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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监督申请书(通用10篇)
随着社会在进步,申请书与我们不再陌生,申请书是我们平时提出请求的一种书信。为了让您不再为写申请书头疼,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强制执行监督申请书(通用10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强制执行监督申请书 1
申请人:___,男,19__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__市__街道__号,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市__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__市__街道_______路_______号。法定代表人林__,负责人。
被申请人:__市__街道办事处,住所地__市__街道_______路_______号,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主任。
请求事项:
1、依法对__市法院__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__市__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__第456号民事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__市人民法院__第456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__市__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承担。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申请人依法向__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执行,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
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作为__市__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尚欠申请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长达十七年之久,申请人多次追讨无门,通过诉讼也未获得解决。
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请人要求:
督促__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扰,依法采取查封财产、冻结帐户、划拨资金等强制措施,确保本案顺利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__市法院_____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__
20__年9月30日
强制执行监督申请书 2
申诉人(案外人):________(曾用名_____),广东省____市人,住本市_______街道办_路_号
被申诉人(被执行人):________,曾用名________,男,52岁,汉族,广东省____市人,住____市河西街道办1路一横巷_号。
被申诉人(案外人):________,女,46岁,汉族,广东省____市人,住____市河西街道办_路一横巷_号,被执行人___的妻子,执行标的物买受人。
被申诉人(申请执行人):____市杨梅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____,该社主任。
住所____市杨梅镇。
申请事项:
指令____市人民法院撤消(20__)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第一项裁定,将被执行的标的物即化国用(20__)第0600096号、粤房地证字第c4631939号房地产,执行回转给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
事实和理由:
被执行人___20__年将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名下的位于____市东山街道办上街东路69号的房产证为粤房字第1186221号、建设用地许可证号为茂许证[化]字第069号的房地产为其本人向____市杨梅信用合作社贷款提供财产担保。其后___不还款因而成讼,____市人民法院依____市杨梅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该院作出的(20__)化民初字第2670号2671号两份民事调解书,于20__年3月8日作出(20__)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名下的上述房地产,裁定给买受人李亚娟(被执行人___的妻子)。并变更登记为化国用(20__)第__号、粤房地证字第__号房地产。
前述房地产登记在化州县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保修总厂名下,该厂是化州县保安服务总公司的属下企业,两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均为____(已于20__年2月4日身故)。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是化州县公安局20__年申请设立的集体企业,经济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年,保安服务总公司申请设立机动车保修总厂。
20__年2月15日开始,化州县公安局将保安服务总公司承包给____经营,《协议书》约定由承包者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后所有经营资金,由承包者负责,所经营收处除上交公安局承包费外,均归承包者所有;承包后经营的贷款债务均有____负责,公安局不负连带责任;20__年2月15日之前原属保安服务公司的石场、地皮全部交回县公安局所有;承包经营中所需经费及一切费用开支由____负责支付,公安局不负一切责任。
20__年6月3日,化州县计划委员会核准: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在上街垌东湖路(现上街东路)建办公室220m、宿舍300m,投资9.9万元由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自筹解决。同日,____市城镇建设管理局根据计委上述文件批准保安服务总公司上述项目用地332.2m。20__年12月29日保安服务总公司申请在上述用地建房,____市国土局同月30日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茂许证[化]字(20__)069号),准予建职工住宅。后该公司保修总厂建成一层住宅,因扩路实建面积用地只有225m,并在20__年报建加建三层后建成四层住宅。此期间的用地及建房资金费用,都是公司承包经营者____投资的。
____负责经营管理及其后承包经营期间,曾经与被执行人___签订《承包机动车辆保修厂协议书》(分包)一份,但是___仅承包至20__年度,且承包费一直拖欠,直至20__年1月22日尚欠前一年度的承包费五万元。20__年之后,___虽然还在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任职,但是不再是承包经营者。据化州县公安局当年资料记裁,___只是机动车保修总厂职工宿舍建设项目负责人,若20__年1月11日有交土地地皮款给城市防洪工程东堤建设指挥部,也只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交款人还是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
而并非如___代机动车保修总厂到房产局办房产证时所写《保证书》所述的“我为了发展需要,我出资购地皮建办公综合楼”。并且___当时出具的证明自己是机动车保修总厂法定代表人的证明内容也不实,使用伪造的公盖。___从未担任过机动车保修总厂法定代表人。因此,___跟执行标的物(即前述房地产)没有任何产权关系。___的妻子李亚娟在化州法院将执行标的物裁定给她之后,未经合法报建,在原四层建筑物上非法加建了四层。其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以上事实,有证据一至证据十四可以证实。___20__年用于办的假证明的假公章与工商注册登记管理部门保存的该单位的公章印鉴(见证据十五)两相对比,可见真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指向“厂”字、首末两字之间的空白间距为2.2厘米、字长0.5厘米,而假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没有指向“厂”字、首末两字之间的空白间距为2.7厘米、字长0.4厘米。
根据20__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规定,集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经清产核资认定为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20__]895号)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财清字[20__]13号)规定: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均须按照该暂行办法界定产权;组织当事企业和有关投入方或举办方等对涉及界定的各类详细资料进行核对,依法协商界定产权归属,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征得同级国资管理部门同意,签署“界定文本文件”,并报同经贸部门、清产核资机构会审或认定;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各类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所有;未经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待界定资产”,在依照规定明确产权归属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脱钩企业在脱钩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对未办理脱钩手续的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也作出了要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资法规发[993]68号)对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也作出了规定。由此可见,____市人民法院是在执行标的物未经有关部门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况下,用司法权取代行政权,擅自处置产权待界定资产的违法执行行为。
违法执行不仅将诉讼、审判制度建立的公正意义化为乌有,而且造成社会关系新的扭曲。申请人作为被执行标的物投资经营者____的财产法定继承人,被执行标的物的产权归属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若作产权界定,标的物产权应当归属____的财产继承人。因为案件已经在20__年4月1日之前执行终结,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具状向上级法院申诉,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规定启动执行监督程序,依法指令原审法院撤消(20__)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第一项裁定,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将被执行标的物即前述房地产执行回转。(被执行人妻子支付的款项为被执行人财产,不予执行回转。)
申诉人:
__年__月__日
强制执行监督申请书 3
申请人:____,男,____年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融安县____乡__村村__村屯__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广西南宁市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______大厦____楼。
法定代表人:______,总经理。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申请内容:
1、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
