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时间:2024-08-24 16:49:45 淼荣 常用申请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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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精选16篇)

  在社会不断进步的今天,很多场合都离不了申请书,在写作上,申请书也具有一定的格式。相信许多人会觉得申请书很难写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精选16篇)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1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址。如系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请求的,还应写明申请人与被害人的'身份关系。

  因不服___________人民法院(年号)刑初字第_______号刑事判决书,特提请贵院提出抗诉。

  申请请求:

  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案提求法院对立案重审。

  申请理由:

此致

__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2

  申请人:___,男,汉族,__年__月__日出生,山东省____村民,现住___区。

  被申请人:______

  地址:惠民县开发区号。

  请求:请求撤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惠民县人民法院(20__)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申请人提供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而提起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当时__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所以部分单据只有收款人签名,收款人可做证人出庭证实,但法院没有传证人出庭作证就做出终审判决。

  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

  二、终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妻子在对账单上的代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申请人曾在法庭否认妻子的签名,故对账单上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致

__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3

  申请人:___,女,1958年10月1日生,汉族,个体医师,住织__,系ss人民法院(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中被告___之妻。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张__,男,1959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__。’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确权、房屋典当纠纷一案,不服织金县人民法院(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不服织金县人民法院(20__)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不服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2)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于20__年12月18日向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__年12月5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__)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刘_英的再审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于20__年3月向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交由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于20__年3月30日作出了织检民行立字(20__)第1号《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至今未果。现依法向___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请求事项如下:

  一、请求___人民检察院依法对___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二、此后,请求___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__)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20__)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织金县人民法院(20__)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提审或指定再审该案,支持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综上所述,由于一、二审、再审判决不论在认定事实上还是审判程序上均存在错误,且拒不纠正,申请人深感不公,于2004年3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33条的'有关规定,向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出再审抗诉申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交由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决定立案审查,至今未果,故特请求贵院对本案予以抗诉。

此致

__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4

  申请人:

  被申请机关:

  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服__市__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8)下行初字第27号、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行终字第190号行政裁定,特申请__市检察院依法监督,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向__市司法局投诉律师__违法违纪行为,在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我的合法权益。要求__市司法局调查处理__,并依法赔偿损失。

  __市司法局接收投诉材料后,没有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履行法定职责。2008年7月21日,申请人在__市__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处罚__的决定。

  本案通过立案审查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1、被告《行政答辩状》上称:接到投诉后,我局律师管理处即开展了调查工作,调取了五联所得有关案件材料。但在被告所提供证据清单及相应证据上,并没有关于被告依法调取五联所有关材料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2、被告所提供“证据”违法。

  被告所提供“证据”1、4、5、6、7、8都是从__市律师协会中获取,系违法。申请人先向律师协会投诉,由于律师协会的不负责任失去了申请人的信任,继而向被告投诉__的违法违纪行为。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律上所规定的委托律师协会调查行为,因为有利害关系,律师协会还应该予以回避。但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部分证据,都是__市律师协会的杰作。这些所谓“证据”,除了证明被告行为违法外,可以确切地证明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3、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

  申请人向被告提供了《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投诉__了违法违纪行为。但在本案中,被告除了提供《非诉讼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之外,并没有提供《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被告隐匿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的目的是什么?因为法庭开庭审理后没有依法对证据进行认定,法庭对事实的`判断显然有了错误。

  4、被投诉人人__违法违纪事实清楚。

  1)违法违规律师__提供无法履行“非诉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事项,欺诈申请人交付律师代理费。

  2)违法违规律师__接受委托后,没有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封存住院病历材料。

  3)违法违规律师__接受委托后,故意缩减申请人受损害事实。

  4)违法违规律师__接受委托后,不依法计算赔偿标的,故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依法计算标的60多万,被缩减成5万多)

  5)违法违规律师__接受委托后,故意隐匿申请人提供的重要原始证据。

  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九项规定: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第十二项规定: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属于《律师法》(原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对证据不作出事实认定。

  被告__市司法局《答辩状》与其所提供证据不符,所提供的大部分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后,居然不对证据作出认定。

  原审法院裁定及庭审笔录证明原审法院没有对证据作出认定

  三、原审法院违反程序,对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作出认定。

  被告即没有提供投诉后的登记证据,也没有依据《__市律师、律师事务所投诉档案和不良行为档案管理办法》提供被投诉人__投诉档案以及根据以上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所相应法律、程序规定应履行职责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被告没有提供对被投诉人__依法受理立案调查并作出具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处理意见。原审法院应根据事实认定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四、本案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已经通过立案合议庭审查,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原审法院不审查__市司法局的违法行为,反而以“超过诉讼时效”剥夺申请人的合法诉权。

