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社保基金的财务制度

时间:2020-12-17 11:03:27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关于浅议社保基金的财务制度

  社保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它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是百姓的“救命钱、养命钱”。为了加强财政监管,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社保基金财务制度将社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开设收入户、支出户,财政部门开设财政专户,社保经办机构征集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存入收入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财政专户向支出户拨付基金,支出户向参保对象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支出。其中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笔者认为,社保基金财务制度的颁布,规范了社保经办机构经办社保基金的财务行为,但在实际工作中,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保基金管理工作,也没有真正实现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的目标。

关于浅议社保基金的财务制度

  其一,制度的实施对防范社保经办机构挤占挪用社保基金起到了一定作用,使社保经办机构大额挪用、出借社保基金等现象得到了遏制,但对小额多期挪用仍缺乏制约。因为社保经办机构完全可以通过向财政部门虚列用款计划,恶意套取社保基金,或者直接截留社会保险费收入,利用收入户、支出户来挪用社保基金。

  其二,制度的实施将原来挤占挪用社保基金只发生于社保经办机构环节变成现在的社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两个环节,并产生了新的控制漏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一位官员说:“个别地方领导搞工程,见社保基金有钱,一句话就拿来,有关部门既不敢顶,也不向上级反映,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就被挪作他用。”目前发现的挤占挪用社保基金事件多是当地政府行为。现在,各项财政资金都归当地财政部门国库科室管理,各个险种的社保基金也都存于财政部门国库科室开设的同一银行账户,为挪用基金提供了方便,且一旦挪用,又很不容易暴露。因为,各地财政部门国库科室好比商业银行,各个险种的社保经办机构好比商业银行的储户,毎个银行储户不能确认属于自己的存款是否被银行贷了出去,甚至形成了呆帐,同理,各个险种的社保经办机构只凭各自定期与财政部门对帐并不能确认本部门存入财政专户的钱是否被挤占挪用。

  其三,制度的实施不利于财政部门对社保基金实行有效监督。首先,财政部门对社保基金的监督,力量都放在对存入财政专户的社保基金的直接管理上,而对社保经办机构的社保基金征收、支付环节却疏于监管,也无力监管。近年来不断出现有社保经办机构截留社会保险费收入,以及随意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支付标准,等等,都与财政监督缺位不无关系。其次,财政部门直接参与对社保基金的日常管理,成了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丧失了其原有的监督地位的独立性,影响了其对社保基金监督的客观、公正。

  其四,制度的'实施造成了社会保险日常工作效率低下,单说每月财政专户向支出户拨付基金一笔业务,以笔者所在地级市养老保险金为例,首先,社保经办机构编制用款计划报财政局社保科,社保科经办人员审核后报社保科科长,社保科科长审批后报主管局长,主管局长审批后转国库科,国库科经办人员审核后报国库科科长,国库科科长审核后交国库科经办人员签发支票,最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会计转支票。尽管财政部门各科室都竭力配合,但由于程序太繁琐,费时费力,影响了养老金的按时发放。

  其五,制度的实施不利于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首先,社保基金开设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三个银行账户,各帐户都存在相当数量的活期存款,又不能相互调剂,统一使用,无疑增加了资金成本,影响了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其次,现行社保基金财务制度规定,财政部门应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社保基金财务制度颁布前,社保经办机构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除留足一到两个月的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债或转存定期存款,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但享有自主权,操作简便,效率高。现行社保基金财务制度容易造成社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在这个问题上推诿扯皮,影响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目前各地反映的情况正是如此。劳动保障部门将社保基金增值率作为一个重要指标考核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然而,现实中,社保经办机构并不真正掌握主动权,工作很难做。第三,财政部门将各险种的社保资金存入同一财政专户,在利息分配上,理应参照商业银行按各个险种存款的计息积数计算分配,但各地基本上都是平均分配或粗略估算分配,对此,各社保经办机构很有意见。

  综上所述,现行社保基金财务制度存在诸多弊端,建议改由社保经办机构开立一个银行账户,取代原来的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充分发挥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既便于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又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同时,为了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笔者认为应多策并举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社保经办机构会计基础工作。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工作尚处于深化改革阶段,各地社保经办机构会计基础工作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些单位会计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造成账目混乱,手续不清,一些单位会计人员违犯会计职业道德,造假帐,编假数,报假表,等等,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影响了社保工作的健康发展。所以,必须大力加强社保经办机构的会计基础工作,对此,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监督检查,对严重违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社保经办机构要限期整改。

  二、建立健全社保经办机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薄弱环节,认真整改,堵塞漏洞,有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在社保基金的征收、支付、货币资金管理等重要环节严格贯彻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授权批准等内部会计控制原则,从源头上防范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等不法行为发生。

  三、社保经办机构设立内部审计科室或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科室或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及下级社保经办机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社保基金收支结存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防范违规舞弊现象发生。

  四、加强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力度。尽快制定出台《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各负其责,将本部门应管的、能管好的事管好。同时,各部门要相互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建立对社保基金进行日常监管的长效机制,完善社保基金监督体系。监督社保经办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有效实施;监督社保经办机构在社保基金征收、支付环节是否应收尽收,有无套取基金现象;监督社保基金是否安全完整,是否保值增值。

  五、参照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建立社保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障社会公众获取社保基金信息的权利,和对社保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在内的社保基金年度报告,将社保经办机构基本情况、社会保险金征收支付政策、征收支付情况、欠费单位及金额、基金结余及保值增值情况等涉及参保职工切身利益,社会公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重要事项披露出来,接受社会的监督。同时,规定社保基金年度报告必须经过会计事务所审计,提供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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