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监督申请报告

时间:2024-07-18 19:45:01 申请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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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申请报告范文(通用12篇)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司法机关或者报案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时,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立案监督,并且提供申请书。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立案监督申请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立案监督申请报告范文(通用12篇)

  立案监督申请报告 1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请求_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责令山西_公安局___派出所对____有限公司财产及财物被爆炸、毁坏、聚众哄抢一案立案侦查,并找出真凶,将之绳之于法。

  事实和理由:

  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共同出资成立了____有限公司,公司位于___乡温村。占地51亩,建筑面积达2265.96平方米,内有价值逾百万元的变电室、160K瓦变压器、磅房、砖、砂、钢材、水泥(标号425)、石子、办公桌椅、档案柜、保险柜、帐册、公司印章等财产。______年2月18日下午3时许,一伙人在4台装载机的的配合下,炸毁、损毁了我公司的建筑物等固定设施,哄抢了我公司的价值超百万元的'动产。______、______闻讯后立即报案,但张___副所长、燕___等警官到场后,眼睁睁地看着我们的财产被毁、被抢而未采取任何措施。事发后不久,我公司的土地也被人强行霸占,公司的10000平米碎石硬化地面以及近3000平米水泥硬化地面被全部毁灭。我们多次向_公安局反映,要求公安局查出爆炸、抢劫、霸占真凶并绳之于法,得到的却是_公安局莫名其妙的不予立案的答复(介公不立字[______]2号、介公复字[______]1号)。

  我们认为:

  1、我们是于______年2月18日、3月31日、5月4日报的案,______年7月7日我们没有报案,_公安局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所述报案时间与实际不符。

  2、在报案材料中,我们要求追究相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并未指明是___乡温村村委推倒厂房的,_公安局没有履行侦查的职责。

  3、______年2月18日,毁损我公司财产的人员使用炸药炸毁我公司的固定资产,行为人涉嫌爆炸罪。损毁、哄抢我公司财产的组织者、参与者均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聚众哄抢罪。这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爆炸、毁坏财产哄抢财物的犯罪行为,_公安局却轻描淡写地认为不构成犯罪。为此,特向贵单位反映,敬请依法督促_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人民检察院

  ____有限公司清算组

  ______年3月18日

  立案监督申请报告 2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公安局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通知被申请人对__________故意毁坏财物、伪造印章、职务侵占、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一、被控告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申请人不予立案是错误的

  二、被控告人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三、被控告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实施故意毁坏财物、伪造印章、职务侵占、合同诈骗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而申请人对该案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因此,请求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四章第一节的规定,监督被申请人立案,给申请人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

  公民或者公司企业因遭受经济损失或者其它原因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如果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侦查的,可以向公安机关递交督促立案侦查申请书,将需要立案侦查的相关事项说明清楚,并提交到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核查后,应当对督促立案侦查的情况进行重新认定,以做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

此致

__________公安局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立案监督申请报告 3

  申请人: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通知被申请人对樊____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一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______年3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樊____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的控告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并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东津公(东)不立字[______]第__号】,申请人又向某市公安局提出了复核申请,某市公安局于______年10月10日作出《襄公(法)刑复核字[______]___号《刑事复核决定书》,维持了原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查处犯罪嫌疑人樊____的行为是错误的,违反了法律规定。

  第一、犯罪嫌疑人樊____随意到申请人自己家里,无缘无故肆意殴打他人并致受害人___耳膜穿孔、被害人___头部、面部多出软组织损伤,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樊____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安机关已经查明了樊____的犯罪事实,且有现场目击证人已经向公安机关作了证实,公安机关对于樊____涉嫌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侦查,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犯罪嫌疑人樊____不仅有犯罪前科,______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五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对当地十余位居民进行过肆意殴打。为了破坏村民选举,在______年对当地支部书记进行殴打,已被公安机关处罚。所以,樊____恶贯满盈,称霸一方,居民对其和之入骨。这种肆意破坏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和谐的社会渣滓,不依法严惩,难消公愤。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所述,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申请人将依法启动反渎职侵权程序,依法追究经办官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渎职侵权的刑事责任。

此致

___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___

  ______年__月__日

  立案监督申请报告 4

  申请人:__

  地址:__

  请求事项:__

  申请人诉__有限公司返还___并赔偿申请人损失一案,__人民法院和__市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立案,使申请人因财产权利被侵害一事求告无门,特向贵院提出监督要求,恳请贵院协调处理,以保证申请人的诉权。

