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五条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仲裁建议书、调解书、裁决书、送达回执等。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为用人单位一方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用于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的证明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本证明书为填充式,在结尾部应写明用人单位的全称,在日期上加盖单位印章。
2.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以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资料为准。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特此证明。
(盖单位公章)
二○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住址:
性别: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注:①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②请随附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资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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