  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就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法律上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作出了60日后就可以起诉的起算时间,但没有作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限制时效。

  这项立法的用意就是维护公民的监督权、控告权、申请权、诉讼权等公民权利。

  五、原审法院没有依职权主动追加第三人。

  本案原告是投诉人,被投诉人__.司法行政机关为监管机关,所行使职权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是__及律师事务所。被告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经法定程序向__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取证,都跟__及__五联律师所相关。原审法院追加第三人,才能更清楚地查明案件事实,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程序公正,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判。原审法院没有依职权主动追加第三人,说明原审法院对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非常清楚。

  此致

__人民检察院

  抗诉申请人:

  申请日期: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5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四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事实与理由

  该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原二审审判决程序违法。

  原二审法院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将案外人小彤所有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是严重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是房产部门行使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本案不是行政案件,民事审判庭无权作出申请人将房屋转让并过户的行为认定无效。也就是说本案作为离婚之诉人民法院不应该对登记在小彤名下的房屋进行审理。更不能错误的认定转让无效,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登记在小彤名下的房屋最初是申请人__单位的福利房,当时单位照顾职工由单位拿15000元,职工拿22300元,产权就归为私有。尽管22300元钱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后交的房款,但这个房子不应都算做夫妻共同财产,最起码单位拿的15000元是__自己的。

  二、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二审庭审时,被申请人将其父亲的房产证(正房,63多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向法庭出示,其认为添附的房屋都应该归其父亲所有,一审法院也是基于这个原因判给其父亲的。但事实是,1997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婚在被上诉人其父亲的正房内居住,1998年申请人[__娘家出钱并找人在被申请人其父亲的土地上建了两间小房(10多平方米和20多平方米),一直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居住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原一、二审两级法院没有认真核查事实,仅以此两间小房在其父亲的土地上建筑就认定是其父亲的财产,显然是不对的。两间小房虽然依附于被申请人其父亲使用的土地上,但不能证明这个房子就是其父亲盖的,更不能证明就归其父亲所有。这两间小房应评估作价,评估的.价款作为夫妻共同所有来进行分割。

  三、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财产分割不仅违反法律且显失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判决。”而原一、二审判决完全是倾向男方而没有照顾女方。

  首先,二审判决处分给被申请人(男方)的位于铁东区三马路凯盛小区2号楼4单元1楼右门62.29平方米房屋的价值要远高于终审判决分给申请人(女方)的位于铁西区北沟街铁桥委6组北河小区2号楼5单元7楼(顶层),建筑面积62.20平方米房屋的价值。而且此房屋所有权归小彤所有。

  其次,双方位于铁东区一马路圆梦小区6号楼5单元1楼左门46.72平方米,于2003年购买算装修共花费5200元的房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一审法院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来判决该房屋,而是直接把该房屋分给原告(男方),原告给被告(女方)该房屋的一半房价款及装修款即26000元,原二审法院竟然维持了该判决,此判决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试想若法院能这样判决的话,那第一处房产单位的福利房归申请人__所有,由__支付被申请人22300元的一半款也是可以的。

  第三,原二审判决违背了婚姻法中照顾生活困难一方的规定。被申请人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导致申请人精神分裂住院42天,住院期间被申请人不闻不问,住院治疗费用都是从申请人亲属手中借的,共花费7000多元。在庭审时申请人已拿出住院病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应是共同债务,但二审法院都没有对共同债务进行分割也是错误的,如果按终审维持一审判决处理财产,会导致申请人离婚后将无房可住,无法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护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特依法提请检察机关抗诉,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__

  20__年__月__日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6

  申请人:JS,男,__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地址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YT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为该判决完全错误,特请求YT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JS(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与甘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及施某三人以前均系某公司,1992年起,三人合伙向公司进行内部承包,对外以某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对内向某公司交纳管理费。三合伙人之间的大致分工是:施某对外联系业务,甘某对工程进行预算、结算,JS管理财务。由于文化水平比较低,三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之间对合伙事项的管理并不规范。合伙期间,三人合伙承包了一些工程项目。20__年,由于施某病重去了外地住院治疗,20__年4月14日施某死亡,内部结算无法进行。20__年9月,甘某以合伙人内部未进行结算为由,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合伙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结算,分配利润100000元人民币(以结算后结果增减)