2、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逾期付款利息¥____元(自______年__月__日至判决生效之日______年__月__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3、依法强制被申请人给付迟延履行利息¥____元(自______年__月__日起暂算至______年__月__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申请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___)南市民一终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_____年__月____日经南宁市______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现业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于2010年__月____日作出(20_____南市民一终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该判决内容的给付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既得利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南宁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强制执行监督申请书 4
执行申请人:__________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董事长。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强制执行(20____)海民初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书,即:
1、被申请人向执行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七百万元;
2、由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____年1月31日作出(20____)海民初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被申请人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执行申请人违约金人民币七百万元。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为维护执行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及国家法制的严肃性,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贵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人: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强制执行监督申请书 5
申请人:__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______乡县____乡____村____组。
被申请人:______,男,________年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个体户,______县____镇____路____号。
请求事项:
1、强制被申请人支付________元劳务承包款;
2、强制被申请人支付诉讼费用_______元;
3、强制被申请人双倍支付_______元劳务承包款从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贷款利息;
4、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执行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____县人民法院已于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了(____)____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了(____)____中民一终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于第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向申请人支付上述_____元劳务承包款。第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出上列请求,请予以支持。
此致
___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强制执行监督申请书 6
申请人:
被执行人:
请求事项
1、依法对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行使子女探视权的义务予以强制执行。
2、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审理完毕,并作出(20___)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现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其中载明:“原告____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被告____应给予协助”,但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百般阻挠,导致申请人无法行使探视权,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为维护申请人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贵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望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强制执行监督申请书 7
申请人:______,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区______路87号,电话: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小区____号楼____楼__户。
请求事项:
依法恢复强制执行______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____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经______区人民法院作出(1999)____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________年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但因被执行人当时无力还款,贵院于________年____月中止执行。现被执行人经济条件较好,有房、有车,已具备偿还能力。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恳请批准。
此致
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强制执行监督申请书 8
申请人:张_____,男,____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址:_____市_____区_____街____栋__单元________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魏_____,男,____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址:_____省_____市_____镇_____村_____街________号。联系电话: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____年藁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遵照执行,(法律文书 )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请求执行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借款15500元;
2、请求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从20____年3月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3、请求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诉讼费用94元;
4、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____年2月11日由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____年藁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收到判决书后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且也超过了判决书确定的还款期限,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判决,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强制执行监督申请书 9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____】沈民(1)终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
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自20____年6月15日至20____年8月26日的);
3、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自20____年9月6日至执行完毕当日)
4、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诉讼费988元;
5、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20____年被申请人承建上海某工程,为了能按期完工,被申请人雇佣申请人带领的安装队帮助安装,20____年6月15日经结算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劳务费为50000元,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故申请人向沈阳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作(20____)皇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50000元;
二、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元的利息(利息自20____年6月1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8元,由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后被申请人提起上诉,20____年8月26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____】沈民(1)终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负担。
至此被申请人于终审判决生效后10日内未按照判决履行,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强制执行监督申请书 10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请求:
1、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土地补偿费29800元整。
2、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原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73元整。
申请依据: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____)晋0802民初5864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于20____年10月15日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双方均未上诉。(20____)晋0802民初5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该判决的.给付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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