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老年人可以办低保
农村低保是大家都比较关注的问题,然而随着农村低保越来越严格,一些条款也是大家必须知道的,这样也有助于大家知道自己到底是不是符合条件去申请农村低保,怎么样才能申请低保,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什么样的老年人可以办低保,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单身老人属低保户吗
1、按照政策规定,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才能申请入住福利院,由国家供养。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
2、孤寡单身老人,可以办理低保。
3、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国家对低保户的申批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4、凡符合保障人员条件的居民,本人写出申请到所管辖的居委会申报。
5、居委会根据申请情况到申请人家进行实际调查,是否符合保障条件。
6、居委会把调查结果及相关证明报送办事处民政科核实。
7、对符合条件的保障人员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填写,报区民政局审批。
8、审批后对保障人员建档、建卡管理,方能领取低保金。
哪些人可以申请低保
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一、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包括以下人员: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民政部门根据有关原则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家庭收入
1、家庭收入包括的内容
家庭收入是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1.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1.2、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1.3、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孳息;
1.4、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1.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费;
1.6、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1.7、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有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在职人员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2、家庭月人均收入的计算
2.1、家庭月人均收入,根据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月总收入和家庭人口确定。
申请家庭的月收入,按其申请前三个月(含当月)的家庭平均总收入确定。
核定家庭人口的主要依据是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
2.2、各类人员的收入计算
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月人均收入的计算,参照相应原则和公式计算。
申请家庭中的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者按实际收入计算。
在职人员、下岗(待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参照本市当年相关的社会保障标准(以下所有标准都指本市当年的)计算收入。高于以上相应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就业人员,应当先扣除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部分,再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其月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城市低保标准计算。
领取各种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续缴手续,并按“分摊月”方法计算收入。
内部退休人员,按企业应当发给的生活补助费和家庭实际收入计算。
与企业签定“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人员,按家庭实际收入计算。
拓展:农村低保条件
一、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农村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1. 家庭成员因患白血病、尿毒症、肝癌、胃癌、食道癌等重大疾病,年支付医疗费用超过其承受能力,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或因病长期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的。
2. 家庭成员因重残(肢体、视力、智力1-2级)丧失劳动能力,其赡养、抚(扶)养人均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需提供残疾证)
3. 农村准五保家庭。即无儿无女,因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50岁以上60岁以下劳动能力弱,生活困难的。
4. 因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或重大事故致使家庭主要人员丧失,造成单亲家庭的。
5. 独生子女户主要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且其子女也未从事劳动或打工、经营等活动,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以下集中情况不予以批准享受低保政策
1. 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造成困难的。
2. 有劳动能力,因游手好闲,不务正业造成困难的。
3. 因、吸毒等原因造成困难的。
4. 在住房和生活设施方面,消费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的。
5. 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人,赡养、抚(扶)养人家庭状况和能力明显高于一般家庭,但不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
6. 家有盈利性运载车辆,自用小汽车,大型农机具的。
7. 在申请或享受低保期间,建楼房、购置商品房,进行室内豪华装修,购置摆设高档家具,上网电脑、空调、冰箱等。
8. 不如实申报家庭经济收入,财产状况的。
9. 议不通过或公示后,群众举报不认可,经调查属实的。
我市下半年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对通过其他脱贫措施帮扶后仍无法脱贫的困难群众通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措施实施兜底保障,实现政策性脱贫。”6月27日,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市扶贫办举行“脱贫攻坚渭南在行动”新闻发布会,市民政局副局长李天民通报我市落实“社会保障兜底一批”情况。
李天民介绍,我市民政脱贫政策措施主要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临时救助制度和困难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6项。
“全市低保对象进入扶贫建档的有70297户、215792人,占农村低保总人数的90.4%。”李天民说,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方面,市上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00元·人/年),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截至2015年底,全市年发放低保金4.2亿元。
“我市实行特困人员供养制度,截至2015年底,全市有农村五保对象6761户6984人,发放供养金3781万元。全市有孤儿966人,发放基本生活补助金752万元。”李天民说,市上对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对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问题。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等困难群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下半年,市民政部门将根据省上的统一部署,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实现农村低保与扶贫标准的有效衔接。按低保审核审批程序,把没有劳动能力或暂时无法通过扶贫开发脱贫的贫困人口,按程序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兜底保障。对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但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家庭,落实好“渐退帮扶”政策,通过提供一年时间的过渡期保障,为其彻底脱贫提供有力支撑。
在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方面,市上将落实资金、执行新的救助标准。对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实施门诊救助,大幅提升住院救助标准。对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实行全额救助,对低保对象合规费用按7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由3万元提高到4.5万元;取消低收入家庭救助门槛,按50%比例救助,年度封顶线由2万元提高到3.2万元;降低因病致贫家庭救助门槛,按30%比例救助,年度封顶线为2万元。对重点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住院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部分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对救助对象中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的未成年人,救助比例上浮10%。
同时,市民政部门将按照18周岁以下100元·人/月、18周岁以上60元·人/月的标准,对一、二级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一级残疾人120元·人/月、二级残疾人80元·人/月发放,切实提高残疾人生活保障水平。
李天民介绍,市民政部门将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地生根。在镇(办)和县级民政部门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建立救助申请绿色通道;在基层干部和社区群众中建立主动发现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救助因各种原因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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