  20__年元月15日,贵溪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__)贵民一初字第Y号],贵溪市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错误认为申请人采取以重复做帐,收入不入帐,自写领条领款等方式侵占合伙人财产,应当承担返还侵占财产的民事责任,错误判决由JS将侵占的合伙财产计人民币366135.26元的一半计人民币183067.63元返还给甘某。

  申请人JS不服一审判决,向YT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__年6月28日,YT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__)鹰民一终字第__号],YT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妥,数额正确,应予维持,故错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一审、二审判决是完全错误的,具体如下:

  1、一、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JS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一审认为:“合伙期间,被告(JS)采用重复做账、收入不入帐、自写领条、借用他人名义侵占合伙人财产计人民币366135.26元(其中重复做帐为:市图书馆工程8285.5元、市检察院工程中2888.85元……借用张某名义领走人民币230570.68元)”;二审认为:“上诉人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妥,数额正确,应予维持。”一、二审认定的上述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特别是认定JS借用张某的名义领走人民币230570.68元,完全背离了基本事实。1997年,张某承接了三合伙人承包的原贵溪四中工程中的铝合金窗装饰工程,这230570.68元就是付给张某的铝合金窗装饰工程款。试想一下,工程完工已十多年了,张某做完工程岂肯不领工程款?如果张某没有领走这笔工款,他岂不是要天天找上门来?这样明显的事实,这样浅显的`道理,一、二审法院就是置之不理。二审时,JS向法院提交了一分张某出具的证明,证明张某收到的23万多元工程款是由JS支付的,但是二审法院以证人未到庭作证,且该证明系复印件为由,对此证据不予认可。现在张某已将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JS,张某也应愿意接受法院质证,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依此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2、JS曾向二审法院申请调取新证据,法院拒不调取。

  本案的最关键的证人张某,因本人在外地工作,无法出庭作证。二审时,JS曾申请法院去张某的工作地调查取证,但是法院却拒绝去外地调查取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依此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3、原判决超了出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原告甘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对合伙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结算,分配利润100000元人民币(以结算后结果增减)原告的要求是分配利润100000元,虽然也注明“以结算后结果增减”,但诉讼过程中并没实际提出增加诉讼请求。原告所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为2300元,这也是按标的100000元计算出来的,以后也没有增加案件受理费__原告甘某没有增加诉讼请求是可以肯定的。但是,一、二审法院却判决JS支付183067.63元,远远超出了原告甘某的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依此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4、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原、被告双方出庭参加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时,原告甘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是江西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被告JS的委托代理人龚某,也是江西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原告和被告双方出庭参加诉讼。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复》(司复〔20__〕12号)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别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双方代理人的行为,属于双重代理,应依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予以处罚。”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86号)第九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也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能代理原告和被告双方出庭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2次会议讨论通过)第13、14条规定:“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并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当事人的身份经审判长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审判长宣布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依此规定,审判长应当对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核对,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才可以参加诉讼。但是一审法院并没纠正双重代理这一违法行为,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程序违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依此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综上所述,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法院拒不调查收集证据,原判决超了出诉讼请求,而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申请YT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提出抗诉。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JS

  __年__月__日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7

  ___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__________。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因不服____年11月19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____)川凉民初字第__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以及____年__月__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____)川民终字第__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____年__月__日最高法院“(____)民申字第__号民事裁定书”依据修正后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及第208条、第209条之规定,申请贵院依法提起抗诉。

  抗诉请求

  本案提出抗诉,依法撤销原第一审、第二审判决及再审申请裁定。

  二、抗诉支持改判被申请人

  三、抗诉支持改判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法定事项。

  一、关于符合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裁定的”

  二、关于符合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二审对本案的一些关键证据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慎分析,而作出判决,致使作为该判决的所谓关键依据在证据上亦存在重大缺失。

  三、关于符合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四、关于符合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五、关于符合第(十一)项“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9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敬请立案抗诉并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8

  申请人:__,男,汉族,51岁,1960年5月1日诞生于陕西省__县,学校文化,住__,系被害人吕某某之父

  申请人:__,女,汉族,51岁,1960年7月30日诞生陕西省__县,学校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某之母亲

  抗诉恳求:

  1、恳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阮振兵就北京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20__)二中刑初字第__号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恳求对被告人阮振兵判处刑马上执行