  事实和理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纠结__人至申请人处采取暴力手段非法控制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__,并强行抢走机器、设备,合计价值__万余元,直接导致申请人无法生产,客户流失。事发当天经报警后____出警处理,但对于此事并未实际解决,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申请人出具不立案通知书。

  申请人于______年6月18日向__区人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要求起诉__有限公司,但__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的被告在__市,且返还财物不属于侵权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__法院管辖。申请人无奈,于______年7月20日向__人民法院寄送立案材料,要求起诉__有限公司,但__人民法院电话答复称,侵权行为地发生于__,且为方便调查取证等,应由侵权行为地法院__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应由__人民法院管辖。

  至此,申请人因财产权被侵害一事,历经了公安的不立案处理,以及__和__市法院相互推诿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申请人认为,不论是被告所在地还是侵权行为所在地,都是国家法律赋予给被侵权人诉请的一个管辖选择权,而不应成为法院之间相互推诿的理由,申请人的'财产权己遭到了严重的侵害,为了不让申请人的诉权也遭受到侵害,特恳请贵院对此事进行协调处理,为方便申请人以及方便法院审理时对本案的调查处理,申请人恳请贵院能指定由__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_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__

  日期:

  立案监督申请报告 5

  申请人: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现住______市______街道______号,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

  被申请人:______市______街道办事处,住所地______市______街道解放路__号,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刘______,主任。

  请求事项:

  1、依法对______市法院____初字第__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______市______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______市人民政府______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_____初字第__民事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____市人民政府______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______市人民法院_____初字第__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______市人民政府______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______市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______市人民政府______街道办事处承担。______市人民政府______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申请人依法向______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______市人民政府______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执行,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______市人民政府______街道办事处作为______市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尚欠申请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长达十七年之久,申请人多次追讨无门,通过诉讼也未获得解决。______市人民政府______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请人要求:

  一、督促被申请人______市人民政府______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______市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______市人民政府______街道办事处承担。向申请人支付尚欠工程款412462元及违约金(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督促______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扰,依法采取查封财产、冻结帐户、划拨资金等强制措施,确保本案顺利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______市法院_____初字第__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立案监督申请报告 6

  申请人: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依法对(20______民初____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一案(案号为:(20__)川____号)进行执行监督。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已经会理县人民法院(20__)川__民初__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认,被申请人应于20__年1月6日前向王__、饶__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亡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该调解书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已经超过调解书确认的履行义务期限,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__公司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申请人于20__年3月7日依法向会理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__)川____号。但由于被执行人__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利用其人脉关系干扰执行,公司的财产被其他法院所冻结,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长达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之法律规定,申请人现依法向贵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诚望贵院加强会理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执行,以公正执行终结本案。

  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__公司名下还有__分公司和__分公司,其分公司名下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本案执行。同时,被执行人的6位显名股东或隐名杨__、严__、李__、罗__、杨__、杨__在经营、管理__公司过程中存在隐匿、转移财产或未依法缴纳公司注册资本等行为,故执行法院可依法追加这6位股东及其__公司__分公司、__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且上述6位股东在会理县范围内有房有车可供本案执行。

  此致

____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____年__月____日

  立案监督申请报告 7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诉人):__________

  住所地: 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诉人):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请求事项:

  申请人因不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_号《民事裁定书》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__________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两份裁定书均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申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

  事实和理由:

  本案因一审、二审、再审之错误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确错误,导致申请人迟迟不能实施权益维护,已经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的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进行法律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市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_____年 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立案监督申请报告 8

  申请人:______,男,汉族,职业个体户,农民,19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住址:______。

  请求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检察监督意见,对申请人认为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20____)岩法委赔字第____号赔偿决定确有错误所提的申诉一案,指令下级法院重新审查并依法在两个月作出决定,或直接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事实和理由:本案被申请执行人沈__在养猪有利润的情形下不按约定归还申请人(原告、申请执行人、违法确认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赔偿申诉人)为其代借款和代加工饲料费共计363618元,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沈__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人民币363618元给原告____,并支付自20____年2月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____年____月29日对本案执行立案。时正值全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养猪业的最高暴利期,连城县法院只要依法查封、扣押沈__的猪场生猪(指定其自行保管),沈__就会用金钱履行判决义务,如其不用金钱履行判决义务,则依法拍卖、变卖此生猪也即可使本案在法定的6个月内执行结案。但连城县人民法院却违反相关执行的法律、法规,推延不执行此可供执行财产,直到立案执行____个月以后在执行他案时,才将沈__猪场经廉卖转移后所剩的老弱病残猪叫申请人先行接收处理,后指使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抬高价格,将当日只值__元的生猪通过剥夺申请人的'复议权于1个月后违法裁定为79396元,共给申请人造成判决财产权(含利息)至____月2日止损失达53万余元。

