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查申请报告

时间:2020-09-06 15:30:13 申请报告 我要投稿

复查申请报告

  下面是关于复查事件的报告,供大家参考。

复查申请报告

  查申请报告一:

  申请人:xxx,男,31岁,住湖北省巴东县金果坪乡连,务农。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申请事由:因不服金果坪乡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作出的《巴金函[20XX]18号关于刘昌悦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特此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

  事实理由:一、该《答复意见书》称:“经调查,……谭凤因担心长期吃药影响小孩发育及夫妻感情不和”等,这显然是偏信一面之词。一是夫妻感情不和事实上责任不在我(乃是不支持滥赌成性的恶习而发生的分歧);二是这样的问题根本属于家庭内部问题,不在本信访件涉及的范畴之内,而我所追究的问题显而易见的是金果坪乡计生办责任人陈金秀勾结社会黑恶流氓张孝红弄虚作假、残害生命的严重行政乱作为、收受三千元贿赂及侵害我的合法权益(姓名权、生育权)等一系列问题。并没有请金果坪乡人民政府来调解评判家庭内部矛盾是非!这个《答复意见书》偏要无端扯上什么家庭内部问题,显然与信访人提出的问题离题十万八千里,属于恶意地偷换概念、移花接木、李代桃僵、避重就轻,企图转移问题的实质中心,以达到庇护责任人计生办陈金秀和社会流氓张孝红的肮脏目的。

  二、信访材料中重点指出,金果坪乡计生办亲自签发的《一孩准生证》明明标注一孩为“顺产”,而陈金秀在这个罪恶的《准予终止政策外妊娠通知书》上却弄虚作假、恶意地捏造谎言,硬写成什么“因一孩为剖宫产,伤口发炎需治疗,不利胎儿发育”的弥天大谎,只要是眼睛没瞎,而且考虑问题不是用脚底皮而是稍稍用了一点脑子神经思维正常的人,任何人(只要是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一眼看出来,陈金秀的做法,决不是什么“把关不严”、“未仔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的小小“错误”那么简单,而是有意识地、有预谋地恶意地编造假话!该《答复意见书》竟然对此一情节只字不提,仅仅以一个“把关不严”轻轻掩盖过去了,这究竟是出于什么险恶居心?!再者,同样出自于金果坪乡计生办的《二孩准生证》明明标注二孩(打掉的这一胎)明明标注为“政策内”,陈金秀在这个该死要命的《通知书》上却写成了“政策外”!一纸通知书,两个准生证,同样出自金果坪乡计生办陈金秀之手,却出现了如此截然不同、大相径庭、天壤之别的矛盾和大错,这岂是一句轻描淡写的“把关不严”的“错误”所能掩盖和解释得过去的?!

  三、该《答复意见书》说:“谭凤委托”“张孝红以丈夫刘昌悦的名义到金果坪乡计生办开证明”,“在他的再三请求下”,而陈金秀同时又认为:“可以直接去处理”云云。既然“可以直接去处理”,那还有必要再开什么“证明”或“通知”?!既然“可以直接去处理”,那为什么还要弄虚作假、掩耳盗铃地写上什么“政策外”、“因一孩为剖宫产伤口发炎需治疗”呢?!既然“可以直接去处理”,为什么还要在杨柳池卫生院签上刘昌悦的名字呢?!又为什么还要来上一个“张孝红以丈夫刘昌悦的名义”去冒名顶替上演一出极不光彩的真假黑旋风狸猫换太子呢?!该《答复意见书》又说:“谭凤早孕自愿终止妊娠,完全属于本人自愿,与乡计生办开具证明无直接因果关系”。这才是金果坪乡行政官员官官相卫、狼狈为奸、上下其手串通一气遮羞掩丑的真正嘴脸!这样的无耻论断,放眼当今天下,恐怕也只有金果坪乡人民政府的一伙子大人先生们也有脸皮和狗胆说得出口来!!!而且,这样的论断,显然属于严重违背事实真相,偏袒责任人,根本不能自圆其说,更是不能令人信服的!!!陈金秀干了多年计生工作,难道连最起码的常识和必要的程序也不懂、连张孝红是谭凤的什么人、刘昌悦是谭凤的什么人也不问一问,连来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户口簿、生育证也不看看,就这么冒然地开出一个人命关天的《通知书》?!!