  3、申请人情愿就附带民事赔偿放弃一切赔偿

  申请抗诉的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死刑,可不马上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决死刑马上的宗旨是: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愤。我恳求全部人包括一审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其手段与情节,哪一点不符合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

  其次,看其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依据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可以概括如下几个关键词,因口角怀恨在心、报复、跟踪、进屋、拳打受害者脸部、受害者挣扎、拿钳子超受害者脸部、头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动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阴道)捅了过去,捅了两下、可怕不死又又蹲过去在地上双手掐脖子,掐了一会确信其死亡,又接着销毁罪证。 由此可见,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需死,而且还要受害者在死亡的'过程中患病比死亡还苦痛的熬煎,其主观恶性何其狠毒和恶毒,这样的犯罪分子不判处刑马上执行,和刑法不判处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吗确定是不相符!

  第三,犯罪分子是在大量证据的状况下无法抵赖的状况下认罪的,这样的认罪怎么能作为从轻的情节呢?

  第四,犯罪分子的家属以主动赔偿3万元想换取从轻减轻的情节;可是受害人如此惨死,家人如此苦痛,这么可能要犯罪分子的3万元呢?申请人确定不要,只求良心,亲情,公正与正义的存在以劝慰在天之灵,以劝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们放弃犯罪分子以及其家属的任何赔偿,不要其一分钱,必需判处其死刑马上执行!

申请人:

  20__年12月20日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9

  申请人:__甲,男,

  申请人:__乙,女,

  被申请人:__丙,男

  被申请人:__丁,女,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相邻权通行权纠纷经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__年10月10日作出(20__)南民一初字第01301号《民事判决书》。

  1、判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宅基上有通行权;

  2、判令申请人十日内申请人清除上述范围内的障碍物;

  3、并判令被申请人支付三万元补偿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此判决,依法向阜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阜阳中院审理后在20__年12月15作出(20__)阜民一终字第0128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第1项、第2项、第4项。撤销了一审判决第3项。

  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办案法官存在人情关系办案,判决结果对申请人极为不公,故此依法申请贵院对本案提起抗诉。

  申请抗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房屋东侧宅基地为“公共通道”属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对此不享有通行权。

  1、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是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书和关口乡小河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而事实上,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意见书》是在没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意见书,根本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原审法院采信该调解意见书的认定事项,并作为判决依据,显然错误。至于小河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因争议宅基地属于淮河河道管理局所有和管理范围,不是村民集体所有土地,村委会出具的该份证明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

  2、上述关于“公共通道”的认定,与当庭被申请人承认的事实相矛盾。

  在庭审中,被申请人丁承认自家的宅基在最先分配时东西长只有两间房屋,其房屋东侧为台坡,之后经过拉土填平台坡,才增加了宅基。而申请人家房屋东侧同样是台坡,经过多年的填土新增的宅基地,之后因为邻居王洪向申请人索要宅基,申请人向王洪支付了3600元转让费,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买卖协议。上述事实表明,本案当事人房屋东侧的空地均系自己填土新增的土地,并非在分配宅基时预留的公共通道。对上述事实,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但原审法院却未予采信,明显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客观裁判原则。

  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宅基地属于南北分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东侧的`宅基地不享有通行权。

  该处宅基系申请人建房时预留的厨房用地,并非自然形成的南北通道,被申请人在拆旧建新之前始终未在此处通行。被申请人此前一直都是自右侧向西经过公用南北通道通行,现因西侧邻居建新房时做东向西建房,造成被申请人西侧通道被堵,另外,原告北侧居民从建房到现在一直都是向西经公用南北巷道通行。被申请人完全可以在自家房屋北面开门,然后向西经公共道路通行。

  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办案,明显偏袒被申请人一方。

  原审判决第4页载明“本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包括:

  1、申请人的户籍证明;

  2、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书;

  3、吴明才、郭国强的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及勘验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上诉证据材料不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范围,原审法院违反了最高院的上述规定,帮助被申请人搜集证据,明显偏袒被申请人,导致判决明显不公。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主审法官违法办案,判决不公,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之规定,呈请贵院对本案依法抗诉。

  致此

___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__

  申请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10

  申请人:王,男,汉族,19__年__月__日出生,住大理市。

  申请人因不服____省____市____人民法院_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刑事判决部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当