  申请人根据20____年12月1日前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的违法赔偿原则,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连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违法确认,以求获取相应赔偿。连城县人民法院在不争的事实下明知难以推卸责任,就利用工作之便利自己制造假证并指使他人制造假证。而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明知这些假证与之前已确认可作为定案依据的真实证据相冲突,但还是采用这些假证于20____年7月27日以(20____)岩确字第__号《裁定书》作出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行为不违法的确认。申请人不服,向福建省人民法院申诉。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不理会申诉人的申诉意见(附《申诉意见书》),不查清事实,不依据法律,于20____年12月____日(20____)以闽确申字第__号《裁定书》裁定连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不违法。申请人只得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然最高人民法院竟也违反自家制定的相关执行工作的规定,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之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连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不确认违法,于20____年5月____日以(20____)确监字第__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请人的申诉,致使申请人本应依法获得赔偿而没有获得赔偿。20____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违法赔偿原则。20____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违法确认程序。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重新审查程序]之规定,于20____年4月17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无正当理由驳回申诉的情形下,则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期限应当对申诉作出决定为由至今已过80天没有决定(并表示将永远不作决定),严重违反国家赔偿法重新审查程序的规定。另申请人曾于20____年5月____日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打报告请求指下令下级法院重新审查或直接审查本案,也至今未有回复。综上,由于各级人民法院不对本案因执行错误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依国家赔偿法作相应的赔偿,不仅导致申请人造成直接、间接损失各过百万元,还导致申请人的花生油厂、饲料加工厂停产、倒闭,现每月还应支付利息等各种费用1.7万余元。为此,现唯有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赔偿委员会重新审查程序第三款之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检察监督意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依法得以保护,故恳望贵院能予以大力支持,为盼!

  此致

______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______

  20____年7月8日

  立案监督申请报告 9

  申请人:____,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____,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邮政编码____,电话号码______

  代理人:____,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____,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邮政编码____,电话号码______

  对方当事人:____,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邮政编码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

  申请监督事项:

  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____民终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

  不服北京市____区人民法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____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

  申请人已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

  案件事实:

  与法院裁判文书中查明事实一致的,可以简略。

  申请监督理由:

  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需指出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存在哪些错误,存在多处错误的,逐一写明。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检察机关对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号民事判决进行监督。

  此致

______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______

  20____年____

  立案监督申请报告 10

  申请人,____,女,汉族,_______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住____,联系电话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派出所

  申请事项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涉嫌犯罪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____年9月22日晚,申请人就 ______本人一事,向________派出所报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立案监督申请报告 11

  申请人: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联系电话:______,地址:______。

  案件概述

  ___日,我发现家中贵重物品被盗,随即报警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警方调查,嫌疑人为___,已被警方控制。然而,后续并未收到公安机关的立案通知。

  申请理由

  据我了解,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应当在接到报案、发现刑事犯罪线索后立即立案侦查。但是,该案件至今未立案,严重影响了我的'利益和安全。为此,我特此申请立案监督,希望公安机关依法依规立即立案,并在侦查过程中保证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申请内容

  1.要求公安机关立即立案,并通知我案件的办理进展情况。

  2.要求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保证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______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立案监督申请报告 12

  请求人:王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省______市人,本市______厂退休干部,住本市______路______号。请求人王______对______市______区公安局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字第______号不立案决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请求。

  请求事项:

  要求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对王______诉李______盗窃一案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王______与李______系叔侄关系。因王______膝下无子,便将李______视为己出,待其甚好。没料到自幼与王____共同生活的李_______长大养成了不思进取、贪图享受的生活作风.从_________年春到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李______秘密地拉开抽屉和用钥匙拧开保险柜的'手段,先后盗窃12次,计:窃得其叔父王一金手镯一对,价值人民币1.8万元;中国工商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单3张票面金额人民币4.5万元,活期存折____个,计700元。李______窃取王______的定期储蓄存款单和活期存折后持其叔父王______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从银行提取存款3.2万元(含利息),把尚有余额的存款单和存折又放回原处。综上所述,李______实际盗窃财物折合人民币5万元。案发后,除一对金手镯追回外,其余均已被李______挥霍。据此,王______以盗窃罪向公安机关提出控诉,要求追分李______的刑事责任。

  然而,公安机关经过审查,未受理王______的报案,并作出了不立案的决定。为此,王________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此致

_____人民检察院

  请求人:王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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