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申请书

时间:2023-03-21 17:25:34 常用申请书 我要投稿

管辖异议申请书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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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申请书15篇

管辖异议申请书1

  异议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被异议人: 身份证号 ,住江苏省。

  申请事项:请求确认**仲裁委员会对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增资扩股合同争议案没有管辖权。

  事实及理由:

  根据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双方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第十条10.1款约定:“任何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加以解决。

  如协商未果,则任何一方有权在该等争议发生后六十(60)天内,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依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该约定确定了仲裁管辖的时间是在争议发生后六十天内,排除了争议发生六十日以后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方式。

  根据被异议人在其仲裁申请书 “交易合同的履行及纠纷的产生”中陈述,“申请人自支付全部增资价款至今,被申请人**未按照《增资扩股协议》2.1.4、4.2条款的约定完成**科技的工商变更登记(协议约定在不晚于20xx年12月31日完成),亦未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名册或向申请人签发出资证明书”。

  可见,被异议人认为的争议发生的时间为20xx年12月31日。

  综上事实,按照协议约定,被异议人提起仲裁的`时间,应当在其认为纠纷发生后六十日内的20xx年3月1日之前,而被异议人提起仲裁的时间却是在争议发生后近两年的20xx年12月22日,而仲裁机构在双方发生争议六十日后对本案无管辖权。

  为此,特提出以上管辖异议,请求确认**仲裁委员会对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增资扩股合同争议案没有管辖权。

  此 致

  **仲裁委员会

  异议人:

  20xx年*月*日

管辖异议申请书2

  申请人:____________,男,_____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_____省__________________职工,住_____市____________职工宿舍_____室,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请求确定由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驳回原告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认定双方当事人选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有管辖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即排除法院的诉讼管辖。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第八条仲裁条款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方式,该仲裁条款对仲裁事项及仲裁机构均作了明确具体的'约定,已经具备仲裁条款的构成要件,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依法应当认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应该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排除法院的诉讼管辖。如果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告知双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双方当事人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应该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故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双方的仲裁条款,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附: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此呈

  __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管辖异议申请书3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李__________,男,白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云南省大理_________________职工,住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请求确定由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驳回原告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_________________双方当事人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之规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应该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故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双方的'仲裁条款,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仲裁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申请书。附:_________________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此呈

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管辖异议申请书4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XX

  申请人因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XX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9月6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XXXX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xx年11月1日的所谓《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XXXX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合同书》,实际上是申请人于20xx年6月17日交给XXXX有限公司,用于《钢材供应合同书》内部结算用的协议草案。该《合同书》不仅被XXXX有限公司篡改了时间,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

  因此对于上述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的条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的纠纷应当适用双方于20xx年11月18日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中争端解决的条款。

  其次,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8条约定: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3条约定: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该条实际上确定了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采用的是送货方式,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是货物送达地,也即申请人工程现场所在地,而非原告XXXX有限公司所在地。

  因此,XXXX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XX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0X年9月8日

管辖异议申请书5

  申请人: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

  申请人因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xx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9月6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市人民法院管辖。

  理由如下:

  首先,x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xx年11月1日的所谓《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x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合同书》,实际上是申请人于20xx年6月17日交给x有限公司,用于《钢材供应合同书》内部结算用的协议草案。该《合同书》不仅被x有限公司篡改了时间,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因此对于上述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的条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申请人与x有限公司的`纠纷应当适用双方于20xx年11月18日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中争端解决的条款。

  其次,申请人与x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8条约定: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3条约定: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该条实际上确定了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采用的是送货方式,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是货物送达地,也即申请人工程现场所在地,而非原告x有限公司所在地。因此,x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xx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有限公司

  20xx年9月8日

管辖异议申请书6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女,汉族,__________,

  送达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与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现申请人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将本案移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收到贵院已受理__________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经常居住地是在宁波市海曙区。申请人自_________________年与__________相识,均是一直在__________工作,婚后也是与__________一起居住在宁波市海曙区__________室。然却在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莫名收到贵院应诉通知书及传票一份,申请人始得知丈夫胡杰已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因申请人现工作生活均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经常居住地已不再贵院辖区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有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在离婚起诉状中认可申请人一直居住在宁波,经常居住地是在宁波。

  故申请人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现住地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盼望准许。