  被告人张、季蓄意伤害申请人,手段极其凶残、性质及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

  二人于20__年7月4日伙同孟、孙、张携带砍、镐把棍、臂力器等凶器,先是到港沟镇屠宰场为他人索要债务,当晚又于本案案发地点,故意寻衅滋事意图敲诈他人钱财。继而行凶将申请人砍致重伤。其肆意危害社会的嚣张气焰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案发后,二人又逃避公安机关追捕,潜逃时间长达2年之多,不但意图逃脱刑事制裁,而且给各地社会治安造成极不稳定因素。被告人张甚至多次炫耀"砍的漂亮,脑浆都出来了"。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不严惩不足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严惩不足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不严惩也无法抚慰申请人所遭受的不幸。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缓刑错误

  该判决认为,被告人季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因此对其适用缓刑。上述认定,有悖于事实真相。

  案发时,被告人季首先从车中拿出砍,并递给张一把,进而招呼其孟、孙等人"上"。可见,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季起到组织、领导的带头作用,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尤为重要的是,在案发过程中,是季首先挥将申请人以及另一受害人乜砍伤;是季用砍将申请按倒在啤酒桶上,由张把申请人砍成了重伤。因此,季在共同犯罪中,不仅是组织、领导者,而且是积极参与、具体实施者。

  对于本案的两名被告人不应有主从之分,均应予以严惩。对被告人季适用缓刑更加错误。

  三、被告人张、季当庭翻供,不应认定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予严惩。

  案发后,二被告人毫无悔罪之意,潜逃两年有余,并且相互串供,拒不认罪。甚至于开庭时二人还心怀侥幸,回避主要犯罪事实,拒不承认主要犯罪情节。被告人张当庭否认是他将申请人头部砍伤;季甚至拒不承认自己砍伤申请人的事实。

  二被告对主要犯罪情节百般抵赖拒不认罪,一审对二人"认罪态度较好"的认定,显属错误。

  四、二被告拒不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严惩

  截止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丝毫的悔意,不仅没有看望过受害人,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调解过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分文赔偿。二人向法院递交的.5万及2万元人民币,不过是猫哭老鼠,愚弄法律!根本不是对申请人支付的赔偿金,而是惺惺作态、假意认罪,装出一幅愿意赔偿的样子,意图达到"花钱买刑"的真实目的。

  二被告的犯罪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人身及精神损害。仅能用货币衡量的直接损失就已高达66万余元。但是二被告及其家属置申请人痛苦于不顾,不仅不予赔偿,反而千方百计钻法律空子。他们向法院缴纳的7万元钱,相对由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失,真可以说是杯水车薪。如果这样的认罪态度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哀了!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特申请贵院提起抗诉。

此致

__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__年04月23日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11

  请求人: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该公司经理: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该公司经理:______。

  申请请求:

  申请人公司甲对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淮民二终字______号及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__]烈民二初字第______号判决书不服,请求贵院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

  事实及理由:

  20__年公司甲与公司乙签订煤炭供货合同,该合同约定:“货到收货地徐州铜山港,含税价800元/吨。”,“货到收货港前一切费用由供货方负责,到港后的费用由收货方承担。”,“第一批货后,结算方式为货到收货港十天一次性付清全额货款。”

  公司乙声称:货已交付,公司甲一直未付货款。公司乙提供证据:

  1、煤炭供货合同及授权委托书;

  2、收款收据;

  3、公司甲的原材料检验报表;

  4、公司丙20__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

  5、______20__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

  6、煤炭化验单;

  7、手机缴费发票及手机短信。

  我方对煤炭供货合同及授权委托书的效力不存在异议。然而,东南运输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据”证据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都无法证明我方收到货物。

  第一,“收款收据”的名称与收取货物的收据形式上不相符;

  第二,“收款收据”上的.填票人“李双”系何人无法证明其身份;

  第三,“收款收据”上收款人签名无法确认为何人;

  第四,“收款收据”上无公司甲的公章。

  数额这么大的一批货物,收货人开具的收货收据形式不合法,无单位公章且签名无法辨认,对这一现象值得我们去商榷。

  证据“______20__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首先,是否真有______这个人,无法证实。其次,其证明收到恒升管桩港务费,即使此人真实存在,其可有证明这一内容的职能值得怀疑。再者,收到恒升管桩有限公司港务费,缴费人可为该公司人员其无法查实。换句话说,货物是否达到港口的事实此证据都无法证明,更何谈后面的证明内容。