  四、有证据显示,张孝红在冒充刘昌悦,以“(谭凤的)丈夫刘昌悦的名义”去“开具证明”时,确曾在谭凤手中拿了三千元钱去活动办理这件事。三千元钱,张孝红得了多少?属于什么性质?向陈金秀行贿了多少?属于什么性质?陈金秀收受了多少?属于什么性质?陈金秀与张孝红之间,究竟有多少见不得人的肮脏罪恶勾当?!金果坪乡人民政府仅仅凭着陈金秀之流的一面之词,并没有在“调查”过程中找信访人核对证据,就草率地断言“张孝红没有行贿送礼”、“陈金秀没有收礼受贿”,显然实在不能令人信服!

  五、该《答复意见书》说:“经调查,谭凤委托张孝红到金果坪计生办办理相关手续。”好一个“委托”!好一个“办理相关手续”!怀孕对象自己的丈夫明明天天在家,常和其妻子见面,却“委托”他人冒充自己的丈夫去办理流产手续,而且还是偷偷摸摸,这件事本身就透着那么邪乎,陈金秀女士却连想都没有想过,就出具了这种要命的证明!!!该《答复意见书》所依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此来衡量本案是非曲直,实质上是风马牛不相及,完全属于一派强词夺理、强言狡辩、偏高主题、偷换概念的性质!因为,首先,在本案中,我们根本不是在讨论刘昌悦之妻谭凤有无生育权利与自由(事实上并没有谁在强迫谁谁生与不生)的问题,而是一开始就在追究陈金秀与张孝红的违法行为及侵权责任!该《答复意见书》对信访人的真正诉求弃置不顾,对信访人的多次声明如东风之吹马耳,居然一次又一次地将陈金秀等的责任问题转移偏离本案所应追究之实质核心,是无耻的李代桃僵、指鹿为马、妄图虚幌一枪以此来蒙混过关,混淆视听以达到庇护责任人的目的。且,《妇保法》五十一条用于本案,根本就是适用法律法规不当!而根据国家各级政府计生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以及《巴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巴东县卫生局文件》第四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而要求终止妊娠的,必须报请县人口计生局审批”的规定,陈金秀也属严重违规操作!该《答复意见书》王顾左右而言他,其险恶卑劣用心,就是为了达到“界定”“谭凤……完全属于本人自愿,与乡计生办开具证明无直接因果关系”,将金果坪乡计生办陈金秀及张孝红一伙子人应承担的罪责推得一干二净,充当贪官污吏和黑恶流氓势力保护伞的肮脏目的!

  六、信访件提出的“要求公安机关展开刑事侦察,揪出冒名顶替的幕后黑手”,难道是让人民政府找出这个张孝红之后,却不追究任何责任,而是让受伤害的信访人将他恭恭敬敬地供在神坛上,每天顶礼焚香三跪九叩、甚至于为这个宝贝向政府申请嘉奖令吗?!!或者是请人民政府帮着把这个宝贝东西找出来,让受害的信访人当面向他致谢:“多谢你老人家帮着打掉了孩子”吗?!!为什么至今一直未曾对张孝红冒充他人丈夫谋财害命、诈骗钱财、贿赂国家公职人员、与有夫之妇非法同居、聚众狂赌等恶行作出任何惩处?!另据,张孝红此人一贯横行不法,不仅在本案中扮演着一个极不光彩的可耻而邪恶角色,实质上,张孝红根本上就是一个无恶不作的地方黑恶流氓势力团伙成员!金果坪乡人民政府对这种流毒无穷的社会渣滓礼敬有加不忍法办,委曲求全,显然在充当着保护伞的角色!同样,对陈金秀的不痛不痒的`处理,也显然有着不可告人目的。有金果坪乡人民政府行政官员的行政不作为,才会有陈金秀的肆无忌惮的行政乱作为---正是因为行政官员的行政不作为,才助长了陈金秀之流的行政乱作为!!!