此致

  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

  后附相关证据资料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管辖异议申请书7

___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马某某诉孙某某、江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第二被告江某某现基于以下理由特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如下:

  一、《协议书》并没有约定此纠纷由__人民法院管辖,而只是约定了由“__法院裁决”,实际上并不存在“_法院”。

  二、贵院所在地A并非是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及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此条规定的只允许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约定管辖,并不允许约定超出以上范围的法院管辖,因此《协议书》管辖约定的条款应是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效条款。

  综上所述,申请人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望贵院依法采纳。

  申请人:___

  20__年_月__日

管辖异议申请书8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密模具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街____路________号,法定代表人:姚________,该公司总经理。

  异议请求:

  申请人认为贵委对本仲裁案件没有管辖权,请求贵委驳回________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

  事实与理由 :

  根据申请人与________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模具加工制作合同》第9条的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甲方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又未达成书面协议的.可向甲方当地法院起诉。

  这应该属于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综上,申请人认为,________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之间约定管辖不明,仲裁协议,________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无权向贵委申请仲裁。

此致

  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密模具有限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管辖异议申请书9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

  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诉纠纷案件,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应移送至北京市区人民

  法院审理。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管辖异议申请书10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红酒买卖合同争议案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现申请人特提出管辖权异议。

  事实及理由:

  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所依据的是两份所谓《合同》。但是,申请人在这两份合同上既没有签名,也没有盖章。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所依据的合同是不存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案件。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书面协议。

  本争议中被申请人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两份《合同》上虽然有仲裁条款,但由于申请人并未在这两份《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因此,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并不存在;除此之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也从未以其他书面方式单独达成过请求仲裁的协议。

  综上,被申请人提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是不存在的,“仲裁机构”受理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机构”对本争议没有管辖权。

此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代理人:

  日期:

管辖异议申请书11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号。

  被申请人一: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室。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二: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号。

  __________有限公司诉__________劳动争议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案号为(________)青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号的《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

  请求贵院依法将(________)青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号案移至申请人所在地的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移至申请人所在地的'市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的住所地位于市区,故对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市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管辖异议申请书12

  申请人: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____

  申请人因____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__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__年9月6日收到贵院已受理____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__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____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__年11月1日的所谓《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____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合同书》,实际上是申请人于20__年6月17日交给____有限公司,用于《钢材供应合同书》内部结算用的协议草案。该《合同书》不仅被____有限公司篡改了时间,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

  因此对于上述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的条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申请人与____有限公司的`纠纷应当适用双方于20__年11月18日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中争端解决的条款。

  其次,申请人与____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8条约定: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3条约定: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该条实际上确定了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采用的是送货方式,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是货物送达地,也即申请人工程现场所在地,而非原告____有限公司所在地。

  因此,____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__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此致

  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_年9月8日

管辖异议申请书13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清龚职务:董事长地址:新乡市小冀镇中央大道69号。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驻新办事处地址:新乡市红旗区新飞大道正阳花园F1楼1单元1号。

  被申请人:田卫杰,男,汉族,1966年11月9日出生,现住长垣县孟岗乡田石头庄村。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田卫杰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20xx】红民初一字第627号),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本案,河南省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驻新办事处依据法律规定不具有独立的'诉讼权利能力,更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应列为第二被告。申请人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住所地在新乡市小冀镇中央大道69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地新乡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敬礼!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清龚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管辖异议申请书14

  申请人:xxx,男,1xxx日生,加拿大籍。

  申请人因周专诉其欠款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10月18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x诉申请人欠款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申请人与周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借贷关系是民事委托合同关系,周专委托申请人为其办理赴加拿大移民事宜,该民事行为的履行地在加拿大不在北京市朝阳区。

  其次,北京市朝阳区并不是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申请人为加拿大籍华人,经常往返于国内外,并不再国内长期居住。申请人在国内临时居住地为上海黄浦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因此,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作出公正裁定。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管辖异议申请书15

  申请人:___,女,汉族,1982年10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信息学院路10号院3号楼36号

  申请人对贵院受理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经七路支行申请强制执行一案不服,现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事实与理由 :

  申请人于20__年11月6日收到贵院关于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经七路支行申请强制执行一案的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人提起执行的`依据是经公证的债权文书。本案中被执行人住所地和所涉及房屋所在地均在郑州市金水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本案应当由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此,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望予以批准。

此致

  申请人: ___

  20_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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