  证据“公司丙20__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公司丙结算收据”及法院“对朱从敬的问话笔录”。首先,“公司丙20__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无该公司公章,该证据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证明力不言而喻。其次,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只能达到证明该公司是与刘____联系,煤是刘____的一直在其控制范围内,且在联系时仅有第二人出现,即“姓高的”,此人又为何人仅有刘____本人知道。至于货物是否由公司丙运到公司甲无法仅凭此证据就能达到证明的目的。运输公司与人签订运输合同仅仅是凭前去联系人嘴中得知是哪家单位需要运输货物,到底真是不是这家公司让他们运送货物,他们是不会要求联系人拿自己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证明证明自己身份的。因此,公司丙的结算凭证上缴费人是否为公司甲更无从证明。再者,公司丙结算收据是在20__年10月4日开具的,而“收款收据”的日期是20__年10月2日,退一步说,对该“收款收据”除日期外不存在异议,在没有收到货物之前就签收货收据,是完全不符合逻辑的,根本无法理解。上述证据相互矛盾,不具有真实性,依法均不应采纳。

此致

______法院

  申请人:______

  20__年__日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12

  申请人(原审被告):___,男,汉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___人,农民,现住南白村河底区47-1号。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___,男,汉族,1973年3月26日生,___村人,农民,现住南白村西头区38-1号。

  申请抗诉请求:

  请求__人民检察院依法对__人民法院(20____)榆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法院撤销该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20____年申请人以下票的方式购买本村里南沟80亩四荒宜林地植树造林,以流转方式取得里南沟16.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共计96.5亩。经村委会同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20____年林业部门给申请人颁发了林权证,注明四至范围及使用年限。20____年与申请人相邻的土地承包人被申请人未经村委会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超越经营范围,将原有的耕地变为林地,将杨树栽入与申请人相邻的地块中间的小渠里。由于杨树生长速度快,根系发达,严重影响了申请人核桃树正常生长,致使应该挂果的树迟迟不能挂果,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经济效益,给申请人造成很大损失。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避免被申请人受到损失,不得以于20____年11月雇佣挖掘机在小渠中挖了一条宽80厘米,深1米左右的小渠,切断杨树部分根系以阻止被申请人的杨树给申请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的挖渠行为构成侵权是错误的。

  原审法院虽然在审理时提出本案争议焦点提出关于被申请人的的植树行为是否合法,但在认定本案的事实时却将本案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而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否合法却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如果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违法的,那么申请人采取的行为就属于针对违法行为采取的自卫行为,申请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如果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申请人在超过必要的限度内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是本案的关键之一,但原审法院却将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

  而事实是审理此案时,原告提供的证据本村村委会的一份证明。这份证据既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该林地有经营权,也不能证明申请人对该林木具有所有权。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举证,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杨树属于本人的合法财产,自然此树木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申请人也就无权主张自己的权利。而申请人在审理时提供的证据购买村委会四荒的协议书及土地使用证及林权证可以充分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侵权,并且申请人提供的照片证明被申请人的树木已经给申请人造成相当大的损失,申请人采取的挖渠属于自卫行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三、原审法院以申请人侵权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树木损失是错误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理由是:在本案中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且采取的方式也未超过必要的的限度,未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所以依据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综上可知,被申请人明知耕地不能随便变为林地,而在未经村委会同意下将林地变为耕地,同时在自己不具有使用权的土地上栽种树木,而且所栽种的树木是直接危害他人利益,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原审法院违背法律规定认定事实、判决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87条等的规定,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致

______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二〇____年二月十九日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13

  申请人:李,男,现住。

  被申请人:张,男,现住。

  一审被告:李,女

  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济民一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申请抗诉。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济民一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依法抗诉。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一审被告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

  申请人与一审被告为姐弟关系,____年____月____日二人继承了本案诉争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在继承该房屋时,一审被告已经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与孙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审被告继承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产的共有人有三人:申请人、一审被告和孙。申请人与一审被告在未经另一共有人孙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只有经过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才有效。原审判决在未查明孙对申请人和一审被告的行为是否追认的情况下,径行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判决认定,办理过户的时间为给付首付款时,属认定事实错误。

  首先,一审被告做出的“余款过户、贷款后付清”的意思表示无效。本案诉争房屋有三个共有人,在没有其他两个共有人的授权,事后也未取得他们追认的情况下,一审被告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是其他两个共有权人的意思表示,一审被告的该意思表示对其他两个共有人没有约束力。