  由此可见,草菅人命的陈金秀和张孝红都是金果坪乡人民政府行政官员大人先生们心目中的心肝宝贝!同样,也由此可见,在这个“以人为本、珍爱生命”的“和谐社会”,一条活生生的人命在金果坪乡人民政府行政官员们的心目中是何等地微不足道!!!

  鉴于以上情况,特向巴东县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特向巴东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请求如下: 一、依法彻查陈金秀在本案中行政乱作为、收受贿赂、弄虚作假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严重问题,并予以严查严办;

  二、依法严厉查处张孝红在本案中诈骗钱财、冒充他人丈夫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勾结工作人员炮制假通知书,残害无辜生命等罪行,以达到扫黑除恶,维持社会安定团结,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之目的;

  三、责令金果坪乡计生办赔偿我相应的损失;

  四、治庸问责,整顿吏治,严肃追究金果坪乡人民政府负有责任的行政官员的严重行政不作为的责任。

  此呈 x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XX年12月27日

  查申请书报告二: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男,20XX年5月14日生,

  住址:丰都县十直镇红庙子村6组。电话:15520181359

  第三人(利害关系人):四川国豪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绵阳市青义镇。

  第三人(利害关系人):四川华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成都市外东狮子山2号。

  第三人(利害关系人):丰都县植保站十直镇第二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江金明。住址:丰都县农业局内。

  第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丰都县农业委员会(原丰都县农业局)。

  被申请人:丰都县人民法院。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丰都县人民法院20XX年3月31日《丰都县人民法院答复孙开俊信访意见书》,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申请复查,请求撤销该答复,立案再审。

  事实和理由

  (一)、被申请人原判决书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第三人四川国豪种业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四川华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是“金优725”和“冈优177”的品种所有权人,这两家公司才有审定申请权或引种申请权和掌握“审定”、“引种”文件,而且是这两家公司从四川把种子送至重庆市各区县分配到第三人丰都县植保站十直镇第二服务部书面委托代销,要求以公司的名义销售,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人夫妻俩代销种子持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名称是第三人丰都县植保站十直镇第二服务部,以服务部的名义在经营,案卷第97页第13、14行法定代表人江金明的笔录证实十直镇第二服务部是丰都县植保站的分支机构,第98页第1行证实申请人的妻子陈云珍是服务部的负责人、申请人是从业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而且申请人《行政诉状》中列了上述三个第三人为当事人,被申请人以传票方式传唤当事人在20XX年2月10日开庭(案卷104—109页丰都县法院传票存根为证),有一个第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有两个第三人未到庭参加庭审。但被申请人《判决书》中,既未列到庭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四川国豪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驻丰都负责人代吉荣,也没有列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第三人四川华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第三人丰都县植保站十直镇第二服务部负责人江金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应当立案再审。

  (二)被申请人对本案关键性诉讼请求的问题审理遗漏,原判决和信访答复没有记载,没有查清楚的问题如下:

  1、该种子的来源和进货渠道是否正当正规?

  2、两个农作物新品种的品种所有权人是谁?应该由谁申请审定或申请引种?孙开俊有无权申请审定或申请引种?即使是通过审定了或同意引种了孙开俊有无权掌管该两个品种的“审定”、“引种”文件?

  3、本案中原告孙开俊出示的《农作物种子代销委托书》和《营业执照》经庭审质证,具有关联性,原判决书中已予以确认,既然确认了,在本案中又起了什么作用?

