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

时间:2020-09-13 11:01:03 常用申请书 我要投稿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姓名,基本情况介绍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范文

  申请不予执行事项:

  淮安仲裁委员会淮仲裁(2010)裁字第号裁决书违反仲裁法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执行该裁决书。

  事实和理由:

  一、付款条件未成就,被申请人无权主张支付367050.35元工程款。

  根据合同第六条约定:“乙方同时协助甲方办理门面房、车库产权工作,甲方支付10万;剩余土地手续在甲方的通知下协助甲方办理过户手续,办理结束3-10 日内一次性结清剩余款项”。可见,除了已付的106000元外,只有在上述条件出现时,申请人才支付367050.35元工程款。由于被申请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申请人至今没能办理门面房、车库的产权证以及土地手续,付款条件未成就,被申请人无权要求支付该款。

  二、申请人有义务代扣代缴641.34万元发票的税款。

  根据双方约定第五条:“乙方余欠工程款施工发票有甲方代扣代缴”。此前,申请人预付12860219元工程款给被申请人,其中有641.34万元没有发票,针对这个问题,双方约定由申请人代扣代缴税费。故即使被申请人有权主张工程款,申请人也必须要将相应的税款扣下并代为缴纳。

  三、被申请人没有出具正式发票给申请人,违反法定义务,申请人有权拒付工程款。

  申请人先后预付12860219元工程款给被申请人;2008年4月,申请人按照协议约定又支付了106000元给被申请人。付款中共有651.94万元工程款被申请人没有提供正式发票,造成申请人无法及时入账。被申请人不出具正式发票,不仅严重违反了税法,还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申请人有依法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被要求不得将工程款支付给申请人。

  申请人的委托人先后于2006年11月7日、2008年7月7收到清河区人民法院(2006)执字第59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被要求扣划工程款 202000元付给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时因代扣代缴的税款数额没有得到税务机关确认,经协商暂未扣划。2010年5月24日,本案仲裁期间,被申请人再次收到清河区人民法院(2006)执字第59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直接扣划申请人工程款262000元给付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也无法直接支付工程款。

  五、申请人不应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1、被申请人主张的367050.35元工程款何时支付双方在协议中没有约定具体的`日期,只是表述了付款的条件,因该条件没有成就,申请人有权不付,同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基于上以第二、三、四条的因素,申请人也不应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3、申请人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

  综上,淮安仲裁委员会淮仲裁(2010)裁字第号裁决书具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一、二、四、五项可以申请不予执行的四种情形,恳请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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