  其次,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过户的时间不明确,未明确约定买卖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第四款约定,“甲方应于结清该房屋相关费用后,协助乙方办理该房相关的更名手续及房产证。”而该《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款规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从以上可以看出,该《房屋买卖合同》对办理过户的时间的约定是矛盾的,约定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双方应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跟据合同条款无法确定过户时间,只能按交易习惯确定,而房屋买卖的一般交易习惯为付清全部房款后办理过户手续。

  综上,该房屋的过户时间应为付清全部房款时,而不是给付首付款时,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具体理由如下:

  原审判决认为,被申请人有先履行抗辩权,属适用法律错误。如前所述,该房屋的过户时间为付清全部购房款时,在被申请人没有付清全款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被申请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判决申请人与一审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属适用法律错误。

  三、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具体理由如下:

  如前所述,孙是诉争房屋的共有人,其不参加诉讼,无法查明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其为被告。但原审法院没有追加,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把原本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进而错误判决申请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故特申请抗诉,望支付支持。

此致

法院

  申请人:

  20__年__日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14

  申请人:马某。

  申请请求:申请人不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判决书,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错误适用法律,特申请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基本情况概况:

  申请人及其丈夫孙某与李某之间长期存在煤炭买卖业务往来。申请人系以自己承包的无锡市新某物资经营部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为方便考虑,申请人(无锡市新某物资经营部)也曾委托李某代为在包头地区办理煤炭的发货、结算等业务。

  20__年起至20__年9月业务终止,申请人与李某双方往来业务大约在200万元,李某结欠申请人款项。

  因往来业务繁多,帐目混乱。20__年9月30日,李某就双方往来进行对帐。对帐清单中,就双方存在的争议,双方确认为:

  1、关于03年12月24日至30日中,李某有否从农行包头市昆区支行汇出过15万元给申请人;

  2、农行包头市青山支行的17万元,由李某去核查。

  20__年10月2日,双方又在无锡市石塘湾派出所订立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李某回包头查昆区农行由20__年12月份孙(指申请人的丈夫孙某)汇出的15万元的单据,如查出单据是孙汇出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孙全部承担,如查不出此款的单据,一切由李某承担损失及此款。双方同时在协议书中又约定“青山农行孙某的款项单据金额为17万元,由李拿出未拿此款证据为依据,如果李拿不出依据,由李承担;如果拿出依据,由孙承担”。

  上述协议订立后,李某未提供证据,又不归还争议款项。申请人即于20__年12月12日,向无锡市某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0__年7月6日,无锡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20__)民二初字某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某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

  二、上述

  一、二审判决均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

  1、对双方有关17万元货款的争议,一二审判决均错误认定事实:

  一审诉讼中,法院认定20__年1月7日,孙某(申请人的丈夫)开设的农行包头市青山支行账户中有取款17万元的事实,并认定该17万元款项被孙某提取。对此,申请人认为,一二判决根本无视申请人与李某已有的约定。

  依据双方9月30日的对帐清单以及10月2日的协议书(为表述计,下文对前述对帐清单及协议书统称为“协议”)内容,双方对孙某农行包头市青山支行账户中曾被提取17万元的事实无争议,而争议焦点是:李某否认最终系由其实际获取了该17万元,因而双方的对帐单以及协议书均约定由李某去核查并拿出未拿该款的证据。因此,根据如前约定,说明双方并不确认系孙某最终获取上述17万元,相反是要求李某去核查并拿出未拿该款的证据,举证责任确定给了李某。

  既然依据上述协议约定,应由李某负责去核查以及提供证据,那么,在诉讼中,相关的举证责任,也应当由李某来承担。

  而现一二审判决均不顾如上协议约定,没有安排正确的举证责任分配,仅从常规角度出发,却要求申请人举证,此违反了上述协议的约定,违反了当事人间的意思自治,导致了案件的错误判决。

  现申请人在二审判决后,经过努力,就17万元的款项去向,取得了重要的证据,已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申请人获取的证据表明:

  20__年1月7日当天,李某与孙某从银行取出17万元后,李某将款项直接解入申请人的业务单位某公司,该公司即作为申请人的预付款入帐,而20__年3月16日,李某即以无锡市新某物资经营部的名义将该款取走。而李某前述取款并未经过申请人同意,该17万元的争议款项,系被李某个人非法占有。