  4、本案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这些最基本的、而且是必须要查清楚的问题都没有查清楚,就断章取义违法认定申请人违法并擅自经营、销售四川国豪种业有限公司的“金优725”和四川华丰种业有限公司的“冈优177”小袋包装的杂交水稻种子未经重庆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引进的事实成立。事实上,依法律规定不应是申请人个人在经营种子,而是两家委托单位和营业执照上核定的法定单位在经营种子,即三个第三人(企业)在经营种子,即使是违法行为也是三个第三人(企业)违法。

  (三)、被申请人档案案卷中第45、46页《询问笔录》是假的,是复制的,第三人丰都县农业局存档案卷中也没有申请人亲笔签字的原件。

  (四)、申请人代销的新品种是通过四川审定了的。第三人丰都县农业局没有提供“相邻省市审定通过的农作物新品种未经销售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通过或未经同意引种的,视为经营未经审定种子,参照《种子法》第六十四条按经营未经审定种子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或规范性文件。被申请人丰都县人民法院依据一审案卷中第95页被告超期提供的《电话记录》为法律依据,违返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

  (五)、被申请人丰都县人民法院20XX年3月9日(20XX)丰法司建字第1号司法建议书明确载明:丰都县农业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和逾期提交证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

  (六)、被申请人《丰都县人民法院关于孙开俊信访案的复查情况报告》中明确的记载:“七、该案存在的问题经复查,该案存在以下问题:

  1、丰都县农业局办案人员在20XX年11月21日检查丰都县十直镇种子市场时,对孙开俊经营的“冈优177”33公斤,“金优725”31公斤杂交水稻种子,经电话请示丰都县农业局局长刘武洪,同意对该批种子进行登记保存。但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规定,而是在20XX年2月19日才作出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孙开俊。

  2、该案我院于20XX年12月10日受理本案,同月12日向被告丰都县农业局送达应诉通知书和举证责任须知及在20XX年2月10日的开庭传票,告知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定性文件。但丰都县农业局在没有申请延期缓交证据和规定性文件,系规定期限后才提供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那么,丰都县农业局逾期所交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定性文件能否作为本案的证据采用?

  3、本院以传票方式传唤当事人在20XX年2月10日开庭,有一个第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有两个第三人未到庭参加庭审,但判决书中既未列到庭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四川国豪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驻丰都负责人代吉荣,也没有列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第三人四川华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第三人丰都县植保站十直镇第二服务部负责人江金明。判决书是否存在漏列当事人的严重暇疵?

  4、我院在20XX年3月9日以(20XX)丰法司建字第1号司法建议书载明:丰都县农业局作出处理决定和逾期提交证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会增加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难度,因而维持20XX年6月27日对孙开俊作出的丰农种(20XX)字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和判决驳回孙开俊要求赔偿其种子款1280元的诉讼请求。该建议书怎么又被信访人孙开俊复印。

  以上4点,均违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以及判决书中漏列当事人的规定,说明该案确实存在明显的暇疵?但该案已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维持,且又经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信访人孙开俊申请再审予以驳回。

  八、复查后的处理意见1、该案已经两级法院判决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均认为原判是正确,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案件确实存在明显的暇疵,是否可告知信访人申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七)、申请人夫妻俩共同卖种子的行为是履行第三人丰都县植保站十直镇第二服务部目标责任书的相关义务,是在单位上班工作。充分证明申请人夫妻俩都不是经营主体,经营主体是第三人丰都县植保植检站法人单位。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9月18日作出的(20XX)渝三中法民监字第57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为证。

  以上七点足够认定原判决确有错误,应当立案再审纠正。但被申请人20XX年3月31日《丰都县人民法院答复孙开俊信访意见书》却说原判决正确,希申请人服判息诉。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丰都县人民法院答复孙开俊信访意见书》与《丰都县人民法院关于孙开俊信访案的复查情况报告》中实际复查的结果不相符合,属阴阳法律文书。申请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之规定及信访条例的规定,特申请信访复查,纠正确实存在明显的暇疵、严重错误的判决和错误的信访答复。

  此致!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4月13日

附:1、《丰都县人民法院答复孙开俊信访意见书》2、《丰都县人民法院关于孙开俊信访案的复查情况报告》3、丰都县人民法院20XX年3月9日(20XX)丰法司建字第1号司法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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