的管理法规。
第二章 社保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分析
通过对我国社保基金监管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发现中央政府在这方面虽然颁布了很多的法律条例,但是对于监管范围来看,还是很不健全,并且由于监管部门对社保基金的认识程度不够,导致社保基金去向不明的问题也时有发生,对于社保基金在具体方面的使用的时候缺乏预算监督,而且监管系统设计不合理,导致监管力度不够,现将我国社保基金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如下文所述。
2.1社保基金监管法律规定存在不足
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体系法律建立层次过于低下,导致金融监管部门执行能力较弱,社保基金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基金种类,对人民能否安定生活有着很重大的影响,还可以对经济建设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所以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监督。但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规范社会保障的法律。目前只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作了原则规定,具体监管依据只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层次很低。随着社保基金管理体制的变化,多部门介入社保基金日常管理,基金监督工作环节增多,链条加长,使得监督和被监督的主体不明确,约束效力差,基金监管部门执法无力,严重影响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从我国全国范围来看,社保基金的监管法律规定严重不足,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对其进行严格控制,政府监督部门也不能对其进行严格监督,导致部分社保基金去向不明。
2.2对社保基金认识程度不够
社会保障基金作为社会性、公共性资金,其用途在于实现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以及社会救援,但是,很多地方政府将社会保障基金作为政府公共资金,运用在修公路、搞开发等地方性建设中,非法挪用大量社会保险基金,而这些基金在投入建设后,有的血本无归,这就造成基金资源浪费。很多地方政府,基于地方企业的发展,将大量的基金用于企业建设中,或是以借贷名义赠送给企业,而在市场竞争冲击下,很多基金无法收回,更甚的是,一些机关、政府将基金纳入个人经济实体中,这就造成资金风险。对社保基金认识不足的话就会出现很多的腐败,因为官员认为社保基金没什么作用,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不力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就是因为监管人员对于社保基金认识不足,将社保基金进行私用或者托用,这就导致真正的需要使用社保基金的时候,监管部门却拿不出钱。
2.3社保基金缺乏预算监督
我国的社会保障收支未能纳入财政统一计划和预算管理体系,处于分散状态。庞大的社保基金无法接受立法机构的监督,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基金管理混乱,而且不利于全面、准确地反映社保基金收支的总体情况,难以体现社会保障的职能作用,不利于加强基金的监管。总之,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制存在制度设计上的先天不足,在运营过程中也忽视了配套规定的考量,而且在管理上分散混乱,管理体制不顺畅。社保基金的使用者不受约束与管理,不能纳入财政统一计划和预算体系,缺乏规范的、合理的、科学的安排,无法接受立法机构的监督,不仅难以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完整,而且不能保证政府社会保险职能的实现,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将产生严重的影响。
2.4监督系统设计不合理
监督系统是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科学运营与管理的重要条件,但是,从监督部门建设以及人员配置上来看,并不能适应现阶段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要求,目前,执法缺乏权威性,对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存在监督不力问题。虽然自1998年以来,建立了多个社会保障监督部门,但是仍有一些省份并没有设置专门的监督处,而是与其他处室合设,这就造成监督独立性的缺失。从人员配置上来看,专门性的监督人员较少,而且整体素质较低,缺乏坚实的职业素质基础和业务能力,这就影响了监督效能的发挥。另外在监督资金、硬件投入上,并不能适应监督要求,如办公经费缺乏、办公人员待遇低、办公设备简陋等,这就严重削弱了监督部门的物质实力。同时,在执法权威性和稳定性不足的影响下,地方监督往往缺乏后备强制力支持,而且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仅对下级部门起作用,而横向部门却很难受到监督制约。
第三章 社保基金监管对策分析
3.1完善社保基金监管法律
根据国外社保基金监管法律颁布经验来看,世界上其他国家对于社保基金监管还是存在很多的特点,拥有一套比较完整且严谨的社保基金监管条例,并且国外发达国家所建立的法律条例远远超过了金融市场发展趋势,还可以根据金融市场发展趋势的改变而进行全方位的完善,所拥有的适用性比较高。我国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我国社保基金去向以及金融市场发展趋势进行详细的'了解,然后结合我国社保基金监管现状,颁布一系列符合我国社保基金监管环境的法律制度,以此完善我国现行的社保基金监管措施。除了颁布法律之外,还应该进行社保基金监管法律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对社保基金监管法律进行了解,避免因为不懂法而使自己遭受经济损失。综上所述,国家社保基金监管部门应该尽快颁布一部专业法律制度,对我国社保基金进行全面监管。 3.2提高对社保基金认识,对基金去向进行严格管理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有安全目标和增值目标两个目标,在进行两者地位定位时,一定要将安全目标放于首位,当两个目标发生冲突时,保值增值目标要让位于安全目标,其原因在于社保基金是维持社会稳定性、实现基层民众利益的社会公共基金。当然,要适度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不要过度强调安全目标,要使两者尽量保持平衡。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者、各地政府部门等必须端正认识,正确定位社保基金的使用范围和领域,并依据地区人口结构、经济状况、社保资金基础,明确各部分基金使用数额,避免产生基金使用不明、挤占挪用基金现象的发生,进而保障社保基金安全性,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3对社保基金建立预算监督制度