  2、关于15万元的争议,一二审法院违反证据认定准则,以推断代替事实,其对事实的认定缺乏依据、毫无说服力,错误适用法律,致成错误判决应予以纠正。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上述协议,有关15万元的争议焦点应该是:20__年的12月24日至30日间,李某有没有从昆区农行汇出过15万元。上述两份书证,均为李某亲笔书写,应认定为其内容是得到李某的充分考虑和认可的。

  但,原审中,李某提供了20__年1月12日向申请人付款15万元的存款凭条,以此作为已经支付15万元款项的证据,并辩称,订立协议时记忆错误,实际不是20__年12月付的款。

  上述李某的举证显然达不到举证目的,因为:第一,双方争议焦点是在明确的时段内李某是否存在付款的事实,而现李某之举证并非所指时段;第二,两份书证均已以文字表述很清楚的约定时段,而李某却后以记忆出错为借口,显然难以自圆其说。

  但遗憾的是,一二审法院竟然认同李某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辩解,认定了系李某记忆差错合理,及认定20__年1月12日的付款即为协议书上约定的付款。一二审法院该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完全违反证据规则。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及根据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现李某在上述二份协议中均确认对诉争15万元系由其提供20__年的12月24日至30日间的付款证据,而现李某反悔认为诉争付款时间并非协议所述时间。如依李某此反悔,则原协议约定则属对李某不利之事实,李某即应提供证据以表明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但李某并未提供有关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证据,故李某此反悔不能成立,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正确的。

  而且,根据法律逻辑,李某首先需要提供证据以证明上述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其再提供的20__年1月12日的付款才能作出对其有利的认定。而现李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因而其提供的20__年1月12日的付款不能作出对其有利的认定,李某提供的20__年1月12日的付款并不能表明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及其反悔是准确的,不能反果为因。

  特别提出的是:

  A、根据上述诉争17万元实际由李某提取的事实,李某地诉讼中存在虚假陈述,其为人如此缺乏诚信,何以能够认为其上述反悔所述是真实的?

  B、上述协议并非仅有一次,二次协议约定均一致,李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何以二次均错误认识?由此可见,李某反悔所述也违反基本的行为惯例。

  C、如果李某认为其对上述二次协议是错误的意思表示,此即属于法律意义的重大误解。对该重大误解,在本案诉讼中,李某不能仅提出抗辩,而应依法在上述协议签订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在本案中提起反诉。李某未提出反诉及另行诉讼,其该抗辩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均系错误认定事实和错误适用法律,申请人特申请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提出抗诉,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法律及检察机关应有的公正和尊严。

此致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马某

  20__年___月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15

  申请人:_____,男,汉族,51岁,1960年5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___县,初中文化,住___,系被害人吕__之父

  申请人:_____,女,汉族,51岁,1960年7月30日出生陕西省___县,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__之母亲

  抗诉请求:

  1、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阮振兵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刑初字第___号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请求对被告人阮振兵判处刑立即执行

  3、申请人愿意就附带民事赔偿放弃一切赔偿

  申请抗诉的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决死刑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愤。我请求所有人包括一审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其手段与情节,哪一点不符合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

  第二,看其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根据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可以概括如下几个关键词,因口角怀恨在心、报复、跟踪、进屋、拳打受害者脸部、受害者挣扎、拿钳子超受害者脸部、头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动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阴道)捅了过去,捅了两下、害怕不死又又蹲过去在地上双手掐脖子,掐了一会确信其死亡,又接着销毁罪证。?由此可见,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须死,而且还要受害者在死亡的过程中遭受比死亡还痛苦的折磨,其主观恶性何其狠毒和恶毒,这样的犯罪分子不判处刑立即执行,和刑法不判处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吗???肯定是不相符!!!

  第三,犯罪分子是在大量证据的`情况下无法抵赖的情况下认罪的,这样的认罪怎么能作为从轻的情节呢?

  第四,犯罪分子的家属以主动赔偿3万元想换取从轻减轻的情节;可是受害人如此惨死,家人如此痛苦,这么可能要犯罪分子的3万元呢?申请人绝对不要,只求良心,亲情,公正与正义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灵,以安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们放弃犯罪分子以及其家属的任何赔偿,不要其一分钱,必须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申请人:__

  20__年12月20日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16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现有确切证据证明原判决是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特请求贵院依审判监督

  程序提起抗诉再审决定。

  请求抗诉事项: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法院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均存在诸多错误,存在民诉法第179条中所规定的情形,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终审法院适用法律时完全没有考虑双方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律错误,应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所以,提请检察机关抗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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