目前,欧美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向市场化发展,与此同时,东欧很多国家对于社保基金监管实现市场化的进度也在不断加快。我国在近几年的发展过程中对于社保基金监管体系颁布了很多法律规定,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体系已经出现市场化所具备的基本条件,企业对于社保基金进行监管的模式也在不断进行变化,社保经办机构已经不直接介入企业社保管理过程中。企业年金按照相关规定进入资本市场运作,金融机构成为社保基金管理运营主体、监管机构可综揽全局,强化各种制度,规范市场行为,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市场化。
3.4对监督系统进行合理构建
依据(五项制度)要求,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机关单位社会保险以及农村养老保险等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各个制度进行细化管理,规范其工作流程,提升业务操作力。将基金监管任务与监管形势相结合,积极探索常态化管理的长效机制,并依据新形势进行制度更新与改革。在落实基金监管制度的同时,强化财务管理,形成财务、基金两条线同向发展,并对收支情况进行全面化分析,以全面了解基金的应用情况。要积极开展社保基金监管软件试点工作,实行网络化监测,力图实现基金征集、支付、收入、积累各环节统一化、网络化管理,并实现对社保基金的流动管理,防止基金流失。将现场监督与网络监督相结合,从现场监督中总结经验,并运用到网络监督中,利用网络监督对现场监督进行指导,实现两者协作,有效提升社保基金的监督效能。
结论
随着社保基金在近几年不断发展,很多人对于社保基金都有比较全面的了解,所以必须对社保基金监管制度进行完善,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发挥出社保基金所应该发挥出的作用。通过对我国社保基金监管情况来看,还是存在一些不足,比如法律规定不足,认识程度不够深,缺乏必要的预算监督以及监管系统版不够合理等等,所以我国社保基金监管部门应该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对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必要的措施改进,只有这样才能够让我国居民真正的享受到社保基金所带给他们的便利。鉴于本人学识有限,在本文撰写过程中存在不足之处,望各位导师以及同学能够及时指出,以便日后及时作出修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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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刘同升.社保基金风险问题研究[J].网友世界,2014,09:77.
社保基金监管的问题现状与建议 篇2
社保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制度为切入点,探讨社保基金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
良好的社保基金监管,必须以一套良好的管理体制为基础。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的监管,主要以行政监管为主,结果造成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本文以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制度为切入点,探讨社保基金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
社保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1.社保基金监管法律存在缺失。1996 年以来,国务院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这些大多以“暂行办法”、“试行办法”和“通知”等形式出现的文件,架构起社会保障的法律框架,虽然形成了财政监管、审计监管、银行监管和内部控制的监管体系,但从法律体系上看,都属于部委规章,立法层次低,零散而混乱,权威性差,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对违规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没有明确规定。
2.社保基金预算管理不够健全。由于没有把社保基金的预算管理纳入法制规范,社保基金的管理呈现出管理分散、政出多门的现象,以致出现了劳动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挪用“两项基金”盖大楼、搞房地产、兴办实体、滥提管理费等问题,甚至发生了上海社保基金案等重大案件。要杜绝这些问题,必须从源头上建立健全法律制度,首先是要做好社会保障基金的预算管理,以便政府从宏观上规划社会保障事业,统筹社保基金的安排,保证社保基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节省管理成本,防止社保基金流失。
3.社保基金监管力量比较薄弱。为了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督检查,财政部、审计署相继成立了社会保障司,劳动保障部也设立了基金监督司,履行内部行政监督职能。但目前我国每年五项社保基金的收支规模超过 2 万亿元,而部分地区社保基金监管的力量比较薄弱,人员业务素质差,工作能力和责任心不强,直接导致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立法层次较低,执法缺乏权威性。
4.社保基金监管透明度较低。在政府主导的`监管体制下,社会保障部门充当委托人、投资者和资产管理者,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没有透明的信息披露,缺乏市场监督。上海社保基金案的涉案人员,将大量的社保基金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投入房地产和股市,并委托证券公司做国债回购、协议委托理财等。这种情况能够出现,显然与监管缺乏透明度大有关系。作为资产管理者的政府,应当对社保基金运营管理信息充分公开,通过相关规定确定信息公开制度,让普通公民都对基金的使用以及运行情况有所了解,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基金参与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5.社保基金存在较大缺口。我国养老保险从现收现付制到“统账结合”的转轨过程中,存在着巨大的 资 金 缺 口。 由 于 测 算 的 口 径 不同,对养老金缺口的估计数目差别很大,从两三万亿到九万亿不等。为了弥补社保基金的不足,国家在筹集社保基金方面也曾做出过努力,2001 年 6 月,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弥补社保基金的不足。但由于多种原因,方案出台后,股市持续下跌,2002年 6 月,国务院决定除企业海外发行上市外,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该办法。到 2009 年 6 月,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又联合发文,启动了部分国有股划拨充实社保基金的改革。这些政策和措施,为社保基金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对我国社保事业的发展有推动作用,而且还有助于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但也应看到,目前社保基金的缺口仍然很大。据统计,截至 2005 年底,全国养老金“空账”已达 8000 亿元,而目前这个数字已超过万亿。
6.社保基金征收存在较大问题。我国社保基金的收缴,是以社会保险费的形式征收,收费的法制性、规范性和强制性比较差。按照 1999 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费既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征收,也可以由税务部门征收。目前已有十几个省市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但既然不是税收,社会保险费就不适用于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在现实中,社保基金收缴的基数核定不实的问题比较突出,致使拖欠、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比较普遍,且征收成本较高。
社保基金监管的改革对策为了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转,必须大力完善监管体制,解决法律制度不健全、立法监管力度弱、司法监管无法可依等问题。完善社保基金投资监管的法律制度,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相对来说,国外社保基金的监管法律比较健全,如在澳大利亚有《养老金行业监管法》、《强制年金监管条例》,英国有《养老金法案》,美国有《社会保障法》等。而我国现行的社保基金投资监管的法律规范,大都属于“暂行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行政性的政策、法规,还没有一部全国人大立法通过的正式社会保障法律。从广义的法律体系来看,它们都属于部委规章,属于较低层次的法律,权威性较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在立法技术上过于粗线条,导致原则性条款多,具体操作性条款少。由于条款不具体,通常要在法律颁布后再颁布实施细则,而实施细则如果滞后,无疑会给监管带来诸多不便。而现有的《信托法》、《证券法》等,也都不能完全适用于社保基金的投资监管,因而有必要专门针对社保基金投资监管,制定《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监管法》。
从世界各国流行的投资监管的相关法律制度来看,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理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信托监管,一种是严格限量监管。信托监管的前提是经济发展成熟,金融体制完善,基金管理机构已得到一定程度发展,有完善的资本市场、各种中介机构组织、比较发达和成熟的金融监管系统来支撑,并需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者普遍对信托责任的法理和要求有充分认识和心理认同。与信托监管相对应的严格限量监管,除要求投资管理人达到最低的审慎性监管要求外,还通过明确的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工具、投资工具组合的比例结构、运作和绩效等具体内容进行严格的限量监管,从而把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从长远来看,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逐步完善,许多国家对保险基金的投资工具及比例限制都逐渐进行了调整,这方面的管制逐步放松,大多数国家在补充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方面都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监管的趋势,应该是从严格限量监管逐步走向信托监管。
社保基金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从收费(或拨款)、日常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待遇发放等众多环节,需要大量懂得相关法规政策、有特定管理经验或专业技能的工作人员,这是任何一个部门都无法同时拥有的。因此,在监督管理上必须实行多方管理,互相监督,权利制衡。即社保基金的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权,交给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账户管理、负债管理权交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对在社保基金筹集、管理和发放过程中全流程监督,按照财政法规履行审核、检查和处罚等职能 ;税务部门对课税过程进行监督,保证社保基金应收尽收 ;审计部门强化审计监督,对社保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发放及运营过程的违规、违纪进行监督 ;建立完善的社保基金投资监管法律制度,对社保基金投资运营进行有效监管。对于社保基金的预算管理问题,应当予以特别重视。必须强化征收管理,防止基金流失,在统筹范围内合理调度资金以保证社保基金的支出需要。经办机构要认真分析基金收支情况与动态发展,掌握投资赢利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收支情况,加强基金运行的财务监督。
在完善我国的社保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国外在社保基金的监管制度方面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可以借鉴。比如,在制度转轨中出现的资金不足问题,智利在进行养老金制度改革时也曾遇到。智利采取的办法,是通过立法将其隐性债务显性化处理,发行特种债券,纳入财政预算。智利共发行 150 亿美元的特种债券,包括利息在内,政府共需支付 170 亿美元,本息将在长达三四十年的时间内分批兑付。同时规定,1980 年前就业的人员可以选择继续留在旧制度中,也可以选择退出旧制度参加新制度,但一旦转入新制度,便不可退回到旧制度。这种将债务和国家责任显性化的做法,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再如,关于社保基金的税务征收问题,自 19 世纪末德国首创社会保障(险 ) 税以来,国际社会进行了广泛的实践,社会保障税的优越性在实践中显现出来,从而在世界范围内获得迅速而广泛的推广。我国也应当借鉴这种经验,将社保基金征收纳入税务征收范围。企业如果不缴税,税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限制相关人员离境等措施,这样就有利于保证国家税款按时、足额征收。而且,实行税务征收,有利于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机制,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此外,开征社会保障税,还可以利用现有税务部门的组织机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进行征管,充分利用税务部门在征管经验、人员素质、机构系统方面的优势,从而可以大大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效率,有助于降低制度运行成本。社保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当然也应该看到,由于历史、文化背景、政治体制、经济发展状况各有不同,每个国家社保基金的监管制度也都各有特色,因而不能一味照搬其他国家的监管模式。我国社保基金监管制度的构建,必须根据我们自己的国情和发展道路,科学研究,谨慎决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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